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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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心理学

实际上,法医精神病学是与司法心理学完全不同的专业和学科。但是,从法医精神病学的角度看,心理学离我们的工作如此之近,关系如此密切,我们差不多已把临床心理学、司法心理学(测验)作为自身专业的一部分。在西方(特别在美国),法医精神病学与司法心理学的关系可谓泾渭分明,互不隶属,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专业。法医精神病学与司法心理学两个行业均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用各自的专业理论和检查技术完成鉴定报告。在精神科专科医院和看守所,存在着两种“医生”,一种为具有处方权的医生,还有一种是心理医生(没有处方权,只能进行心理评估和心理治疗)。显然,他们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和各自的任职资质。实际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医精神病学家不能拿着心理学测验结果,在自己的鉴定报告中直接引用和解释,也不能以此作为其鉴定结论的依据。

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心理学作为一门学科,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常常被强大的法医精神病学所遮盖,既没有独立的人才队伍,也没有作为一个专业独立承接司法鉴定工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就可以天经地义、自然地又成为一名“司法心理学家”。然而,我国的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在自己的鉴定报告中直接引用和解释心理测验结果,可以说司空见惯。这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很多便利,但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心理测量学是心理学一门专门的课程和知识,但如将一切心理测验视作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自然的辅助检查工具,那将是非常不科学的和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