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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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解学的研究方法

一、调查研究方法

调查研究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现实或历史状况的材料,并进行分析、比较、归纳和综合,进而得出科学结论的方法。调查研究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方法,它综合运用个别访谈、集体访谈、问卷调查、蹲点调查、实际观察、个案研究、测验等具体方式,对研究对象中的各种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逻辑实证分析,从而为人们提供对某一事物的科学认识和规律性知识。调查研究在调解学的研究中也很重要。各种调解制度的体制、机制、原则和程序如何设置,在运行中遇到何种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实践中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等,在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我们通过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和分析,才能实事求是地把握。在调解学中,调查研究的一般具体方式都可以被有效使用。这里简要介绍最为常用的几种。

(一)个别访谈法

个别访谈法,又称访问调查法。即访问者通过个别交谈的方式,直接向被访问者了解与研究对象有关的各种具体情况的调查方法。它是访问者与被访问者的直接调查,访问者与被访问者可以双向传导互动,并需要一定的控制和访谈技巧。访问调查法可以分为标准化访问和非标准化访问,直接访问和间接访问等。标准化访问,也称结构性访问,就是按照统一设计的、有一定结构的问卷所进行的访问。非标准化访问,也称非结构性访问,就是按照一定调查目的和一个粗线条调查提纲进行的访问。直接访问,就是访问者与被访问者面对面的访谈。间接访问,就是访问者通过电话、电脑、书面问卷等中介工具对被访问者进行访问。

访问调查需要做好访问前的准备,包括准备访问提纲,选准访问对象,选好访问时间、地点和场合等。首先,个别访谈需要注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如表明来意、消除疑虑,虚心求教、以礼待人、平等交谈、保持中立等。其次,在直接访谈中,还需要重视访谈过程中的非语言信息,如访谈者自身的衣着服饰、动作姿态,被访谈者的目光流露、面部表情等。最后,还要注意做好访谈记录。

访问调查法的优点是可以获得实地观察等其他方法难以获得的信息。如对调解能手的个别访谈,可以获得有关纠纷调解的实际操作过程和特有经验,以及发现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廖永安教授等主编的《人民调解能手访谈录》中的对人民调解员的调查即是采取这种个别访谈法。当然,这种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如有时对访谈的过程和内容不易控制,访谈得到的信息内容可能带有受访谈者的主观性等。

(二)集体访谈法

集体访谈法,又称开调查会。它是访问调查法的延伸,也是一种传统的调查方法。集体访谈法就是调查者通过邀请若干被调查者进行集体座谈的方式,了解与研究对象有关的各种具体情况的调查方法。毛泽东是开调查会的热情倡导者和积极实践者,他在1941年的《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中指出:“开调查会,是最简单易行又最忠实可靠的方法,我用这个方法得了很大的益处,这是比较什么大学还要高明的学校”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90.

集体访谈法同个别访谈法一样,都具有双向传导的互动性、需要予以必要的控制和一定的访谈技巧等共同特点,但也有重要的区别。由于集体访谈是同时访问若干个被调查者,因而访谈的过程,不仅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过程,也是若干个被调查者之间互相影响和作用的过程。要取得集体访谈的成功,调查者不仅要有熟练的访谈技巧,而且要有驾驭调查会议的能力。它是比个别访谈法更高一层次,更为复杂和更难掌握的调查方法。

集体访谈调查会根据调查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了解情况为主的调查会和研究问题为主的调查会;根据调查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综合性调查会和专题性调查会;根据会议规则的不同,可以分为讨论式调查会和各抒己见式调查会。这些不同的调查会议形式,在调解学的研究中都可以根据调查内容的需要而选择使用。集体访谈和个别访谈一样,首先也要做好访谈前的准备,包括明确会议主题、准备调查提纲、确定会议规模、物色到会人员、选好会议场所和时间、做好技术准备等。在集体访谈过程中,要善于对参加访谈的人员进行指导和控制。如善于打破短暂的沉默,创造良好的气氛,开展平等、民主对话,把握好会议主题,做好被调查者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及时结束会议等。要实现对访谈过程的良好指导和控制,调查者必须做一个谦逊、客观的主持人。由于每次调查会时间都有限,一些问题在会议中是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因而每次调查会后调查者都应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回顾和研究会议的情况,查证有关事实和数据,以及做必要的补充调查等。

集体访谈法的优点在于,相对于个别访谈法具有更高的工作效率。特别是由于参加人员较多,该方法不仅提供的信息较广,还可以使参加人员互相补充、互相启发、互相核对、互相修正、集思广益。在调解学的研究中,集体访谈法对一定地区、部门或行业调解机制及典型经验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非常适用。如在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共同参与的座谈中,可以获得不同主体对当前某一调解机制的不同感受和评价,从中发现某些成功的经验和较为复杂的问题。但集体访谈法也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缺点,就是无法完全排除被调查者之间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在多方座谈中,具有不同身份、角色和职能的访谈对象聚合在一起,访谈者和被访谈者对谈话内容都可能存在某些顾忌,从而造成某些真实情况得不到了解,或信息失真。特别是那些职位高、权力较大、能说会道的人往往会垄断会场,其意见容易左右会议方向。

(三)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是访问调查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调查者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的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按照答卷者的不同,可以分为自填式问卷调查和代填式问卷调查。自填式问卷调查中,按照问卷的传递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报刊问卷调查、邮政问卷调查和送发问卷调查;代填式问卷调查中,按照与被调查者交谈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访问问卷调查和电话问卷调查。这些问卷调查方法各有利弊,应根据需要调查的内容特点和调查的具体条件适当选用。

问卷调查首先需要做好问卷设计,其一般结构包括卷首语、填答说明、问答方式、编码和其他资料五个部分。调查所要询问的问题,是问卷的主要内容。问卷中要询问的问题,大体上可分为三类:(1)主题性问题。即围绕调查主题而询问的客观或主观性问题,如“您所在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解纠纷多少件?调解纠纷的类型有哪些?”“您对司法确认机制是否认同?”等。(2)检验性问题。即为检验问卷中被调查对象对某一问题的回答是否真实、准确而设计的问题。它们一般由多个设问组成,这些设问被安排在问卷的不同位置,以通过互相检验来判断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背景性问题。这主要是围绕被调查者个人或某一单位、组织的基本情况而设计的问题。背景性问题的具体事项应根据需要调查了解的内容而定,与后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在上述三类问题中,背景性问题是任何问卷都不可缺少的。因为它往往是对被调查者进行分类、比较,以及对主题性问题进行分析的重要依据。问题的设计应当遵循内容客观性、调查必要性、回答可能性和回答自愿性的原则,不能设计一些脱离客观实际情况,没有调查意义,被调查者没有回答能力,或不可能自愿真实回答的问题。问题的表述应具体、单一、通俗、准确、简明和客观,避免内容的抽象笼统,避免表达含混不清、冗长啰唆。不能把多个问题混合在一起,不宜使用被调查者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和其他陌生语言,不要有诱导性和倾向性的语言等。对于某些敏感性强、威胁性大的特殊问题,在表述方式上还应该做些特殊处理,减轻敏感程度或威胁程度,以便被调查者易于面对这些问题。在问题的排列组合方式即问题的结构设计上,也应有必要的讲究。如按问题的性质或类别排列问题,避免不同性质和类别的问题混杂;按问题复杂程度或回答的困难程度排列问题,先易后难、由浅入深;按问题的时间顺序顺向或逆向排列问题等。

对问题的回答,则一般可以有三种类型:(1)开放型回答。这是指对问题的回答不提供任何答案,而由被调查者自由填写,如“您对当前本市‘三调联动’机制运行的效果如何评价?”。(2)封闭型回答。这是指将问题的几种主要答案甚至一切可能的答案全部列出,然后由被调查者从中选取一种或几种答案作为自己的回答,而不能作这些答案之外的回答。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有填空式、列举式、两项式、选择式、等级式、顺序式、矩阵式、表格式等。(3)混合型回答。这是封闭型回答与开放型回答的结合,它实质上是半封闭、半开放的回答类型。问卷调查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需要设计问卷、选择调查对象、分发问卷或开展调查,并回收问卷、审查问卷;然后再审核、整理回收的问卷并进行分析和研究。

问卷调查法的优点在于它能突破时空限制,在广阔范围内,对众多调查对象同时进行调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以及便于对调查者做定量研究。其中匿名性的问卷调查,由于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不直接见面,回答的问卷不署名,还有利于调查者询问那些不宜当面询问的敏感问题、尖锐问题和隐私问题,有利于被调查者反映自己的真实情况、观点和感受等。其局限性在于它只能获得书面的社会信息,而不能了解到生动、具体的社会情况;问卷设计的统一性使得问题的提出和回答缺乏弹性和互动性,很难做深入的定性调查;被调查者有的可能受从众心理影响,或任意回答,使得回答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四)蹲点调查法

蹲点调查法,是指调查者深入一个或几个单位或某一区域,持续一段较长时间,通过全面深入的研究,认识调查对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探索解决社会问题途径的方法。有的社会调查方面的教材认为,蹲点调查法“是指调查者深入到一个或几个基层单位,持续一段较长时间,通过全面深入的研究,认识调查对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探索解决社会问题途径的方法”。(水延凯,等编.社会调查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72。)这一解释将调查对象限定为“基层单位”,仅适合于由上而下的纵向性调查,比较狭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还有很多学术性的调查,在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既有纵向性,也有横向性,也不一定为某一具体单位。故本教材采广义上的定义。蹲点调查法是进行实际观察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其主要特点是:调查者必须亲自动手,亲自蹲点调查研究,而不能“走马观花”或请人代劳;调查对象必须是确定的某一单位或区域;调查目的必须是掌握调查某一具体研究对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而不能只是搜集一些具体事实、数据和零散资料;调查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全面、深入、周密和系统;调查时间一般较长,可能为十天、半月,甚至若干年不等。蹲点调查法对于深入了解某一调解制度运作的实际情形和规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蹲点调查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非介入式蹲点调查,是指调查者不介入被调查者活动,不改变被调查者社会环境,完全以旁观者身份进行的蹲点调查。例如,调查者选择某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旁观者的身份跟踪调查人民调解的具体活动过程。另一种是介入式蹲点调查,是指调查者以参与者、指导者甚至领导者的身份,介入被调查者及其社会环境的变动之中进行调查。蹲点调查无论是介入式的还是非介入式的,都有两个特点:一是都要使用文献调查的方法,而且使用得越广泛、越充分,调查效果就越好。二是都要综合使用各种直接调查的方法,而且综合得越合理、越协调,取得的调查效果就越好。当然,二者也有不同。非介入式蹲点调查,主要使用实地观察、口头访问、集体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法。介入式蹲点调查除了使用上述方法外,关键还在于使用实验调查方法,即通过改变被调查者所处的社会环境,来认识调查对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探索问题的解决途径。

蹲点调查,第一要注意正确选点,蹲点对象必须符合调查目的,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或典型性,并兼顾不同类型。第二是调查者一定要全力以赴,不能蜻蜓点水、心不在焉、让调查有名无实。第三是要有甘当小学生的精神。无论是领导还是学者都要放下架子,绝不能采取官老爷或好为人师的态度。第四是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能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第五是要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主次不分、面面俱到,都不利于总结出好的经验,取得科学的调查结果。第六是要科学对待调查结论。对被调查者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既不应有意吹捧、拔高,也不应苛求和贬损。

蹲点调查法的优点在于,有利于集中力量,突破一点;有利于“解剖麻雀”,深入细致;有利于综合使用各种调查方法,取得较好的调查效果。在行政性的蹲点调查中,还有利于以点带面,或做好面上的指导工作;有利于积累经验,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蹲点调查法的缺点在于:有时选点很难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于数量少、范围小,定量调查的局限性较大;有时很难区分调查结论中的共性和个性部分,有时很难准确判断调查结论的适用范围;积累的经验也往往带有较大的片面性等。

二、实验研究方法

所谓实验研究方法,是针对某一问题,根据一定的理论或假设进行有计划的实践,从而得出一定的科学结论的方法。实验研究方法首先广泛应用于物理、化学、生物等自然科学研究中。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正是由于实验方法的采用,才使自然科学建立了理论与经验事实的联系,推动了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的研究人员也越来越认识到实验研究方法对于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开始努力将实验研究方法运用于各自的学科。

实验研究方法在社会学的研究中,也被称为实验调查法,并被定义为“试验者按照一定的实验假设,通过改变某些实验环境的实践活动来认识实验对象的因果联系、特殊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调查方法”水延凯,等编.社会调查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6.。但这一定义带有自然科学研究的主要特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并不具有普适性。当然,社会科学研究中也可能通过改变某种实验环境来进行。如使用蹲点调查法时,若根据一定的理论或假设进行有计划的实践,并采取介入的方式,改变被调查者的社会环境,则这种蹲点调查也同时具有实验研究方法的性质。但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实验研究,主要还是根据一定的理论或假设,在保持原有社会环境或并非实验者有计划改变某种社会环境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社会实践,检验某一社会理论或假设的正确性。

在法学研究中,对某一法律制度的试行,选取某一地区对某种法律制度的建构进行试点,以便验证其可行性和科学性,为其是否可以正式立法、实施,以及如何进行立法和实施提供实践的依据,这就是实验研究方法。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的“司法确认”机制,即产生于一些地方法院的实验研究中。不唯如此,现行调解制度中有关“三调联动”“大调解”“诉调对接”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其内容也大多来源于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的大胆实验和创新,以及学界在此基础上的社会调查和理论总结。可见,实验研究方法对包括调解学在内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实验研究方法的基本要素是:(1)实验者,即实验研究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主体,他们都以一定的实验假设来指导自己的实验活动。(2)实验对象,即实验所要认识的客体。(3)实验环境,即实验所处的各种社会条件的总和。(4)实验活动,即为检验某种理论或假设而展开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5)实验检测,即在实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实验对象所作的检查或测定。实验研究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般程序是:以实验假设为起点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地点和环境→进行具体的实验性社会实践活动→对实验效果作出评价。

实验研究方法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即需通过各种具体的实践活动来检验某种理论或假设的正确性,而不是仅仅依靠逻辑推导。在调解学的研究中,人们可以首先从理论逻辑上预设某种调解制度改革或创新的方案,然后选择适当的地区,通过具体的调解活动来检验该方案的正确性,并在实验过程中,逐步修正原方案的不足,寻求完美的实践效果。实验研究方法具有运用上的复杂性,往往需要与其他方法如社会调查方法综合运用,以检验实践的效果。

实验研究方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实践性,即将结论建立在具体的实践基础之上更为科学可靠,而不是仅仅依赖于逻辑的推导,或者一般的观察。其缺点则在于实验的结论不一定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如果忽视这一点,就可能犯“一律化”“一刀切”的错误。

三、文献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方法是指通过搜集、鉴别、整理与研究对象有关的各种文献,摘取各种有用的信息,分析其所承载的各种历史事实,从而对研究对象形成某种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研究方法是一种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科学研究方法。在调解学的研究中,文献研究方法对于研究历史上的各种调解制度和有益经验,以及其产生、变迁和发展规律不可或缺。

在现代意义上,所谓文献,也就是一切记录人类知识的文字、图像、数字、符号、声频、视频等的物质性载体。从现代观点看,任何文献都必须具有三个要素:(1)一定的知识内容。没有记录任何知识内容的物体,如空白纸张、空白磁带等,就不是文献。(2)一定的物质载体。人们头脑中的知识、口耳相传的故事等,就不是文献。(3)一定的记录方式。没有一定的记录方式的,也不能被称为文献,如某些文物虽然蕴含一定的知识内容,但没有一定的记录方式,就不能被称为文献。文献有各种不同的种类,并且其形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如古代有甲骨文献、青铜文献、竹木简牍文献、布帛文献、纸张文献等;近代以来有胶卷文献、磁带文献、光盘文献等。文献可以按照物质载体、记录技术、加工深度、资料来源、学科领域等的不同予以适当的分类。如按照物质载体的不同,文献可以分为甲骨文献、青铜文献、简牍文献、布帛文献、纸张文献、胶卷文献、磁带文献、光盘文献等;按照记录技术的不同,可以分为手工型文献、印刷型文献、感光性型文献、录制型文献等;按照加工深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零次文献、一次文献、二次文献、三次文献;按照资料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文献、社会组织文献、大众传播媒介文献和官方文献。这里需要适当予以解释的是按照加工深度所作的分类。所谓零次文献,是指进行过口头交谈或会议上的交流、传递,但尚未用文字或录制技术记载下来的有用信息。一次文献,也称原始文献,是指事件发生时由当事人所编撰的当场记录,或由实地调查者所撰写的文献,如会议记录、日记、信件、回忆录、自传、律令原件、科研论文、调查报告,以及现场拍摄或录制的照片、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二次文献,是指对一次文献加工整理并使之有序化和浓缩化的文献,如目录、文摘、索引,以及经过剪接后的录音带、纪录片等。三次文献,是指在一、二次文献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综合而编写的文献,如报道、综述、评论、动态,以及编撰的各种年鉴、手册、字典、百科全书、光盘等。

文献研究方法,一般是从二次文献、三次文献入手,然后再深入一次文献之中。通过尽可能完整的文献调查,发现与研究对象有关的历史事实真相,揭示某一社会性事物的产生、变迁和发展规律。文献研究方法的一般过程包括五个基本环节,分别是:提出课题或假设→研究设计→搜集文献→整理文献→进行文献综述。提出课题或假设是指依据现有的理论、事实和需要,对有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或重新归类研究并提出构思。研究设计是指根据一定的研究目标,将课题或假设的内容设计成具体的、可以操作和重复进行的文献研究活动。搜集文献是指寻找、发现和取得与研究内容有关的一切文献的活动。搜集文献的渠道多种多样,文献的类别不同,其所需的搜集渠道也不尽相同。搜集调解学研究文献的主要渠道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法学教育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学术会议、互联网(internet)等。搜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检索工具查找和参考文献查找。整理文献是指对所搜集的文献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清理、归类、保存、编辑和装订,以便使用和分析的活动。文献综述是文献综合评述的简称,进行文献综述是指在全面搜集和整理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分析鉴别,对一定时期内的某个学科或专题的研究成果和进展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文献综述具有内容浓缩化、集中化和系统化的特点,可以节省同行研究者阅读专业文献资料的时间和精力。文献综述的形式和结构一般可粗略地分五个部分:绪言、历史发展、现状分析、趋向预测和建议、参考文献目录。文献综述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搜集文献应当客观全面。(2)材料与评论要协调一致。(3)针对性强。(4)提纲挈领,突出重点。(5)适当使用统计图表。(6)不能混淆文献中的观点和作者个人的思想。一般情况下,文献综述由五个步骤组成。第一步,确定综述的选题。第二步,收集相关的文献资料。第三步,整理文献。第四步,撰写综述初稿。第五步,修改综述初稿,并完成文献综述。

文献研究方法具有特殊的调查属性,其主要优点在于:(1)它是一种超越了时间、空间限制的调查,通过对古今中外文献的调查,可以了解与研究对象有关的、极其广泛的事实情况。(2)它是一种书面调查,如果搜集的文献是真实的,就能够获得比口头调查更准确、更可靠的信息。(3)它是一种间接性的、非介入性的调查,只对各种文献进行调查和研究,避免了直接调查中的调查者与被调查者在互动过程中经常可能产生的种种反应性误差。(4)它是一种非常方便、自由的调查方法,只要找到了必要文献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研究,即使出现了错误,也可通过再次研究进行弥补。(5)它是一种省时、省钱、效率较高的研究方法,不需要大量研究人员和特殊设备,可以用比较少的人力、经费和时间,获得比其他调查方法更多的信息。当然,文献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缺点,如文献反映的观点和内容永远落后于现实;文献内容与客观真实情况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文献的搜集经常会发生资料难觅、查找不全等问题。

四、逻辑分析方法

逻辑分析方法,是指遵循逻辑学的思维规则,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通过对事物的比较与分类、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进而使对事物的认识达到抽象或具体目的的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在任何种类的研究中都不可缺少,也是其他研究方法运用的内含性工具。这是因为任何其他方法的运用都必须具有逻辑性,遵守严密的思维规则;同时,逻辑分析方法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又可以独立使用,并有其自身的内容和特点,而且较为常用。

(一)逻辑分析方法中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定义

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是分析实证主义学派研究制定法的性质、特点、体系和内容的主要方法。具体到调解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逻辑分析方法可以独立运用于对调解制度的各种具体概念、原则、程序、体系结构等的研究和理论阐释,以及实务活动中对纠纷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逻辑分析方法在调解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运用,首先需要熟悉和厘定有关调解制度和实务的各种概念。概念是通过反映客观对象特有属性来指称该对象的思维形式。雍奇.法律逻辑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其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词或词组。如“调解”“调解学”“人民调解”等,在语言学上,都被称为词,而在逻辑学上,则都被称为概念。也就是说,概念是以语言学上的词或词组这些符号为载体的。从思维形式的结构方面来考察,概念是构成判断并进而联结成为推理的基本要素。要保证研究结论的科学性,也就需要将研究的结论建立在严密的思维活动上,而要保证这一严密性,就离不开对于概念把握的准确性。其次,逻辑分析方法的运用,需要形成具有相应命题形式的内容真实正确的各种判断。判断就是对客观事物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其直接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句子。一个描述或评价事物情况的语句,既可以说它是一个判断,也可以说它是一个命题。因此,一般而言,区别判断和命题并不重要。但严格地说,二者有一定的区别。判断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情况作出的断定,是被断定了的某种陈述,不但它的内容是确定的,而且它究竟是真是假,对应于它所断定的事物自身来看,也是确定的。判断同认识主体相联系,也同所断定的客观事物情况相关。而命题只是一种对事物情况有所断定的,具有真假意义的语句,不涉及认识主体,也不涉及所断定客观事物的情况自身。因此,一个推理要正确,不仅概念的运用要正确,由概念所联结而成的各种命题也要正确。由于命题是各种判断的载体形式,命题内容的真实正确同时又取决于认识主体对于客观事物性质和状态在判断上的真实正确;因而如果判断出现错误,推理中所使用的各种命题也就会出现错误,导致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如“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就是一个通过命题形式表达的符合该调解制度客观情况的正确判断。只有保证这些判断上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才能保证研究者在调解学中某一具体问题研究结论上的可靠性。最后,推理的过程要符合相应的结构形式。所谓推理,就是根据已知的几个命题推导出另一命题的思维形式。推理的正确性,不仅需要概念运用和判断的正确性,还需要思维结构形式的正确性。推理是有根据的推导活动,是由已知命题向另一个命题的过渡,因此任何推理都有三个组成要素,即前提、结论和推导关系。推理的前提,就是推理赖以进行的,作为推导出某个命题所根据的那些已知的命题。推理的结论,就是根据推理的前提推导出来的那个命题。例如:“‘诉调对接’机制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力”作为一种研究结论,就必然是以调查所得的大量事实性前提为依据的。推理不仅有具体的内容,也有其相应的逻辑形式。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前提命题和结论命题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情况。它的逻辑形式,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亦即它们之间的推导关系,其具体表现为它们之间的联结方式,又称为推理的结构形式,简称为推理形式。这些推理形式是作为调解学研究者需要熟悉和掌握,并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正确加以运用的。

(二)逻辑推理的具体形式及其运用

由于事物种类、性质和结构的多样性,人们认识过程的复杂性,因而在实际的思维中,人们运用的推理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在逻辑学上,推理形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了解不同类型的推理及其逻辑性质,有利于我们有意识地运用各种推理,指导我们正确地运用各种推理。但是,由于推理形式的种类较多,其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因而本书仅从调解学研究的理论实用性出发,主要介绍以下两种分类。

1.必然性推理与或然性推理

这是根据推理形式的前提与结论之间有无必然关系所作的分类。所谓必然性推理,就是指其联结方式可以保证由真前提推导出真结论的推理。由于这种推理形式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结方式具有必然性,因而只要(并且也只有)其形式完全符合该推理形式的要求,且其前提为真,其结论就必然为真;反之,若结论为假,则前提也必定为假。必然性推理的特点表明,它的前提为它的结论提供了完全支持的强度。必然性推理的逻辑性质要求,当我们在对某一调解制度设置的合理性或错误性作出必然性结论的时候,就不仅要保证推理过程中联结方式的正确,而且要注意其每一前提的真实性。所谓或然性推理,就是其联结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由真前提推导出真结论的推理。这就是说,这种推理形式的前提与结论之间,本身就不具有必然性。因此,在推理形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前提为真时,结论也未必为真;反之,即使结论不真,也不意味着就否定了它的前提为真。或然性推理的这种特点表明,这种推理的前提,只是为它的结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强度。正是由于或然性推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由真前提推导出真结论,因而在理论研究中运用这种类型的推理时,就要求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去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特别注意分析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强度,由此能检验出我们自觉运用推理的水平和艺术。在调解的实践活动中,我们运用这种推理去说服当事人时,也是如此。注意到上述要求,我们才能不言过其实,恰到好处,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2.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

这是根据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形成规则所作的分类。

(1)演绎推理就是由一般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即从关于某一事物的一般性知识出发,推导出该类事物中某一特殊对象情况的结论的推理。其思维进程的方向是由“一般”推知“特殊”。演绎推理都有两个前提,即大前提和小前提。演绎推理的前提必须蕴含结论,演绎推理属于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即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充分条件联系或充分必要条件联系的必然性推理。但需注意的是,演绎推理中的必然性指的是逻辑思维上的必然性,其结论并不等于客观事实上的真实性。演绎推理的前提可能来源于不完全的归纳推理,其真实性只是一种假设。只有当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全部符合客观真实时,其逻辑结论上的必然性才会符合事实上的真实性。

(2)归纳推理就是由若干个特殊(或个别)的前提推导出某个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其思维进程的方向是由“特殊”(或个别)推知“一般”,是从一系列特殊性或个别性的事例中,得出一个比较一般性命题的结论。实际上,归纳推理也就是对若干对象或事物的概括。归纳推理要求前提必须是真实的,但除了完全归纳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必然联系外,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都是或然的,都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知识范围。所以不完全的归纳推理属于或然性推理,也是一种合情推理。

(3)类比推理就是根据某个(或某类)对象的许多属性都相同或相似,从而推知某个(某类)对象,与另一个(或另一类)对象的另外某种属性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其思维进程的方向是一种“由此及彼”的过程。因此,类比推理是由“特殊”推向“特殊”的推理。例如,声和光有不少属性相同,如直线传播,有反射、折射和干扰等现象。由此推出:声有波动性质,光也有波动性质。这就是类比推理。类比推理具有或然性,尤其是当前提中确认的共同属性很少,而且共同属性和推出来的属性没有什么关系时,其结论就极不可靠,这被称为机械类比。

关于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运用。三者各不相同,各有特点,但又是相互联系的。演绎推理虽然是由一般推向特殊(或个别)的推理,但是实际思维中运用演绎推理的认识起点却是小前提。有了小前提,并且有了进一步认识某类或某个对象的需要,亦即有了某种预定的目的,人们才会有意识地将其与头脑中的已有知识联系起来,从而得出关于某类或某个对象的新的认识即结论。也就是说,所谓演绎推理的“演绎”,其实就是把大前提反映的一般性知识展现出来并使之具体化。或者说,“演绎”是依据一般性知识而对具体对象认识的延伸和扩展。归纳推理的根本特点,在于它的结论是来自对前提所列举事物的概括,并且是在前提所列举事物基础上所作的扩展和延伸。它的结论也只能是全称性的或只能是适用于任何情况下的一般性命题。类比推理表面看来似乎其前提就是甲、乙两个(或两类)对象,但其实它推理的依据或者说它用以作为推理的前提,是甲、乙两个(或两类)对象的若干相同或相似的属性。因此,在前提的数量方面,它不同于演绎推理而与归纳推理相似,是不受限制、可多可少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若仅从推理本身来看,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然而在实际的思维中,它们的运用却是相互联系的,很少有孤立地运用某种推理而不涉及其他类型推理的情形。从理论上说,各种类型的推理也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特别是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之间的关系尤为如此,它们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互相渗透。具体表现在:第一,演绎推理的大前提,亦即作为演绎推理基本依据的一般性命题,要由归纳推理提供。第二,归纳推理的运用,不可能是盲目的,它必须依赖于演绎推理的指导,否则,就不能正确地分析这些具体的事例或现象,也不能解决实验什么、观察什么的问题。归纳推理得出的结论的可靠程度如何,不能依赖于其自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演绎推理来验证(见图1-1)。逻辑分析方法的运用也是一门专门的知识,还有很多的内容。无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还是类比推理,这些推理类型都还有各种具体的形式。除形式逻辑外,辩证逻辑的运用也是调解理论研究和实践需要有一定程度掌握的知识。总之,我们必须熟悉和掌握并有效运用一定的逻辑学知识,才能更好地深化对调解制度和实务的理论探索,以及培养调解人员的良好思维素质和技能。

图1-1 推理形式关系图示

以上所述调解学需要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技术层面的。在宏观层面,则有如价值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社会科学一般运用的方法,在调解学的研究中也不可或缺。宏观层面方法的运用往往与一定的哲学观念相联系,受到一定哲学观念的指导和影响。宏观层面方法的运用与技术层面方法的运用也是紧密相关的,技术层面方法的运用往往受到宏观层面方法的规范和影响。但是,技术层面方法与宏观层面方法在运用的结合上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势必需要使用文献调查的技术性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则主要与逻辑分析方法相结合,实证分析方法则需要大量使用调查研究方法等。这些方法的运用在哲学、法理学、法学方法论以及其他学科中,都有细致或基本的介绍,在此不做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