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余按
我国现行的财产法体系仍然是以物、债二元框架搭建起来的财产法体系,而现实中的一些不动产财产权利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依照物、债之特性进行划界归类。但是,研究现实中具体的不动产财产权利,仍不宜抛弃物、债二元框架,否则就与我国现行的财产法律规范相悖。一项具体的不动产财产权利往往是若干权能的集合,从整体意义上而言,有时难以简单定性为物权或者债权。为此,我们可以将物权与债权视为不动产权利的两种属性,对一项不动产财产权利根据其物权与债权的属性进行分析与定位。综合诸多理论与实践,物权属性包括支配、直接、对世、排他、绝对、优先等;而债权属性包括请求、间接、对人、包容、相对、平等等。依实践观察,在一项具体权利中,物权属性与债权属性有两种基本的兼容模式,以或共生或排斥的方式混合或物权或债权的双重特征,而共生与排斥是权利存在状态的一对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从一定意义上说,权利是被法律类型化的利益,不动产财产权利的属性表现权利之“力”,不动产财产权利的价值表现权利之“利”。在分析不动产财产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权利的价值计量,并以具体的情境确定具体的价值计量标准。通过构建以不动产权利属性和价值水平为基础的坐标体系,可以提供一种在传统的物、债二元框架下观察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不动产财产权利的新视角、新范式。观察一项具体的不动产财产权利的实际状态,可以结合权利属性与价值水平两个方面,拟制一个二维坐标体系。
研究法学问题不可能回避权利的属性问题,而一切权利的本质都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在研究生活世界中的法律问题时,绝不可忽视利益、需要与价值这些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关系问题。不动产的需求与价值问题是沟通法律世界与生活世界的桥梁。在研究财产权问题上,可以借鉴产权经济学方法,将所有权的处分权能视为财产权利的行使方式,与所有权的其他权能的直接利用相对应。利用主要针对财产的固有属性或使用价值,而处分则针对财产的社会属性或交换价值。亦应当充分重视权利名实分离问题,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狭义所有作为一项独立的权能进行研究。
不动产财产权利具有可分解性和可稀释性。可稀释性是可分解性的必然结果,具体包括权能分离与权力干预两种基本形式。与此相关,不动产财产权利的可分解性与财产价值的丰富性互为因果:财产价值的丰富性构成财产权利可分解性的物质生活基础,财产权利的可分解性表现财产价值丰富性的不同取向,二者呈现互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