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健文集·第二卷:中国经济通史(远古—18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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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母系氏族制度

第一节 中国氏族制度的出现

一、由原始群向氏族制度过渡

原始群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氏族制度。

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原始群。在原始群的初期实行乱婚制,后来发展到血缘家庭阶段,即排除了上下辈分之间的婚姻关系,实行按辈分通婚。后来血缘家庭又发展为实行族外婚的普那路亚家庭。而氏族制度就是由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产生的。

在血缘家庭阶段,人们虽然排除了上下辈分之间的婚姻,但尚未完全定居下来。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人们完全定居下来了。这时人们要求相互间必须保持一种持久性的结合,各个集团之间也要经常地发生一定的联系。同时人们也察觉到一个集团内部,兄弟姊妹之间互相婚姻,会危害人的体质,影响后代的健康,于是原始群内部就排除了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出现了族外婚制。所谓族外婚制,就是属于不同原始群中的男女之间的群婚制。这种族外婚制也称“普那路亚家庭”,即排除了族内婚后,本族的男子(兄弟)到别族中同该族的姊妹通婚。这些通婚的兄弟与兄弟之间和姊妹与姊妹之间,就不再互称为兄弟(或姊妹),也不必再为兄弟(或姊妹)了,而是互称为“普那路亚”(按照夏威夷的习俗,以上情况下的兄弟与兄弟之间,姊妹与姊妹之间,互相称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的意思)。摩尔根把这种族外婚的婚姻关系,称之为“普那路亚的家庭形式”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50页、52页、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恩格斯说:“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50页、52页、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又说:“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50页、52页、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根据考古发掘研究分析,我国原始社会氏族制度大概从距今约3万到4万年前出现的。不过,在此以前,从原始群到氏族制度出现之前,还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大约是从30万年前到10万年前,再到几万年前。在这一阶段中,发掘出来的古人类化石有:大荔人、马坝人、长阳人、河套人和丁村人。其中以丁村人为代表。

丁村人是1954年在山西襄汾县丁村一带发现的三颗古人类牙齿化石,同时还发现了大量石器和哺乳动物化石。丁村人的齿冠和齿根都比北京人的小,许多方面更像现代人。丁村人的石器主要种类有厚尖状器、砍砸器、刮削器、小尖状器和石球等。这类石器规整固定、用途有明显的专业分工,如厚尖状器可以用作挖掘工具,砍砸器可以用作砍伐树木的工具,刮削器可用作刮割兽肉和兽皮之用,石球用作狩猎的投掷武器等。

丁村人生活在汾河流域,其周围环境,气候温暖湿润,山间森林茂密,丘陵地带草地碧绿,非常适宜动物生存。山林里有豺、狼、狐、熊、象、犀牛等,山前草地上有大角鹿、赤鹿、斑鹿、野马、野驴、水牛等;汾河中有青鱼、草鱼、鲤鱼、蛤蚌等,这些都是丁村人狩猎和渔捞的对象。

这一时期的人类比前一时期有很大发展,不但人数日益增多,而且分布地区日益广阔。这一时期的人类在婚姻方面,可能已进入血缘家庭阶段(即排除了上下辈之间的婚姻,同族中的兄弟姊妹间可以互相婚姻),血缘家庭是原始人类从原始群向氏族制过渡的重要环节。血缘家庭进一步发展成族外婚制的普那路亚家庭时,氏族制即要发生了。

二、氏族制度的出现

(一)氏族制度的出现。

我国的氏族制度大概从距今约三万到四万年前出现。我国氏族制度的发展,首先出现的是母系氏族,然后才出现父系氏族社会。

母系氏族也叫母权制氏族。它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母系确定血缘关系划分氏族。在氏族制度初期阶段,由于妇女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同时亲属关系是从妇女,即从母亲方面来确定人们的血统关系,这样就决定了按照妇女的家系划分氏族。

在群婚时期,谁是孩子的真正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这种知母不知父的情况就决定了人们的血统关系只能由母亲方面来确定,只能承认母系。另外,群婚时期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氏族中男女分工是,男子出外狩猎,妇女在住处附近从事采集和管理家务。由于当时采集经济与狩猎相比更能比较可靠地获得生活资料,又加上人们知母不知父的情况,因而自然地形成了以妇女为中心的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妇女具有重要地位。当时的家务劳动与后来的家务劳动不同,那时一个氏族就是一个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大家族,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劳动,如氏族中生活资料的分配就是由妇女担任。因此这一切都决定了妇女在氏族中的崇高地位,这也就是最初出现的氏族是母系氏族的原因。

氏族组织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若干氏族结成为胞族,许多胞族又组成部落,许多部落又组成部落联盟。

(二)最初出现的氏族组织的基本特征。

1.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公有制。如土地、住房、家畜、木船等都归氏族公有。生产品也归氏族公社公有,只有一些生活用品、少量随身带的生产工具和武器归个人所有。

2.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氏族公社内部按性别和年龄分工,大家共同劳动,互相协作。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没有剩余产品,因此,生活资料实行平均分配。

3.氏族议事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氏族成员彼此平等,没有统治和压迫的现象。氏族议事会,氏族中全体成年男女都可参加。氏族中一切重大问题,都由氏族议事会讨论决定。

4.氏族有共同的姓氏、宗教信仰和公共墓地等。部落有自己的地区、语言和宗教仪式等。

5.氏族内部没有剥削和压迫,没有阶级。

(三)我国氏族制度的主要文化遗存。

柳江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发现)、资阳人(四川省资阳发现)、麒麟山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麒麟山发现)、山顶洞人(北京周口店发现)、河套人(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萨拉乌苏河流域发现)、下草湾人(江苏省泗洪县发现),其中以山顶洞人为代表。

山顶洞人,是1933年在北京周口店的山顶洞中发现的。山顶洞是周口店龙骨山北京猿人洞的上方的另外一个山洞。1933年曾在这里出土了不少人类化石和动物化石等文化遗物。人类化石有3个完整的头骨(1男2女)和一批零碎的骨片,至少代表8个人。此外,还有下颌骨、牙齿和部分体骨,包括十几个男女不同的个体。还发现了石器、骨器和装饰品等,如骨针、磨光的鹿角、石珠、钻孔砾石、穿孔兽牙、骨管、穿孔海蚶壳、钻孔鱼骨,赤铁矿碎块等。山顶洞人距今约一万八千年。

从山顶洞人的遗址和遗物看,在山顶洞的周围有广阔的地区可以狩猎、捕鱼和采集,而狩猎和捕鱼可能已经成为他们的重要的生产活动,这从山顶洞中发现的许多脊椎动物化石,其中还有青鱼化石可以证明。另外,从出土的石器等工具方面看,这时的人们已知用木棍顶端绑上石矛头作为标枪以及用石球来捕捉和袭击野兽。石球和标枪的使用,表明狩猎技术的提高(山西阳高县许家窑遗址出土石球有两千多个,野马骨骼成堆,说明当时人们利用石球狩猎具有较高的效能)。当时狩猎的对象有豺、熊、狐、犀牛、野鹿、野马、羚羊等。河里的鱼类、蚌蛤等也是捕捞的对象。除狩猎、捕捞外,当时人们仍然从事采集活动,采集植物的果实和根块,这仍是取得食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山顶洞人制作的石器,属于旧石器晚期。不过从发现的骨针看,山顶洞人已能磨制骨针(骨针长82毫米,最粗直径为3.3毫米,针尖圆锐,针孔窄小,是世界上迄今发现的最早的缝纫工具),用来缝制兽皮做成的衣服御寒了。

山顶洞人住在周口店龙骨山的一个自然山洞里,因此才被称为“山顶洞人”。山顶洞人居住的洞穴约长12米,宽8米,面积为90多平方米,可容纳十几人或几十人居住。洞里自然分为“上室”和“下室”。上室在洞口处,是住室,下室在洞口深处,是公共墓地。

山顶洞人的婚姻关系,据学者从已发掘出来的人类骨骼化石和遗物推测,山顶洞人可能已经过着氏族制度的生活。他们可能已排除了本氏族内部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关系,而实行族外婚制,即氏族的兄弟群和另一氏族的姊妹群相互婚姻,也就是处于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在山顶洞的“下室”里埋葬了一个青年妇女、一个中青妇女和一个老年男子,他们的骨骼上撒有赤铁矿的粉末。随葬品没有多大差别,有燧石石器、穿孔兽牙等装饰品。男女老少合葬在一起的现象表明,山顶洞人时期没有发生财产分化,没有发生不平等现象。另外,从死者身上撒有赤铁矿粉末来看,那时人们已有灵魂在天的原始宗教观念,因为一些原始氏族部落的人们,往往把红色看做生命的来源和灵魂的寄生处。山顶洞人把死者葬于“下室”,可能是认为死者也有灵魂,也会像居住在“上室”的人们一样生活。

关于母系氏族在我国存在的情况,在我国的古文献中也有记载。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夫宓牺(伏羲)之前,人民质仆……群居聚处,知其母,不知其父”(《论衡·齐世篇》),“神农之世,卧则居居,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庄子·盗跖篇》)这些都反映了我国远古时代母系氏族社会的情况。

关于我国原始社会氏族制度(母系氏族)的特点,在现代少数民族中还有某些残余和影子。如云南永宁纳西族仍有古代群婚家庭的残余,即家庭的男女双方分别属于不同的集体单位,即不同的母系“一度”(“一度”,是永宁纳西语,汉意是一群人的家)。据少数民族学者调查研究指出:在永宁纳西族中,“不同母系‘一度’间的男女,根据男女自愿,相互缔结婚姻关系……妇女留在自己的母系一度里,其他母系一度里的男子将行李搬到女家,在晚上去访问女子。到了第二天清晨,男子就回到自己的母系一度里去。他们称这种夫妻关系为‘阿注’,‘阿注’是朋友的意思。……男女分属于不同的经济单位,各自在自己的母系‘一度’里生活。”宋恩常:《云南少数民族研究文集》,398页、401页~402页、401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又说:“永宁纳西族以妇女为中心建立‘阿注’关系,丈夫是晚上来,白天走,是母系大家庭的‘外人’或‘过客’,他们与丈夫生活在不同的一度里。孩子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由母亲负责教养,和父亲无生活和经济的关系,因此孩子们无法知道生父,也没有必要知道。”宋恩常:《云南少数民族研究文集》,398页、401页~402页、401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

这样,在这种母系氏族的“一度”里的成员就是:“长辈妇女都是自己的祖母或母亲,长辈的男子都是自己的舅祖父或舅父,凡是同辈的都是自己的兄弟姊妹。……在他们的亲族制度中,无父亲的称谓,因为父亲在另外一个母系一度里,不同他们共同生活。舅父没有自己的子女,子女在另一个母系一度,这是与母系氏族族外婚相适应的。确定父与子、祖父与孙的关系,只有在父权制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里才有可能。”宋恩常:《云南少数民族研究文集》,398页、401页~402页、401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

第二节 中国母系氏族的发展

一、反映中国母系氏族的文化遗存

我国母系氏族社会在距今四五万年前出现,大约在距今一万年到六七千年前曾经得到进一步发展,达到了它的全盛时期。这一时期,在考古学上属于中石器时代或新石器时代初期。从地下发掘看,这一时期母系氏族文化遗存在黄河流域、中原地区、江浙地区都有发现。在文化系统上,仰韶文化早期、大汶口文化早期和青莲岗文化早期都属于这一历史时期。其中仰韶文化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文化系统,它比较清楚地反映出氏族制度的情况。

仰韶文化大体上分布在我国黄河中下游,他们以河南、山西和陕西为中心。西端直到甘肃省境内的渭河上游,南端沿汉水进入湖北,北端到达河北中部,陕北、晋北和内蒙古自治区南部也有不少仰韶文化遗址。

黄河流域是我国古代文明的摇篮。早在远古时代黄河两岸的平原和高原上就有人类居住。到了距今七八千年前新石器时代,原始农业已经出现,人们已经能用自己生产的粮食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生活来源有更多的保证,因而也逐渐定居下来。这时许多原始公社氏族村落就分布在河流沿岸的一些地区,在这些地区也就留下来了丰富的文化遗存。

1921年考古学者在河南省渑池县仰韶村发现了一处新石器时代村落遗址。在这处遗址中发掘出了石器、骨器和陶器。后来又继续发掘出同样性质的村落遗址一千余处,其中经过重点发掘地点有:陕西西安半坡、宝鸡百首岭、邠(音宾)县下孟村,临潼姜寨,华阳横阵村,华县泉护村元君庙,河南三门峡庙底沟、三里桥,洛阳王湾,安阳后冈,郑州后庄王和林山砦等处。因为这一系列相同性质的文化遗址首先在河南渑池县仰韶村发现,所以这种文化系统被称为“仰韶文化”。

中国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制度,在仰韶文化系统中得到清楚的反映。

二、中国母系社会的社会生产

在母系社会阶段,人类的体质已经基本上和现代人一样,人类进行生产活动,其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也有了进一步提高,生产工具有了进一步改善,已学会制造比较精致的磨光的石器。此时,农业生产已经出现,农业生产工具还有所改进,开始使用磨光的石斧,松土整地使用石铲和木锄,点种主要使用带尖的木棒,收割工具是带刃的石片和陶片(石片和陶片两端各有一个缺口,可以系上绳子套在手上使用)及带孔的石刀。

最初的农业是由妇女发明的。原来妇女负责采集野生植物,在长期采集活动中,经过反复观察摸索,逐渐发现植物生长的规律,又经过长期的实践,植物栽培终于被发明出来了。农业的发明是妇女对人类社会的重大贡献,也因此,妇女在当时氏族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原始农业最初是由妇女领导进行,全体氏族成员都参加劳动。原始农业最初采取“刀耕火种”耕作方法,即先用石斧砍倒树木,把树木和杂草用火焚烧,把树木杂草烧成灰烬作为天然肥料,树木杂草焚烧后的土地枯软而有一定肥力。人们用石铲或木锄把土松开,再用木棒(弯曲带尖,即后来的耒)掘土点种。收获时,用带刃的石片和陶片、带孔的石刀,收割庄稼。这种原始农业从播种、管理、收割和贮藏等过程,皆主要由妇女领导完成。仰韶文化时期原始农业主要由妇女承担,这一点从墓葬中可以得到证明。如元君庙墓葬M419,女性成年死者,用蚌刀随葬。当时的农作物,在近水或沼泽地带有水稻(浙江余姚河姆渡的氏族社会遗址中曾发现大量稻谷遗存),在黄河流域主要是粟(即小米)。粟具有抗旱早熟的特点,非常适合在干燥的黄土地带生长。西安半坡、宝鸡百首岭、临潼姜寨和华县泉护村等遗址中,都发现有粟壳。粟是几千年来华北地区人民的食粮之一。

在仰韶文化遗址中还发现了石磨盘、石磨棒、臼杵等粮食加工工具,说明原始农业已有一定的发展。此外,在西安半坡遗址中还发现了盛有白菜子和芥菜子的陶缶,说明当时人们还知道蔬菜的栽培了。农业的发明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为人类提供了采集和狩猎不能完全保证生活需要的粮食和食物,同时也为饲养业提供了可靠的饲料,促进了饲养业的发展。

这时家畜饲养业也开始出现,所饲养的家畜主要是狗和猪两种,狗可以帮助狩猎,也可食用;猪则是肉食的主要来源之一。在西安半坡和临潼姜寨等遗址中都发现了饲养家畜的圈栏遗迹。在这些圈栏内往往有很厚的家畜粪便堆积。在很多遗址中还发现了大量的猪、狗的骨骼。

当时,采集和渔猎仍然是人们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采集是由妇女和儿童进行,主要是采集植物果实根茎以及水边的蛤蚌等。这时人们已经发明了弓箭。弓箭是一种有力的武器,它可在较远的距离射杀野兽。因而弓箭的发明,促进了渔猎事业的迅速发展。如元君庙墓葬M441墓,成年男子死者,用骨镞或骨矛随葬。马家窑文化的半山边家沟一号大墓,成年男子死者用鹿头随葬。

狩猎活动由男子担任。他们用骨头或石头制成的箭头狩猎,十分锐利。狩猎采取集体结伙追逐围猎,用弓箭射杀,或使用陷阱、火烧等方法。狩猎的对象有:鹿、麞、狸、羚羊、兔、竹鼠、、野鸡等飞禽走兽。

仰韶文化时期的人们,多居住在靠近河流的地方,进行捕鱼活动,非常方便。不少遗址中发现过骨制的鱼叉、鱼钩和网墜等。可知当时捕魚方法有网捕、用鱼叉刺杀和用鱼钩钓鱼等。

在仰韶文化时期,随着农业和其他生产活动的发展,原始手工业也有一定的发展。这时原始手工业有:石器、骨器、陶器制作以及纺织和编织等。制造石器一般仍采取打制方法,打制石器的器形有:盘状器、敲砸器、刮削器、石刀、网墜等。这时磨制技术也有相当发展,器物和锋刃经过研磨,变得光滑锋利。经过磨制的石器有:斧、锛、铲、凿、箭头、刀、斧头、球等。此外还有磨盘和臼杵等加工工具。钻孔技术也普遍发展起来,石器经过钻孔,装上木柄,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骨器有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如骨箭头、鱼镖、鱼钩、骨凿、骨锥、骨针、骨簪、骨笄、骨珠等。这些骨器都是磨制而成。此外还有用骨头和蚌壳磨制的簪、墜和指环等装饰品,磨制比较精细。

陶器制作是这一时期的重要发明,陶器出现是新石器时代主要特征之一。陶器出现不仅丰富了人们日常用具,而且也使定居生活更加稳定。这时陶器的制作一般是把黏土、陶土和水调好,涂抹在竹篾或藤条编成的筐篮上,放入火中焙烧而成。后来知道只要在调和好的陶土本身上制作即可,就不再用竹藤做胎了。

陶器制作是一种专门技术,一般由妇女担任。制作时先用细腻的陶土做原料,并根据器物用途对原料进行加工,去掉杂质,有的还须掺和适量砂子(烧制耐火的炊煮陶器)。陶胚制作程序是:先用水把陶土调好,搓成泥条,然后再用泥条回旋盘成陶胚的雏形,或者用泥圈叠筑成一定形状的粗坯,最后用手蘸水把里外抹平。小石器则可直接用手捏成。

陶胚要经过处理:当陶胚半干后,用光滑的石子压磨陶胚表面,有的还压印绳纹或条纹,这样可以加固陶壁,又增加美观。有的还用赭石(赤铁矿)、氧化锰和石灰质等矿物作颜料,在器皿上描绘彩画。姜寨遗址发现有陶工的墓葬,其中随葬品有彩绘工具、石砚、石磨棒、及赤铁矿颜料,还有调颜料用的水杯一个。这些彩绘的陶胚经过高温烧制后,就成为光彩耀目的彩陶。

当时的陶器种类有:灶、鼎、釜、甑、缶等炊事用具,碗、杯、盘、钵等饮食用具,缶、瓮等贮藏食物和盛水用具。有一种小口尖底陶瓶和小口长颈大腹瓶汲水运水工具(用绳子拴着到河中汲水)。

当时的陶器是在陶窑中烧制成的。陶窑有横、竖穴窑两种。陶窑是先在地上挖一个坑为火膛,其下为火道,上部是窑室。窑室一般都是圆形,直径一米左右。底部有箅(音必)子与火道相连。陶窑是露天烧的,烧时温度在一千度左右。由于窑口是敞开的,陶土内氧化铁能充分氧化,所以当时红陶最多,黑陶较少。

在母系氏族社会阶段,纺织和编制手工业已经出现。许多遗址中都发现有纺轮,纺织原料主要是野麻纤维。人们将野麻纤维剥下来,用石制或陶制的纺轮捻成细线,然后再用原始织机织成麻布。如西安半坡和华县泉护村出土的陶器上,有的有麻布布纹印迹,这种麻布与现在的粗麻布近似。有了麻布,人们就有了衣穿。当时编制工艺也已经出现。从西安半坡出土的陶器上,曾发现不少编织的印痕。由于编制的东西,能保留下来的很少,所以我们现在对当时编制工艺的成就,还难以有很好的了解。

以上是我国母系氏族社会阶段生产发展的简单情况。

二、母系氏族社会的内部结构

在母系氏族社会阶段,由于农业和其他生产事业的发展,人们已开始定居并建立起氏族村落,几个氏族又组成部落村庄。当时氏族村落,多分布在河流两岸高而平坦地方,特别是在河流转弯处或两河交汇处,更是人们喜欢居住的地点。因为这些地方既可避免洪水侵袭,又接近水源。水源是人类日常生活所必需。当时人们还不会凿井,考虑到取水的方便,必须靠近水源居住,另外,这些地方也适用于农业、畜牧和狩猎活动。从地下发掘的情况看,仰韶文化村落,就是在这样的地方建立的。

氏族村落的分布,一般比较密集,村落之间距离也不太远。考古学者在三门峡水库地区内,曾发现仰韶文化村落遗址达69处之多。从发掘出的村落遗址看,村落面积大小不等,从几万到十几万平方米,最大的有90多万平方米。陕西西安半坡遗址就是一个典型的氏族村落,它位于河右岸,背靠白鹿原,适于农业和渔猎。从发掘出的情况看,这一氏族村落是分为三个部分:即居住区、公共墓地和窑场,总面积约5万平方米。

半坡氏族村落遗址的居住区,大体上成为一个不规则的圆形,有四五十座房屋遗址,房屋排列较密,布局很有条理。这是氏族成员的住处。居住区中心是一座方形的大房子,这可能是氏族举行会议或其他活动的公共活动场所。从房屋遗迹和柱洞位置推测,房子是木架结构筑成。其建筑方法:一种是半地穴式的。这种形式的房屋又分圆形和方形两种。圆形的是从地面向下挖一个土坑,再搭架盖成,其式样与地面圆形房屋相似。方形房屋,是先从地面向下挖一个深约1米的方形或长方形的竖穴,在南边的正中开一条阶梯式或斜坡式的狭长门道,以便出入。屋内中央树立两根或四根木柱支撑屋顶,有的还有石柱础。周围树立成排的木柱,用以支撑屋顶并构成墙壁骨架。屋顶作四角尖锥状,用草木搭成并挂一层草筋泥以抵御风雨。

另一类是地面建筑,有方形和圆形两种。方形结构与前一类相似,只是处于地面,没有狭长的门道而已。圆形的房屋中央有4个或6个对称的柱洞,排成长方形,说明木柱所支撑的屋顶可能是两面坡的“人”字顶。房屋周围有一圈柱洞,推测墙壁是圆形的门向南开。

屋顶和墙壁涂一层草拌泥,屋内地基经过压砸,有的还在黄土中掺入红烧土末或表面涂一层石灰质,是为了防潮。房屋中央或迎门处有一个灶坑,用以炊煮食物保存火种。

房子附近,还有许多圆形窑穴,一般都是口小底大,这是人们用来贮藏粮食或其他东西的地方。

居住区周围围绕着一条深宽各5米~6米的壕沟,是防护设施,人工挖成用以防御野兽侵袭。沟北面是公共墓地。半坡遗址共发现成人墓葬100多座,墓坑排列整齐,有固定葬法,沟东面是烧制陶器的公共窑场。

陕西临潼姜寨遗址,是几个氏族组成的部落村落遗址,位于骊山脚下渭河和临河之畔。这个部落村庄,总面积约5万多平方米,也是分为居住区、制陶区和公共墓地三部分。居住区内有一个面积较大的中心广场,广场周围分布在东西南北四个方向以大房屋为主体的五个建筑群,每个建筑群各有大型房屋一座,在大型房屋附近分布着十几座或二十几座中、小型房屋。小房屋的面积约20平方米,内有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等物,可住三四个人。中型房屋面积30平方米左右,可住人数更多。大型房屋面积约80平方米,可能是老人、未婚青少年的住所和公共活动场所。这个村落房屋的特点是,全部房屋的门都是朝向中心广场。此外,在一些房屋附近还分布着一些储藏东西的地窖群和埋葬小孩的瓮棺葬群。

居住区西边是临河,东南北三面有壕沟围起,沟外有三片墓地,临河边有制造陶器的窑场。壕沟对村落起防护作用。关于姜寨村落遗址,有人认为,这个村落是由五个氏族所组成的一个小型部落;也有人认为,是由五个家族组成的一个氏族,或者是五个氏族所组成的一个胞族(参见巩启明:《姜寨遗址考古发掘的主要收获及其意义》,载《人文杂志》,1981(4))。

三、从墓葬看母系氏族遗迹

关于母系氏族制度的具体情况,现在已无从知晓,但从当时的墓葬中可以看出一些情况来。在仰韶文化村落遗址附近,都有大面积的氏族公共墓地,现在已经发现的墓葬有700多座。墓葬一般都集中在一起,排列整齐,不仅人头方向一致,各墓距离也大体相等。

仰韶文化遗址的墓葬分单人葬和合葬两种,而以单人葬为最多。合葬墓又有各种不同形式,人数多少也不等。有的两个男子合葬在一起,有的4个女子合葬在一起,有的母子合葬,有的是多人合葬。值得注意的是,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成年男女合葬或父子合墓情况。这是明显的母系氏族社会的特征。如在西安半坡发现两个男子和四个女子分别合葬;宝鸡北首岭也发现男女分别埋葬的现象。另外,大汶口文化(早期),也是属于母系氏族阶段的文化遗存。在大汶口文化(早期)发掘地山东兖州王因的下层墓葬里,男性死者少数使用带孔石斧随葬,而女性死者多用纺轮随葬。这反映了当时尚处在两性间的自然分工阶段。而这种“纯粹自然发生的”分工,正是母系氏族阶段的特征。此外,王因墓葬也存在男女分别集体二次葬现象,最多的一个墓中可达二十多个同性个体。这些合葬在一起的死者,应属同一氏族的兄弟与兄弟或姐妹与姐妹,他们之间的关系应是血缘关系。王因墓葬中还没有发现一座年龄相仿成年男女二人合葬墓。所有这些都是母系氏族的特征。

此外,华县元君庙墓葬中发现了母子合葬的现象。这种子从母葬的现象,也是母系氏族的特征之一。在母系氏族中,儿童的父亲不是母亲所属氏族的成员(即其血统是按母方计算),因此他不可能被埋葬在母亲所属氏族的共同墓地之中。关于这一点,摩尔根在叙述塔斯卡洛剌人的埋葬习俗时,曾经写道:“夫与妻分别埋葬,异其墓列;父与子也各异其墓列。但是母子、兄弟、姊妹,是埋在同一列的。”摩尔根:《古代社会》,89页,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57。

仰韶文化中,儿童随母亲埋葬,这是子女血统依从母方计算的一种表现。

另外,在仰韶文化的半坡M152墓和元君庙M429墓中,妇女的随葬品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都比男性成人的要多、要好,这也反映了妇女高尚的社会地位,而妇女社会地位很高,也是母系氏族的特征之一。

在元君庙还发现多人合葬墓,女性仰身直肢,是一次葬;男性则是二次葬。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妇女在氏族中居于重要地位,同时也反映了当时是实行族外婚制。因为在氏族社会中,同一氏族的人,生前大家住在一起,死后大家的骨肉也不能分离。在实行族外婚的情况下,男子结婚后到女方氏族去生活,但死后仍要归葬到自己出生的氏族的墓地里。仰韶文化遗址墓葬中所发现的男性二次葬,就反映了这种族外婚的情况。

母系氏族制度的出现,是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它体现着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在母系氏族公社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一切土地、森林、猎区、牧场、池沼以及家畜、住房、生产工具等都归氏族公社集体所有(随身携带的防身武器归个人所有),氏族公社成员进行集体劳动,互相协作,互相帮助。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所以生产成果只能在氏族成员中实行平均分配,大家过着平等的生活。

在母系氏族公社中,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集体劳动、平均分配原则,所以,氏族成员之间生活水平没有多大差别。这种情况从当时的墓葬中可以看出来。在母系氏族社会的墓葬中,一般的随葬品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如大汶口文化的王因墓葬这一时期多数墓葬中没有随葬品,有的也不过1件至3件日用陶制品。再如浙江嘉兴马家浜下层的30座墓葬中,只有6座有随葬品,总共11件,一般一墓仅一至两件,最多的一墓才3件。这种情况说明,当时的社会中私有制还没有产生,氏族成员大家过着平等的生活,氏族成员间也没有发生贫富差别和阶级对立,大家过着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生活。在陕西临潼姜寨墓葬中则反映了另外一种情况。该墓葬中的随葬品中,男子每人4件,女子每人平均6件,个别女子更多,如7号墓随葬品有石器和陶错各1件,石球12件,陶器4件,骨管1件,玉坠饰2件,还有1副由8577枚骨珠组成的项链。这种情况反映了当时妇女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母系氏族乃由若干母系家族组成。如元君庙墓葬中以女性为中心的多人合葬的成员,可能是一个母系家族。陕西华阴县横阵村的氏族公社公共墓地中,在一个长方形的大坑内,套有五个或七个人合葬的小方坑,每个小方坑的成员可能是一个母系家族,整个大方坑,则可能是由几个母系家族组成的母系大家族。

在母系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间彼此的社会地位是平等,每人都有权利参加氏族会议,氏族的首领就是由氏族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氏族首领必须由勤劳勇敢办事公正和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充当。氏族首领没有什么特权,而只是氏族社会的公仆,他受氏族成员的信任和委托为全体氏族成员办事,如不称职,氏族会议有权罢免。氏族会议是氏族最高权力机关,在母系氏族社会中,还没有暴力的强制机关,如警察、军队和监狱等,社会秩序依靠传统习惯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