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201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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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的概念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分类。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为了实现会计的基本职能,要从数量上核算各项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不但需要取得各项会计要素增减变化及其结果的总括数据,而且要取得一系列更加具体的分类的数量指标。例如,固定资产和存货虽然都属于资产,但它们的经济内容,以及在经济活动中的周转方式和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应付账款和长期借款虽然都是负债,但它们的形成原因和偿付期限各不相同;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虽然都是所有者权益,但它们的形成原因和用途却不一样。所以必须在六大会计要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具体内容进行更加详细的分类,这种分类的项目,在会计上叫作会计科目。

通过设置会计科目,可以在账户中分门别类地核算各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的增减变化,能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外部有关各方面提供一系列具体的分类指标。对于企业的资产,通过设置会计科目,还可以把价值形式的综合核算和财产物资的实物核算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有效地控制财产物资的实物形态。

二、会计科目的分类

(一)按其所归属的会计要素分类

企业会计科目按其所归属的会计要素不同,通常可以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五大类。

1.资产类科目

资产类科目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增减变动及结余情况的会计科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

(1)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如“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2)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如“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2.负债类科目

负债类科目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的增减变动和结余情况的会计科目。按负债的偿还期限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负债的科目。

(1)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如“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等科目。

(2)反映非流动负债的科目,如“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所有权的增减变动和结余情况的科目。按所有者权益的形成和性质可分为反映资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1)反映资本的科目,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用来反映各方投资者对企业投入的原始资本总额。

(2)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如“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科目。

4.成本类科目

成本类科目是用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会计科目。按成本的不同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反映制造成本的科目和反映劳务成本的科目。

反映制造成本的科目有“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反映劳务成本的科目有“劳务成本”等科目。

5.损益类科目

损益类科目是指其在一定时期的发生额合计要在当期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用以计算确定一定时期内损益的会计科目。按损益的不同内容可以分为反映收入的科目和反映费用的科目。

(1)反映收入的科目,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2)反映费用的科目,如“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

(二)按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分类

会计科目按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可以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1)总分类科目,又称一级科目或总账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总分类科目反映各种经济业务的概括情况,是进行总分类核算的依据。

(2)明细分类科目,又称明细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和更具体会计信息的科目。

(3)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是:总分类科目对其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具有统驭和控制的作用;而明细分类科目是对其所归属的总分类科目的补充和说明。总分类科目及其所属明细分类科目,共同反映经济业务既总括又详细的情况。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会计科目是设置账户、处理账务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依据。一般来讲,会计科目名称的规范、会计科目的多少、会计科目的分类、会计科目的解释口径等,决定着各单位会计核算的详细程度,决定着各单位编制会计报表的需求和内容,因此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且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总分类科目原则上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以及对外提供统一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2)相关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其目的主要是提高会计核算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满足相关各方的信息要求。

(3)实用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例如,对于制造企业而言,由于其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制造产品,因而需要设置反映生产耗费的科目,如“生产成本”;而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而言,由于其主要的经营活动是购进和销售商品,不进行商品生产,因而不需要设置“生产成本”科目,但需要设置反映商品采购、商品销售,以及在购、销、存等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的会计科目。

(二)常用会计科目

常用的会计科目如表2-1所示。

表2-1 会计科目的设置

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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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所列会计科目为常用科目,其他行业科目和特殊科目请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