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
在法国,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不仅彻底摧毁了法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专制制度,最终建立起法国的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商事的繁荣,而且还极大地促进了法国民法和其他法律的统一化进程。随着法国1789年《公民与人权宣言》(La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的颁布,法国人意识到,仅仅废除法国的专制制度还是不够的,仅仅宣告人人自由或者人人平等还是不够的,如果要让法国《公民与人权宣言》所宣称的、规定的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真正落实,让法国每一个人真正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法国就必须制定出供所有法国人、所有地区的法国人共同遵守和共同适用的法律,避免出现不同的法国人、不同地区的法国人在同样的问题上遵守或者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况,就像法国人、法国不同地区的人在法国旧法时代那样。
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的旧法时代,法国不同地区的人所适用的法律存在极大的差异,某些地区的法国人可能主要适用习惯法,某些地区的法国人可能主要适用教会法,某些地区的法国人可能适用所在地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成文法,而某些地区的法国人则会适用罗马法。法国各个地区的人所适用的法律的不统一不仅会让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人所适用的法律存在差异,造成人与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而且也无法满足法国日益快速发展的经济和商事活动的需要,让法国不同地区的人无法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来进行经济交流或者财产交换活动。
为此,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推翻了专制制度的法国人强烈要求制定统一适用的法律,包括统一适用的宪法、统一适用的刑法以及统一适用的民法等。1791年,法国人制定了统一适用的宪法,这就是法国1791年宪法,该宪法除了规定著名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之外,还规定了法国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国1791年宪法明确规定,法国要制定在整个法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民法典(un Code des lois civiles)。在同一年,法国人又制定了统一适用的刑法典,这就是法国1791年刑法典,该刑法典规定了著名的罪刑法定的原则,以便对法国人的平等、自由提供绝对的法律保护。
不过,法国人并没有在1791年制定出供法国人统一遵守和统一适用的民法典。在法国,法国人最终制定出在整个法国范围内予以统一适用的民法典的时间是1804年。在1804年之前,法国人之所以没有办法制定出像法国1791年宪法或者1791年刑法典那样的能够在整个法国范围内予以统一适用的民法典,一方面是因为,统一适用的民法典的制定要比统一适用的宪法或者刑法典的制定更加精细一些,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完成;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的政局极端不稳定,没有办法在相对和平的环境当中制定出台民法典。
1799年,随着拿破仑在法国发动的政变获得成功,他开始执掌法国政权,法国政局开始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拿破仑凭借其个人威信和个人的人格魅力开始了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活动。在1800年,拿破仑任命了由François Denis Tronchet、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Félix-Julien-Jean Bigot de Préameneu和Jacques de Maleville四个人组成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在Jean-Jacques Régis de Cambacérès的指导下开始了法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其中的两个人属于习惯法学者,精通法国当时存在的这样或者那样的习惯法,而另外两个人则属于成文法学者,精通法国当时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成文法。到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完成并且最终获得通过,这就是法国1804年民法典。
法国1804年民法典共2281条,除了序编“法律公布、效力和适用总则”之外共分三卷:第一卷“人”(des Personnes),第二卷“财产和财产所有权的不同限制方式”(des Biens,et des Différentes Modifications de la Propriété),第三卷“财产与人们获得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方式”(des Biens,et Desdifférentes Manières Dont on Acquiert la Propriété)。第一卷主要对“人”方面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作出了规定,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剥夺,自然人的民事状况,自然人的住所,结婚、离婚和亲子关系,监护、监护的解除以及受保护的成年人等。第二卷主要对“物权”方面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作出了规定,包括物的分类、财产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地役权以及不动产的服务机构(SERVICES FONCIERS)等。第三卷主要对继承制度、遗嘱制度、遗赠制度、契约、侵权以及准契约等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