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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格权产生和发展的第一阶段:处于萌芽时期的人格权理论
在罗马法时代,在法国旧法时代,在法国立法者制定《法国民法典》的1804年至1832年期间,民法当中均不存在人格权的理论,因为,在1832年之前的任何历史阶段,人格权的理论均无法产生。
在1832年之前,民法虽然会保护自然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名誉免受侵犯,但是,民法对自然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者名誉的保护并不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它仅仅属于从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开始确立并且一直被法国旧法时代的法律、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所规定的故意侵权责任和过失侵权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因为,从罗马法时代开始一直到今天,故意侵权责任制度和过失侵权责任制度均规定,一旦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引起他人人身伤亡的发生,一旦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名誉,他们均应当就其实施的致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虽然法国16世纪的著名人文主义学者、人文主义法学的杰出代表、法学教授Hugo Donellus早在16世纪的《民法评论》(Commentariorum de Iure Civili Commentaires de Droit Civil)当中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和名誉权,但是,他所主张的此种理论并不属于人格权理论,而仅仅属于法国旧法时代民法所坚持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