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二
一、人格权的法文术语
在法国,在讨论人格权的理论时,民法学者使用的“人格权”术语或者是“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或者是“Le droit de la personnalité”。其中第一个术语为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所使用,而第二个术语仅为法国少数民法学者所使用。
这两个术语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第一个术语将人格权看作一种权利簇(les faisceaux de droits),因为这些民法学者认为,人格权是由多种多样的、各自独立的主观权利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权利。法国民法学者将此种人格权理论称为“复数人格权”理论(la pluralité d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所谓复数人格权,是指人格权并不是由一种单一的主观权利组成的权利,而是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各自独立的主观权利所组成的权利。例如,人格权包含了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等。它们共同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复数人格权,这就是权利簇。在民法上,除了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权利簇之外,物权和债权也属于两种权利簇,因为物权和债权也是由几种物权和债权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权利。
第二个术语则将人格权看作一种单一的权利即单一权(droit unique),因为这些民法学者认为,虽然人格权是由多种多样的因素构成的,但是,这些多种多样的构成因素并不会分别形成各自独立的主观权利,它们共同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独立的主观权利。因此,虽然人格权是由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组成的,但是,属于人格权组成部分的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或者名誉权均不属于独立的主观权利,它们均是一种独立的主观权利,即人格权的构成因素。法国民法学者将此种人格权理论称为“单一人格权”理论(l'unité de la droit de la personnalité)。所谓单一人格权,也就是德国民法学者所谓的一般人格权,是指人格权并不是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各自独立的主观权利所组成的权利,而是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构成因素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独立主观权利。
因此,虽然上述两种理论均认为,人格权包含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但是,根据上述第一种理论,即便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它们仍然属于各自独立的主观权利、人格权,它们并不会因为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而丧失其真正权利、主观权利的地位;而根据上述第二种理论,因为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均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它们均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均不构成各自独立的真正权利、主观权利,仅包含它们的单一人格权具有自己的独立性,是真正权利、主观权利。
在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之所以使用“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这一术语,是因为他们认为,虽然人格权是指他人对其自身享有的权利,虽然作为人格权客体的“自身”是由多种多样的构成要素组成的,但是,这些不同的、多种多样的构成要素能够与他人自身分离并因此成为不同主观权利、不同人格权的客体。这些民法学者指出:“在他人的自身成为人格权客体的情况下,人们完全能够将他人的姓名、私人生活、肖像或者名誉从其自身当中分离出去,并因此建立起不同类型的、独立的人格权。”换言之,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之所以使用“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这一术语,是因为他们主张复数人格权理论而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
在法国,少数民法学者之所以使用“Le droit de la personnalité”这一术语,是因为他们认为,虽然人格权是指他人对其自身享有的权利,虽然作为人格权客体的“自身”是由多种多样的构成要素组成的,但是,这些不同的、多种多样的构成要素是无法同他人自身分离并因此成为不同主观权利、不同人格权的客体,它们必须结合在一起共同成为单一人格权的单一客体。这些民法学者指出,“在他人的自身成为人格权客体的情况下,人们根本无法将他人的姓名、私人生活、肖像或者名誉从他人自身当中分离出去,并因此建立起不同类型的、独立的人格权。”换言之,法国少数民法学者之所以使用“Le droit de la personnalité”这一术语,是因为他们主张一般人格权理论而反对复数人格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