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致谢
自1999年9月开始自学法语以来,时间在不知不觉、不紧不慢当中经过了15年。在15年之后的今天,笔者虽然不敢号称精通法语,但是,笔者对法语的阅读能力早已不再是在1999年开始写作《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时的阅读水平了。在今天,笔者对法语的阅读能力基本上已经达到了能够与笔者的英文阅读能力媲美的程度了。基于法语阅读水平的精进,基于英语阅读能力的保有,大约从2006年开始,笔者开始尝试同时运用所掌握的法语资料和英文资料,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同一民法理论和同一民法制度进行研究,看一看在同一民法理论和同一民法制度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民法是如何规定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是如何规定的,法国民法的规定究竟有哪些优势和哪些劣势,普通法的规定究竟有哪些优势和哪些劣势,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规定和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的规定究竟有哪些是相同的,有哪些是不同的,它们之间为什么在同样的民法理论或者同样的民法制度方面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差异,我国民法应当如何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和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的优势,并因此完善我国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
在2006年出版的《公司法的现代化》当中,笔者运用自己掌握的法语资料和英文资料,从法国公司法与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的比较角度,对公司法上的一些重大理论和重大制度进行了研究,诸如公司的性质尤其是其中的公司契约性质、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等。
在2007年出版的《商法总则制度研究》当中,笔者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语资料和英语资料,从法国商法和英美法系国家商法比较的角度,对商法上的一些重要理论和重要制度进行了研究,诸如从商自由原则、商法的渊源、商人、商行为、商事营业资产、商事账簿和商事登记等。
在2010年的《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当中,笔者运用所掌握的法文资料和英文资料,从法国侵权法和英美法系国家侵权法的比较角度,对侵权法上的某些侵权责任理论和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研究,诸如国家机关就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公司就其董事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雇主就其雇员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以及父母就其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2012年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当中,笔者运用所掌握的法文资料和英文资料,从法国侵权法和英美法系国家侵权法的比较角度,对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研究,包括名誉侵权责任、隐私侵权责任、肖像侵权责任、姓名侵权责任、人身自由侵权责任以及人格尊严侵权责任等。
在对法国的具体民法理论和具体民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同时,笔者逐渐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这就是,是否能够集中精力对整个法国民法理论和整个法国民法制度进行研究,并且出版有关法国民法理论和法国民法制度方面的系列著作?当此种想法日渐强烈时,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刘晶女士于2013年5月初期来到了中山大学,邀请我撰写有关法国民法方面的系列著作。笔者在欣然应允的同时又深感惶恐,担心无法按时提交编辑所要求的书稿,或者虽然能够按时提交编辑所要求的书稿,但是,担心所提交的书稿乃粗制滥造之物,无法达到编辑当时提出的既能够经受时间考验也能够促进民法理论进步的高要求。不过,即便是怀抱着诚惶诚恐、惴惴不安之心,笔者仍然希望为此目标的实现而作出不懈的能力,希望能够摒除一切的私心杂念和能够抵挡一切的物质或者精神诱惑,在如诗如画的中山大学潜心研究法国的民法理论和法国的民法制度,并且通过“法国民法”系列的方式将其呈现在中国的读者面前。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笔者的“法国民法”系列总算完成了第一卷即《法国民法》。
在《法国民法》即将出版之际,笔者首先要感谢自2000年笔者出版第一部著作,即《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以来一直对笔者的学术著作喜爱有加、对笔者的学术著作不离不弃的广大读者,是你们对笔者学术著作的不断阅读、援引、讨论、批评乃至大面积抄袭才让笔者在中国民商法学界通过单纯的学术创造活动而不是像中国的广大学者那样通过非学术性的方式获得了应有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是你们对笔者学术著作的不断阅读、援引、讨论、批评乃至大面积抄袭才让笔者有机会成为中国民商法学界“著作等身”的人!也是你们对笔者学术著作的不断阅读、援引、讨论、批评乃至大面积抄袭才让笔者有继续写作和出版学术著作的勇气和动力!
在《法国民法》即将出版之际,笔者尤其要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是清华大学出版社卓尔不凡的视界和境界让“法国民法”系列诞生于中国民法学界!是清华大学出版社的信任和信心让“法国民法”系列当中的《法国民法》及时问世于中国民法学界!是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独具慧眼才让中国的民法学界有机会一睹“养在深闺人未识”的法国民法理论和法国民法制度的芳容!
张民安教授
2014年10月12日
于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