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殖民地的权利与地位
论英国国会立法权的本质与范围
英国国会的立法权是否会延及到殖民地?对于英国及其殖民地来说,没有任何问题比这一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取决于宗主国的态度。一个幸福的母亲如果愿意看见自己的孩子在她周围繁荣发展,孩子们也会因为感激母亲的保护和宠爱而给予她最丰硕的回报;而一个继母会痛苦地发现,因为她不善的行为,孩子们都疏远了她,更谈不上给她什么实惠了。如果她能更温和地对待他们,她必定会得到这些实惠。
英国是一个公正的民族:他们热爱自由,他们宣称奴隶制度是最可恨的。既然如此,他们怎么可能去缔造奴隶制度呢?他们绝对不会。压迫并不是英国国土的产物:最近针对殖民地的那些苛刻的条例一定是那些有相关利益的大臣们的可憎的阴谋诡计,是他们给人民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人民。我们起源于这个民族并继承了这个民族的精神,这种精神促使我们要反对他们不友善的举措。出于对民族的尊重,我们必须把这篇文章建立在我们最近的所见所闻之上。我们要被作为自由人对待;作为大不列颠祖先的后代,我们不能用我们的堕落玷污他们的记忆,我们的这些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当他们考虑这些要求时,我们有理由希望他们将会赞同我们的做法,对于我们对自由的热切渴望,他们应该给予最热烈的欢迎。如果这些合理且让人振奋的愿望不能被实现的话,至少有一点我们是应该满意的,那就是我们知道,我们用以反对议会最近行为的那些准则是公平和自由的准则,是英国宪法的准则。即使我们正义的斗争以失败而告终,我们仍然会因为这项正义的事业所带给我们的荣耀而感到振奋;当我们遭受苦难的时候我们要知道,即使境遇最好的奴隶也比不上我们。相反的,如果我们能重获至高无上、无人能敌的自然所赋予我们的权力,如果我们能重享英国宪法的基本准则,那是因为我们的辛勤劳动收获了光荣的果实。同时,我们会用有教育意义的实例向我们的后代及世界表明:为自由而战的事业是不会失去希望的,为这项事业所做的公正的斗争并不总是以失败而告终的。
出于以上考虑,我要就文章开头的重要问题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那些宣称英国议会有权力制定法律来约束美洲殖民地的人所给理由如下:“每一个州都有而且必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无可辩驳的,绝对的,不受控制的权威(JURA SUMMI IMPERRI),国家的权力就体现在这里。”“根据英国宪法,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被赋予国王以及上下两院的议员的。”“因此,根据英国宪法,国王以及上下两院议员的法令,换言之,也就是议会的法令,对美洲殖民地是有约束力的,因为它们是大英帝国的一部分。”
我承认,这种论断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重要是因为它是为了实现所有政府的终极目的。但是,如果这种原则的应用会破坏这个目的,而不是促成这个目的的实现,这种原则就应该被摒弃:因为承认这个原则就意味着为了某种只有我们加以改进才有价值的手段而牺牲最终目的。
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自由的,不经过对方的允许任何人都没有权力支配另一个人。所有合法的政府的建立都是经过了臣民的同意的,他们同意的前提是政府会确保并增加他们的福利,能让他们享受到比在自然独立的政权下所能享受的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政府的首要准则就是确保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
这种统治是建立在自然法则的基础上的,它必须控制所有的政党派系,必须能管理立法者自身。人民有权要求监督这种统治,也有权力要求在道义上要保障立法能够监督这种统治。
如果他们不能拥有第一种权力,他们会成为奴隶;如果他们不能拥有第二种权力,他们会时刻受到奴隶制的威胁。因为“虽然公民的自由是天赋的,但他们已经把构成个人独立的自由权通过权威交到了统治者手上,所以他们有权要求充分利用他们的权力并且从道义上保障他们的权力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现在请允许我问以下问题:如果英国国会对于美洲殖民地享有至高无上的,不可抵抗的,不受控制的权力,它是否能保障和增加美洲殖民地的福利?这种权力是否会影响到他们的自由权?是否能保证这种权力只会被用来为殖民地谋取福利?这样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国会不会永远正确,他们并非永远公正。组成议会的议员们都是凡人,他们可能会犯错误,可能会被某种利益左右,所以他们有可能会失职。国会的法令取决于议员们的意见和性情,那么,这些法令就有可能是错误的,有缺陷的。我们作如下假设绝不会有失体面:英国宪法认为“国会有可能会辜负民众的信任,因为如果对他们没有足够的控制,他们不可能长此以往履行其职责,这是人的智慧所能考虑到的”。对此如果不加以规定限制,英国自由的神庙,就会如同冰砖一般,在压迫和暴政的烈火中瞬间融化掉。
认真考虑这些保障是非常务实的。既然已经把自由权交到了立法者手上,立法就不能破坏他们的自由:这种保障是英国的居民所享有的。如果殖民地人民不能享有同样的保障,那他们也没有相同的义务把自由权交到同一个立法实体手上,这一后果是无可辩驳的,因为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国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利。我们并没有犯什么罪行使我们丧失这些权利,我们也绝不会放弃这些权利。我们要让我们的后代享有自由,就像我们的祖先把自由留给了我们一样。
这一准则是每个臣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所以他们走到哪里就把这些准则带到哪里。
国会通过的决议要想成为法律,必须经过国王以及上下两院议员的批准。那么,如果英国的人民对于立法各部门有足够的限制权,他们的自由就能得到保障,除非他们自己不想拥有这种自由。让我们看一下他们对下议院有些什么样的限制。
众议院的议员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孟德斯鸠说:“地方法官是由人民提名的,因而会全权代表他们的利益。”所以我们说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下议院议员是人民的法官,他们会因为人民把这种荣誉和信心给予了他们而心怀感激,从而去咨询选民的意见,保护选民的利益。
选举权一直被认为是所有自由政府最重要的一点。独立行使选举权被视为英国自由权的最坚强的堡垒,因此,立法一直非常高度关注这一点并在权利法案中作出了明文规定。所有因贫穷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不能参与选举,因此他们必须服从那些比他们优等的人的意志。一般来说,这些人没有他们自己独立的意志,如果他们在一个自由政府里参加选举会被认为是不合适的。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大家特别注意议员的选举是完全自由的这一点呢?英格兰的自由的民众们认为,如果那些不能自由表达思想的人和他们一起参与选举的话,他们就不能真正享有选举权,这对他们是一种侮辱,尽管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和意愿。如果立法者不能被他们所代表的人们完全自由不受任何影响地选举出来,英国的自由就不能得到确实有效的保障。我们的法律准则正是建立在这一原则上——任何一个能够独立行使自己意志的人都是国会通过的法令的参与者,并被视为是同意国会的法令的。
同样,也不允许那些依赖别人意志的人参加选举。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判断力来参加选举;那些犯伪证罪或唆使别人作伪证的人的判断力是不能让人信服的,那些以欺诈手段获得财产的会为他们无耻的目的而选举,所以,所有这些人都不能享有这种重要的权利。我们会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厉的惩罚来预防选举中的腐败。《选举法》第2章第24条(2. Geo. 2. c. 24.)中规定,只要有一个候选人或两个选民提出要求,每个选民在投票之前都必须宣誓他们没有接受贿赂。征收消费税的官员,海关和邮局的官员以及和征收皮革、肥皂、纸张、进口印花布匹、供出租的马车、纸牌和骰子等税相关的官员都不能干涉选举。如有违反则罚款100英镑并且不能在国王领导的政府中担任任何职务。
这样就保证了选举的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意志的指使,不受选民腐败和失职的影响,也不受国王直属官员的左右。但是远不止这些,对于被选举的人的资格也同样作出了规定。为了保证普通的英国民众不受威慑,不被利诱,不受欺骗地提名,所有能想得到的环节都注意到了,以保证他们的自由。
以下是大家所公认的真理:君主会利用一切可乘之机扩大自己的特权,损害人民的利益;从国王那里领取俸禄或获得职务的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支持国王的一切所作所为;人类通常会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顾国家的利益。所以,那些领取俸禄和拥有公职的人是不适合代表一个自由的民族的,人民的自由权也绝不能交到他们手中。所有这些公职人员和享受俸禄者是不能够当选为下议院议员的。
以上这些并不是英国民众对他们选举出来到国会里面去代表他们的议员们的行为所采取的唯一制衡措施。代表们的利益和选民们的利益是一致的,每一项对国家有害的措施对他们自己及其后代都是有害的。他们背叛选民的同时也会损害自身的利益。他们也必须承受任何一项压迫性法令所带来的重压,也会享受到每一条明智的法律所带来的福祉。他们会严肃认真地审查每一项呈送给他们的提议,他们会以全面长远的眼光考虑它们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如果他们觉得提议有利于国家的福祉,他们会毫无保留地支持它;相反地,如果提议从本质上来说是危险的,有破坏性的,他们将会坚决反对它。
来自社会的公正无私的热爱,只要和他们自身利益一致就会激励英国民众的代表们竭尽忠诚,不辜负他们的信任。每一次的爱国行为都会使他们感到由衷的满足,因为他们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受到了同胞的热情称赞。这些同胞永远都会对国家的朋友和对国家有帮助的人表示诚挚的感谢。那些报酬让人感到多么高兴啊!这远不是有时通过吝啬和诡计所获得的一丁点钱财所能比拟的。我之所以说“有时”是因为吝啬和诡计并不总是会带来那点可怜的回报。人民最爱戴的是那些为国王效忠的能干的大臣们,那些在紧急情况下能被委以重任的人。只有那些一贯支持他们自由的人才会得到人民的爱戴。因此,爱国者,尤其在关键时刻,往往会有很好的机会被提升到那些有利可图、有实权的部门。我得承认,无耻地苟同于有阴险企图的君王的意见,时刻准备为了讨君王的欢心弃自己的职责于不顾可能是有些人获得财富和官爵的唯一途径。让我们不妨假设他们会用这种途径成功地获得财富和官爵,那么这种卑贱的奖赏是否足以抵偿这种不光彩的手段所带来的耻辱呢?是否足以抵偿随之而来的悔恨的折磨呢?是否足以抵偿他所遭受到的全国人民和子孙后代的辱骂呢?
对每个人的行为都要有严格的约束机制,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对所有的赞扬和责备具有免疫力。几乎不会有人愿意受到生活在他周围的人的憎恨并且要承受这种憎恨所带来的内心的强烈反应。
尽管这些动机非常强烈,但为了防止这些动机还不足以鼓舞国家代表们积极诚实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为了不使他们受到利益的诱惑而辜负他们的信任,选民们通过常规性的国会换届选举来进一步保障他们的自由。每一届议会到期之时,人民就会对谁忠实地履行了职责,谁忽视或者背叛了他们的利益作出判断。不必说,在新一轮选举中,他们会把选举权授予前者,并拒绝给后者授予权力来纠正他们的过失,使他们感到颜面尽失。宪法就是这样被不断赋予新的活力并忠实于它最初的原则,这是保障一个政权永远自由的最有效的手段。人民有很多机会展示他们的重要性并行使他们天赋的权力。代表们不断地被提醒他们代表的是谁,是谁给予了他们这种权力。我们一定要牢记司法的首要原则——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的福利是政府的终极目的。
英国宪法规定必须对国会定期举行新的选举,因为只有通过国会,国王才能迅速了解全国人民的意见。他们同意给国王的每一项供给都会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全国人民对君主忠诚与热爱的检验。通过这种方式,国王和臣民之间就会产生相互的信任。这样一种双赢的局面是让人感到非常愉悦的,万民之父也会以他慈祥的父爱所带来的恭敬的回报为荣。他的臣民会热情地拥抱每一次机会以证明:他们对他的明智和宽容的统治并不是一无所知的。
国会长期不进行选举对于召集国会的君主是不利的,对于选举国会成员的人民也是不利的。在查理一世1640年召开的国会中,起初下议院以极高的热忱和真正的爱国主义精神试图把英国从他们为之痛苦呻吟的压迫中解救出来——把人民的自由还给人民,并将其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之上,他们也试图消除或防止那些因为专制特权而产生或他们担心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他们废除了“皇室”法庭和高级委员会法庭;他们将森林缩减到最初的原始边界(取消了圈地运动);他们撤销了对骑士的压迫性规定;他们宣布对运费征税是非法的;他们递交了权利请愿书并得到了王国政府的核准。但是当国王未经同意便颁布法令说除非国会自动解散否则将长期存在的时候,他们的行为变化得是如此之迅速,如此之彻底。他们把国家卷进了多么深重的灾难里!当这些议员们只有立宪权的时候,除了保障和完善选民的自由和福利,使君主成为一个自由幸福的国家里光荣的统治者之外,他们似乎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目的。但是当这些议员们独立于国王和选民之外,被给予过度的权力之后,两者他们皆弃之于不顾了。对公众的关心不再是他们行为动机的源泉,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在国家的废墟上扩张自己的权力,把自己的实力发展壮大。不幸的是,他们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他们从根本上推翻了宪法,把为了国家的福利而交到他们手中的正式的权力变成了压迫的棍棒;而那些把权力交到他们手中的人却再也不能重新获得这些权力了。这是多么具有教育意义的实例呀!这让那些对立法者没有影响力的人,即那些拥有权力却不能保障这些权力的人该是多么担心啊!这些权力原本是来自于人民,为了维护这些权力才将它们委托给议员们,现在这些权力却被滥用了,彻底被破坏了。国王不是最严厉的暴君;长期不进行国会选举比国王的暴行更胜一筹。
在复辟时期,为了使下议院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国王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在国会一旦被选举出来,他们就可以完全不依赖选民了,因为只要王国政府愿意,他们可以长期任职。很快,长期国会的可怕后果在查理二世统治的时候就显露出来了。他们无耻地想要放弃先辈们为之精心谋划、为之苦苦奋战、为之流血牺牲的自由。多亏了两个品质高尚、聪明正直的大臣,英格兰人民才不至于因为他们自己代表的诡计而陷于奴隶制的囹圄而凄惨无比。他们自己选出了这些代表却又不能将其罢免。为了取悦国王,保障自己在国会中的席位,议员们以人民的自由为代价换取自己的地位和俸禄,把他们从人民那里获得的重要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特权。
直到光荣革命后几年人民才能够信赖他们代表们的忠诚,惩罚他们的背叛。根据the statute 6. W. & M.法令第2条规定:议会任期不能超过3年。汉诺威第一任王储即位后,四周到处都是对手和敌人,这种不稳定的形势使得国会很快将任期延长到了7年。从那时起,经常有人想将国会的任期缩减到以前的3年,这些尝试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支持。毫无疑问,他们值得这样的支持:因为长期国会会使议员们忘记他们是依赖于人民的。当他们忘记这一点时他们就会腐败,“只要他们一腐败,英国的宪法就不能保障其自由——它会走向灭亡。”
英国法律规定,议员必须忠实地代表民众的利益;它还规定,忠实的代表们不能无偿为选民们工作。这一法律是本着国会能够而且愿意保护和维护委托给他们的自由权的精神而制定的。
英国的国体是君主立宪政体。在所有君主立宪政体里,一定要有人对君主的权力进行限制。
在诺曼家族最初统治时期,神职人员和男爵轮流享有这种权力。但让他们享有这种权力是非常不得体的。这些神职人员仅热衷于教会的尊严和表现,忽视并且鄙视和他们一起在地里耕种的人民。他们认为这些土地是圣彼得教堂的财产。由于迷恋国外司法,渴求民权的完全独立,他们认为君主的特权是他们实现教会至高无上的统治权的计划中存在的重大障碍。因此,他们热切地抓住每一次机会来牺牲君主的利益以维护教皇的利益。他们是国王和国家的敌人,他们既定的唯一目的就是使国王和人民沦落到受人支配,受人奴役的最卑贱的状态。为了达到他们可耻的目的,有时他们利用人民的无知,使人民去反对君主的权力;有时他们则利用君主的无知,使他来反对人民的自由。
为了拥有自由,把限制君主的权力赋予男爵们同样也是不适当的。他们骄横跋扈,混乱不堪,压迫下属,视他们为奴隶;他们反对君主,对于任何法律限制都显得极为焦躁。他们反复无常,变幻莫测,有时怂恿国王施行暴政,有时又鼓动人民发动暴动。正因为如此,宪法的施行总是从一个极端转到另一个极端,一会儿是专制,一会儿又是无政府状态。
但是当民众的代表们开始组成独立的下议院,成为一个明确的司法部门并因此被赋予独立的权力和特权的时候,法律规定就呈现出了非常不同的特点。代表们是从人民中选举出来的,每一届国会之后他们又会回到人民中间,他们没有和人民相对的利益,没有和选区人民的自由相悖的观点,所以也就没有背叛这种自由的动机。因为觉得特权或者说是便宜施行的权力在法律没有规定到的地方是绝对必需的,并且将这种特权赋予执法者是最合适的,所以当这种特权被用来实现它的最本质的目的的时候,他们并不反对行使特权。同样地,他们觉得国家的利益就是最本质的利益,所以他们急切地抵制任何无视法律,不被公众自由或实用原则所支持的武断举措。
他们对特权采取的制衡措施是冷静温和的,采用一种隐秘但有效的措施——既不像令人可笑的男爵们的反抗那样粗暴,也不像有野心的主教的抗议那样强烈。
英国法律的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就是任何自由的公民不能被随意地征税。但是,为了支付大量的政府开支对自由公民征税是绝对必需的。要征税就必须征得自由公民的同意。由于自由公民人数众多,他们不能聚集在一起亲自应允,所以宪法规定由代表们代替他们表示同意,代表们是从他们中间并由他们选举产生的。所以,下议院就有了无可辩驳的独有的征税特权。
这就是英国的民众能够对他们的君主实行温和却强有力的影响的源泉。他们自由的保障也依赖于此。为了他们的利益而设立的特权的应用绝不会导致他们的毁灭。他们依据宪法冷静地拒绝给国王供给,或者只有在国王满足了他们一定的条件之后才答应给他们供给。这样他们矫正了一些国王铺张浪费的习惯,也改变了一些人刚愎自用的性格;他们阻止了霸权的发展,也认同了王国里伟大的审判官的良好品质。这给他们自身带来了荣誉,也给国家带来了福利。依附于最骄傲的君主们的最骄傲的大臣们会在他们的责难面前发栗,他们会站在国会的栏杆后面对他们的行为作出解释,请求原谅他们的错误。那些喜欢享受自由,喜欢人民热情地拥护的君主们会发现他们所喜欢的自由和他们所培植起来的民众的拥护是他们王位最牢固的基础,是他们权力的最坚实的支持。在危难时刻人民会敞开他们的钱包给君主提供他们的所需之物;他们手中的利剑也会随时保卫他们的荣誉。另外,那些对于统治一个自由的民族所带来的荣耀和利益无动于衷的君主会使人民像奴隶一样卑贱地服从他,而不是顺从他的意志。他们会发现使自己权力绝对化的所有努力最终却导致了他们的覆灭。
这就是英国宪法让人生羡的特点!无上光荣的英国自由——这是人民的骄傲,这是让邻国生羡的自由,这是立法者规划的,这是爱国者树立的,就是这样被过去一代又一代的先辈们完整地保存了下来。但愿我们的后代们也会这样永远将它完整地保存下去!
那么身为英国祖先后裔并继承了他们所有权力的美国人应该受到责备吗?因为他们要求继续享有这些权力就应该受到英国教友的责备吗?如果他们遵守英国国会的法令,他们能享受这些权力吗?英国国会把他们的权力是建立在什么原则之上的呢?它是建立在国王特权基础之上的吗?国王并没有特权制定法律来限制他的任何臣民。那么他们的权力是否植根于上议院呢?这些贵族们是一个小集体,并不能代表大多数人。所以,如果要说国会的权力植根于何处,那它就植根于下议院。
如果有人在这里反对说它不仅仅植根于下议院,因为下议院不经过国王和上议院的同意是不能制定法律的,解释很简单。尽管每一项法律立法都需要各部门的一致通过,相同的法律因为不同的原则对不同的人限制也不相同。国王受到限制是因为他同意了这些法律;上议院的议员们受到限制是因为他们投票赞成了这些法律;因为相同的原因,下议院的议员们也用这些法律来限制他们自己和他们所代表的人民。
如果美国人既不是因为国王的同意,也不是因为上议院议员们的支持去遵守英国国会的法令,他们受到这些法令束缚的唯一理由就是英国民众的代表们投票支持了这些法令。但是英国民众的代表能不能代表美国人民呢?如果美国人民有选举权,他们是否会选这些代表呢?他们是否了解美国人民的利益呢?他们自己的利益会不会驱使他们去寻求美国人民的利益呢?如果他们不为美国人寻求利益,美国人民有没有权力惩罚他们呢?美国人能不能在每一届新的选举中罢免那些不忠诚的议员呢?这些议员们不是由美国人民选举的,和美国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美国人民不能罢免他们,对他们也没有影响力,把他们称作美国人的审判官是否合适呢?那些被不是他们自己的法官所制定的法律所束缚的人对他们享有的绝对的权力是否有保障呢?那些权力“是每个人都有权享有的,无论他是否是这个社会的一员”。是否有可能把这些权力保留下去呢?保留这些权力是不是政府最基本的目的呢?这个最基本的目的是否会被一种想要促成这个目的的政治理念所挫败呢?
但是下议院的这种强大的不受控制的权限到底源自何处呢?它来自于英国民众这一集体,所以,它最初应该归属于英国民众;因为他们无论给代表们传达什么意志,最终都是他们的意志。那些我们一直认为是和我们一样的臣民对我们是否享有绝对的无限制的权力呢?他们是否天生就有权制定法律来剥夺我们的财产,剥夺我们的自由,剥夺我们的生命呢?他们有什么权力宣称是我们的主人呢?我们到底做了什么要使我们臣服于以前和我们享有平等地位的人呢?英国的自由是源自这片国土还是源自英国人民呢?那些在英国是自由公民的人是否到了美国就要成为奴隶呢?那些为了躲避王室和宗教压迫而逃离的人现在是否要沦落到依附于以前和他们遭受同样压迫的人呢?这种致命的变化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这就是我们离开我们的朋友和祖国所得到的回报吗?——我们要面对荒漠深处的危险,要耕种一片荒芜的由野人和野兽居住的土地,要把英国的统治扩张到这片土地上,要增加英国商人的贸易,要增加英国贵族们的租金,要提高英国技工的工资。英国人应该为这样的要求感到汗颜;美国人也要为有这样的回报而感到羞耻。
然而,我们不仅要承受为此而带来的羞耻,我们还要遭受由此而产生的危险的威胁。英国宪法所制定的诸多审慎的条款足以表明,为了保障和维护英国自由体系,这些预防措施是完全必要的。这些条款包括:议会的选举者不能选举可能会背叛他们的代表;代表们如果背叛选民必须要受到惩罚;如果有人提议要使下议院独立于英国民众从而剥夺他们的立法权,英国民众将会是多么震惊呀!听到这个提议他们该会有多么愤怒啊!他们将会多么憎恨提出建议的人啊!然而,这条提议的施行给英国民众带来的不利影响远比不上美国人因为国会立法权的扩张所承受的痛苦。
和其他人一样,议员们和他们的亲朋好友及子孙后代都必须遵守法律。他们及其亲朋好友、子孙后代的利益和这个国家其他人的利益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关注这些人的意愿也就必须采取对其他人也同样有力的措施。但是对美国来讲,情况是不是也是如此呢?英国的立法者是否也要服从给殖民地制定的法律呢?他们和殖民地的利益是不是一样的呢?如果我们从全面的角度看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他们的利益毫无疑问是相同的。但是几乎不会有人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即使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的人,也很少被这种观点所左右。人类往往被眼前次要的利益所影响,而不会考虑到更重要的长远利益。由于他们的行为是由其情感来决定的,所以当他们为了保障近期利益而采取一些损害长远利益的措施也就不足为奇了。还不止如此,他们往往会认为长远利益对他们是有害的。我只能很遗憾地用国会最近制定的一些规定来证明我所提出的观点。我们有这种经历:一个内阁大臣无须多费口舌就能轻易地使议会和人民相信对殖民地征税会减轻宗主国的负担。如果从一种更正确的角度来考虑这件事情,这实际是在使他们相信堵塞国家财富的源泉会增加国家的财富。
由于美国人不能利用这种监督机制——这种机制对议员们是有利的,是按照对英国民众有利的方式运行的,尽管英国民众不享有立法权;对名誉的热爱会强烈地刺激立法者去改善民众的福利,去获得在他们周围生活的人的认可,这些人的赞誉或责难会影响议员们——所以对名誉的热爱会促使议员们对殖民地作出相反的行为。压迫我们的政策就会在英国国内受到欢迎和支持。一个候选人在选举的时候可能会列举他为了英国的利益而牺牲美国的利益的许多成功的实例,以此来推许他自己。一个下议院议员可能会以他所想出的牺牲殖民地的利益来服务宗主国的计划为荣并且自吹殖民地对他的憎恨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
让我们稍作停顿:难道对于利益和赞许的热爱,对于荣誉的热爱都不能使英国国会的议员们来支持美国人吗?我们要依靠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行为动机才能保障我们的自由、我们的财产、我们生命中最珍贵的东西以及生命本身呢?我们能依靠热衷于任意摆布天赋正义的议员吗?我们只要有一点社会经验、一点人类历史的知识就会知道,对于正义的关注决不是人性中占主导地位的原则。他会发现自己是一个非常可悲的政客,因为他将一种法理学体系建立在非常薄弱的基础之上。正如培根阁下所说:“他们会为了虚幻的利益制定虚幻的法律;他的演说就好比是夜空里的星星,只能发出微弱的光芒,因为他们离我们实在太遥远了。”
就殖民地现在的形势而言,要受英国立法法令的约束并不是最糟糕的事情。我们已经发现,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些强有力的动机远不能促使立法成员来支持我们,所以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担心他们会和我们的利益背道而驰。当幸福的英国民众为他们所享有的自由而庆祝的时候,当他们为那些巩固他们后代自由的条文而庆祝的时候——这些条文是很精准的,是人类的智慧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准——不幸的美国人民完全有理由为他们所沦落到的危险境地而悲哀,他们也能凄惨地预见到他们的后代很可能要面临的仇恨场景。
如前所述足以表明,殖民地要受英国国会立法权限的约束将为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所不容,有悖于所有政府的最终目标,有违于英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有损于殖民地的自由和幸福。这样的主张也为其法律精神所不耻。我要引用一些法律书籍中的文献来说明这一点。这些文献资料或明示或暗示殖民地不受英国国会法令的约束,因为他们在英国立法中没有自己的席位。
我将要提到的第一个案例是在理查德三世就任的第二年作出判决的。所有英格兰的法官们聚集在质证大厅里郑重地来讨论爱尔兰人民是否要遵守英格兰国会的法令。他们决定:“爱尔兰人民在爱尔兰境内所做的事情不受英格兰国会法令的约束;但在爱尔兰境外所做的一切事情必须符合英格兰的法律,因为他们是英格兰的臣民。”他们说:“爱尔兰有国会来制定法律,我们的法律条文不能束缚他们,因为他们没有委派爵士参加议会;但和加莱(Calais)、加斯科因(Gascoigne)以及几内亚(Guienne)这些地方的居民一样,他们是英格兰国王的臣民”。
这是我们在书中发现的第一个和这一主题有关的案例,所以值得我们去仔细地研究。
这一案例在当时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因为普通的案例是绝不会在质证大厅里休庭的;只有那些非常重要,难度非同寻常的案例才会在这里被休庭。上议院议员柯克说:“最高等法院里所有的疑难案件和普通抗辩自古以来都被休庭了。在这里所有英格兰的法官们和财政大臣们对这些案例进行讨论,他们彼此争吵并最终解决这些案例。”法院会经过慎重考虑,表达成熟的想法。首先,有学识的律师双方会就案例进行辩论,然后法官们公开讨论几天。决议是以深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非常谨慎地作出的,所以值得信赖。它们会清楚地展示法律的实质。
我们会发现判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国会立法权限的范围。这一决定的做出不是偶然的、未经考虑的;它不是没有任何根据,没有经过辩论的突发的想法;它是就这一疑案所作的明确的审慎的决议。他们聚集在一起就是为了解决这一案例。
为什么英格兰国会所制定的法令对爱尔兰人民没有约束力呢?我们会发现那些令人敬重的法律贤哲们所给的理由和美国人反对最近制定的和他们有关的法规的理由是一样的。爱尔兰没有委派议员到英格兰国会,所以他们不受英格兰国会法令的约束。因此不可否认,国会的权限源自于它的代表性——那些受国会法令约束的人被约束仅仅因为在国会中有他们的代表。如果这不是唯一的原因,那么国会就可以不依靠这种代表性而存活下去。但是只要国会失去这种代表性,国会就不能够生存下去,所以国会的权限不可能建立在其他任何原则之上。
法律绝不会自行失去效力,但如果支持它的理由不复存在的话,它肯定也就失去了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立法者中没有代表就不必遵守这些法律,任何法律都不例外。当这些法官们不加限定地说“我们的法律对他们没有约束力”时,他们的决议适用于任何法律。而这个决议真的是应该适用于每一条法律:因为它所建立的依据适用于每一个人。如果一个人受法律的约束仅因为他被代表了的话,接下来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只要在没有他的代表的地方他就不受任何约束。为什么一种法律在一种情况下具有强制性,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却没有强制性呢?对此我们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如果那些人不能剥夺我们的财产,因为我们并没有将这种权力委托给他们,那么没有授权他们能够剥夺我们的生命吗?那些没有权力对我们征税的人有权力囚禁我们,将我们送上绞刑架吗?
根据这一文献我们可以说,议会的权限适用于国王所有的臣民这一规定根本就不是绝对的。爱尔兰的人民和英格兰的人民一样,都是国王的臣民,但爱尔兰的人民不受英格兰法律的束缚,这是以一种最庄严的方式经过明确表决的。对国王的效忠和对国会的顺从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理论之上的。前者是为了得到国王的保护,后者是因为国会能够代表他们。我认为如果认识不到这一差别,将会导致我们对英国和美洲殖民地之间的关系产生疑惑,没有把握。
关于这一案例我最后想说的是,如果爱尔兰人民不受英格兰国会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同样,美洲殖民地的人民也不受它们的约束。爱尔兰是英国的附属国,但殖民地并非如此。一条纠错令会从爱尔兰的最高法院递交到英格兰的最高法院,并最后递交到上议院。这样,爱尔兰王国就受英格兰司法体系的控制。但是一条纠错令既不会从美洲殖民地递交到英国的高等法院,也不会递交到上议院。他们的司法程序只有在召开国会时向国王提起上诉才会被审查,受到干预。
我们刚才提到的重要决定是支持在英国国会中没有代表席位的英国国王所有领地的自由权的,这在以后的判决中是被证实了的。我将要提到的一个判决是在威廉国王和玛丽王后统治的第5年由最高法院作出的。
原告是牙买加一个市区执法官,根据合约,被告每年给原告付租金代行原告职务。被告表示同意履行协议,基于这一允诺就产生了债权关系。在辩论中,被告提出statute of 5 Ed. 6.法令中反对买卖与司法管理有关的职务且坚称这一职务和牙买加的司法管理有关,所以根据这一条款,合约及其允诺都是无效的。对这一答辩原告反驳到,牙买加曾是西班牙人居住的一个岛屿,“后来被英格兰的臣民征服,这一征服是经过法律授权,有足够权威的;自从这次征服以后,对牙买加人民的统治一直依据的是他们自己合理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国会的法令或英格兰的法规”。被告辩称,他承认在牙买加被英国人征服之前,他们依据自己的法律来统治其人民,但是“在这次征服之后,它就是英格兰王国的一部分,是依据英格兰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岛国特有的法律法规来统治的。”对这一辩驳,原告表示反对,被告也最终同意了原告的意见。
国会的法令或者英格兰的法规在牙买加有没有效力呢?在法律上就这一问题必须制定明确的条款。在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即霍尔特大法官(在法律界非常知名的人物)和他的同事面前,那些著名的律师们给出了否定的意见。他们一致认为应该判原告胜诉。判决清楚地表明:国会的法令和英格兰的法规在牙买加没有效力。这一决定明显是有利于美国的,因为对牙买加所作的任何决议对每一个美洲殖民地是同样适用的。
在这一案件判决几年之后,最高法院又判定了另一和弗吉尼亚有关的案件。在这一案件中,大法官霍尔特认为英国的法律不适用于弗吉尼亚。
我应该坦率地承认,在加尔文的案例中,当我们引用质证大厅的法官们所作的和爱尔兰有关的上述决定时,为了对议会的权限作出解释,他补充说:……处理和美国有关案件的法官们已经注意到这种相同的例外而且似乎也允许有这种例外。如果有任何人对我的主张提出反对意见,我会完全引用Foster法官的话来回击:“那些在辩论中抛掷的宽泛的原则,那些在审判中所运用的和案例的真实状况远不相符的原则,我得承认,对我没有什么分量。”
我认为在这些案例中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并不是在国会的法令里对他们专门作出规定会对他们产生多大的影响,尽管如果不被提名,他们就不受这一法令的约束。问题在于,国会的立法权限是否会延及爱尔兰、牙买加和弗吉尼亚。我们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解决前面的问题来解决后面的问题,因此,前面的问题和判决的精神是相悖的。
还不止如此,对于后一问题的解决所给的理由是坚不可摧,令人信服的:美洲殖民地不受英国国会立法的约束是因为在国会中没有他们的代表。但是如果在某些法令中对他们有专门规定,那他们就必须遵守这些法令,对此该如何解释呢?对他们专门作出规定是不是就使那些作出规定的人有权力来统治他们呢?这是不是国会享有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不可抵抗的,不受控制的权限的原因呢?这些观点过于荒谬,不能成立。即使是1000个对其有利的司法判决都不能诱使一个有理智的人来同意这些判决。
如果美洲殖民地在有些英国法规中被作出专门规定,这些法规就对殖民地有强制效力,持这种主张的人所给的解释一定建立在某种其他的理论之上。上议院议员Coke在其报告中说:“尽管爱尔兰是独立的领地,但自从它被征服之后,明确地说,从法律上来讲,它应该受英格兰国会的约束。”在这里,国会的强制性权力清楚地归结为征服所带来的权力,这是其基础和源头。只要拿上述爱尔兰及Calvin案例中其他被征服的国家的案例和与美国相关的判决作比较就会发现,法官们在作出后面的判决时依据的是前面的判决。我在这里的目的并不是想要探寻英国国会对爱尔兰的权限是由于它“被征服”了这一论断的合理性,尽管我认为以这种方式来进行有逻辑地推理是有点困难的。我只要表明把“被征服”这一名号加到殖民地头上是不合理的而且对殖民地是有害的就足够了。殖民者是如何变成被征服者的呢?是谁征服了殖民地呢?是下议院还是下议院的选民们呢?如果我们在考察美国所拥有的称号时一定要将征服这一概念考虑进去的话,只要这一概念能起作用,那它对殖民者是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经过国王批准和授权,他们自己花钱远征到达了这片遥远的国土,取得了这片土地的所有权,在这里开垦土地,种植庄稼。在国王的保护下他们安全地成长壮大,无论他们来自哪里,他们都传播英国的自由、英国的民族精神。他们享受着他们的自由,收获自己耕种的果实,幸福无比;要把他们的自由和财富传给他们的后代的美好憧憬使他们感到更加幸福。他们教育他们的子孙要对君主尽最大的忠诚,因为在他的帮助下他们享受了众多的福祉;要热爱和尊重宗主国的居民,他们因为和宗主国的居民有紧密联系而感到光荣。事实上他们从来没有教育子孙要忠于国会,他们从来没有想到会需要这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忠诚。他们从来没有想到他们的后代会被当成一个被征服的民族来对待,因此他们从来没有教给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表现出屈从和卑贱的姿态。
我清楚地知道,有人会反对我关于英国国会立法权限所说的一切。有人会辩解,我摒弃了对英国的一切依存关系。这种反对往往似是而非,而持这种反对意见的人要么是有着卑贱的灵魂,要么是唯利是图,在任何一种武断专横的权力面前他们都会卑躬屈膝。同样地,这对那些赞成英国和其殖民地的联系,但并不了解这种关系实质的人也是一种警示;英国和殖民地之间的这种联系对这些人是非常重要的。我希望前一种人占少数;我确信这一类人是可鄙视的,不值得我们的尊重。对于第二类人,他们可能人数更多,他们的高尚的原则可以弥补他们的过失,我将不厌其烦地消除他们的反对,并且表明否认英国国会对美国的立法权限绝不是要背叛它们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应该存续下去,并且在第一个殖民地建立的时候,这种联系就已经存在了。但是,如果将国会的权力扩展到美国的庄园上的话,这种联系就会被完全毁坏。
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对英国的“依赖”究竟是什么意思:因为给我们将要用到的术语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一直是非常重要的。谈到殖民地的时候,布莱克斯通这样对我们解释这种依赖性:“它们不是宗主国的一部分,而是独立的领地(尽管依赖于它)。”“低等的人或政权要依赖于优等的人或政权,所以他们必须要和优等的人或政权的意志和法律保持一致,除此之外,依赖没有什么意义。在爱尔兰这个案例中,这种优越性的最初和真正的根源是我们通常称之为征服的权力,尽管这样称呼有点不妥;如果说它不是天赋的权力,那么它就是所有民族的法律都允许的权力。为了结束两者之间的敌对关系,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都有一个明确的或暗含的协议,如果他们承认胜者的主人地位,那它以后就会把它们当成附属国而不是敌人来对待”。
英国优越于美洲殖民地的最初的真实的根据没有在任何一本法律书中提到过,除非就像我说的那样,它是源自于征服的权力。但是我已经证明了,并且我希望是令人信服地证明了这种权力根本就不适用于殖民者。那么,英国优于殖民地的起源是没有被解释过的;考虑到在这一问题上最近国内人民所遭受的震惊和痛苦,我们公正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它没有被解释的唯一原因是不能够对它作出解释。所以,英国对于殖民地的优越感应该被摒弃;而且,如果要把殖民地对英国的依赖理解为“必须服从于优等政权的意志或法律”的话,在这种意义上,这种依赖也应该被摒弃。
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并不是孤立的。这和殖民地抗议对它们征税法规的行为是一致的。它们一致认为国会没有权力要它们完全遵守那些法规,因此,殖民地没有义务去遵守这些法规。在这些情况下,殖民地对英国的依赖被否定了,但是在这些情况下对这种依赖的否定也就否定了其他所有情况下的依赖。因为如果依赖就是有义务服从优等政权的意志或法律,那么任何不服从的例外必定毁掉这种依赖。所以,如果殖民地对英国的依赖意味着它们必须遵守英国的法律,美国人的理性和共同的意见会教导我们去解除这种依赖关系。这样的一种依赖关系是那些离开英国到美国定居的人从来没有想到的;这也是给他们授权的君主所没有想到的。这样的义务没有相对应的权力:因为英国的普通民众对于和他们地位一样的美国民众没有管辖权;他们不能给他们的代表授权去用法律束缚和他们享有相同地位的臣民。
殖民地对于英国的依存关系有另外一种而且是更加合理的意义。这一用语可以用来暗示顺从和忠诚,这是殖民者对英国国王应尽的义务。如果有人声称这一用词的意义并非如此,因为它只适用于这个国家,而不是国王,我的回答将和培根议员对那些认为效忠只和王国有关,和国王没有关系的人作出的回答一样;因为在法规中既有“生来就有英格兰的忠诚”的表述,又有“生来就没有英格兰的忠诚”的表述。他说:“我们最熟悉不过的语言风格就是用地方来指代人。所以我们经常用约克或兰卡斯特来指代约克公爵或兰卡斯特公爵。所以当我们说萨默塞特或者沃维克的财产时指的是萨默塞特公爵或沃维克伯爵的财产。正是以同样的方式,法规用英格兰的忠诚来指代英格兰国王的忠诚。”
最先到达殖民地的人和当时英格兰最有名的律师们似乎就是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对宗主国的依存关系的。
那些为了寻求新的国土和栖息地到更远的未知的地方去拓荒的人认为他们仍然是英国国王的臣民,并且基于这一理解作出了得体的表现;但是无论如何他们都不认为在英国国会中仍然有他们的代表或者英国国会的权限扩展到了他们身上。他们以国王的名义占有了这个国家;他们用国王的权威来对待印第安人,对他们发动战争;他们在国王的授权下拥有土地并付给国王土地的租金;他们经国王特权批准或根据国王的宪章建立政府——但是他们所做的所有这些事情都没有涉及国会,国会没有批准这些宪章,也没有给他们专利,而在英格兰,那些远没有那么重要的授权和特许通常都必须经过国会的批准。
我非常赞同培根议员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他才智非凡,学识渊博,深谙英格兰的宪法和法律,众所周知,令人生羡。而且他所生活的时代正处于安定和改善美洲种植园的计划被认真考虑并被成功执行的时期。建立政府和规范殖民地的计划在那时形成了,只有从这些最初的粗略计划中我们才能准确地解读它们现在所包含的细小微妙的部分。他说:“殖民地的定居计划,必须是愿意在那里定居的人选择在那里定居才能开展,否则,它听起来就像是驱逐;它们必须是选择离开的人促成的,而不是国王的命令促成的。在他们离开的时候,他们必须得到国王的授权或书面特许,那样他们才可能承认他们对英格兰国王的依存关系并且受到他的保护。”他还说:“他们必须仍是这个王国的臣民。”“困扰人的事情会不知不觉地在这片土地上滋长,为了控制这些困扰”,他建议“国王应该在英格兰建立一个附属国会,负责建议和执行对那些新的种植园有益的计划;附属国会应该就各种情况向国王和国会委员会报告他们的进展,接受他们的指示,就像他们对待当地政府一样”。上面这些话很清楚地表明培根议员认为国会不会也不应该介入殖民地定居和建立政府的事务。他认为殖民者必须要继续坚持下去的唯一关系就是依附关系;他们应该承认的唯一依存关系就是对国王的依附关系。
这是一种他们迄今为止一直承认的依附关系,他们现在仍然承认这种依附关系,并且如果我们可以从过去和现在对未来作出合理判断的话,他们会继续承认这种依附关系。它不是国会所主张的那种受奴役的,无法解释的或是用错误的不可适用的理论来解释的依附关系;它是建立在理性、自由和法律理论之上的依附关系。让我们来探究一下这种关系的起源。
殖民地应该依附于国王,因为他们一直享有而且会继续享有他的保护。效忠意味着忠诚和顺从,这是每一个臣民对国王应尽的义务。这种顺从是建立在政府保护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保护和效忠是连接国王和臣民的互惠关系。每个臣民生来就受到了国王的保护并且有权利享受由这种保护所带来的一切利益。所以他应该服从国王的权力,他所受到的保护就是源自这种权力。但是当他还处于婴儿和未成年时期,他不能履行效忠的义务。效忠义务的履行必须延缓到他成年以后。当他成年以后,他不仅要为他现在所享有的保护履行效忠的义务,而且要为他自出生以来享有的保护履行效忠的义务,因为他的年幼无知他一直没能就他所受到的保护付出应有的回报。效忠现在就变成了一种建立在感激之上的义务,也变成了建立在利益之上的一种义务:它变成了一种债务,只有终生忠诚于国王才能偿还这种债务。一个臣民所享有的利益既不是气候赋予的,也不是土地和时间赋予的,因此气候、土地和时间的改变不能使他摆脱这种义务。一个迁移到国外的英国人,不管他离英国多么遥远,他都应对国王尽同样的效忠义务,这是他在国内应尽的义务;而且20年后他还要尽和今天一样的义务。不管他在哪里他都要为他没有履行效忠义务犯下的罪行而受到法律的惩罚;他也有权享受法律所规定的由于履行义务而应该享受的权利:这是不能被取消的,也是不能被放弃的。因此所有在世界各地出生的孩子,如果他们的父母是英国人并且在他们出生的时候仍然是国王的臣民,如果他们没有做什么事使他们失去效忠的权利,就被归化为英国的臣民:如果他们有子女,他们的后代相互通婚,这些后代及以后所有的后代都被归化为英国的臣民。
这样我们了解到国王的臣民尽管居住在国外,也仍然有对国王效忠的义务,也仍然有权利享有这种义务所带来的利益。他们把归化的荣耀以及由此而生的其他一切荣耀都传承给了他们的后代子孙。
现在我们已经解释了美国对于英国的依存关系。他们是英国国王的臣民,他们有对他效忠的义务。他们有权利享有尽效忠义务所产生的利益。他们也会因为不尽效忠而受到惩罚。这是他们一直引以为荣的依存关系。这种忠诚的原则深深植根于他们的内心;在那里,他们逐渐成长并结出果实,而滋养他们的就是一滴维持生命的鲜血。他们的历史没有被暴乱和叛国的阴谋诡计所玷污;他们所有对于君主的坚定依附和对于他的荣耀的拥护在史书的每一页上闪光。
这种从其他各种原因中衍生出来的依存关系,使英国的人民和美国的人民之间建立了一种非常严格的联系。他们是同等的臣民;他们效忠于同一君主;共同的效忠自然产生了相同的心理。在所有英国的领地也就有了共同的措施。他们把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权委托给了国王,所以要协调各种不同的派系,使他们的提议在相同的总原则下共同运行,国王是最合适的。他宣布交战,缔结和约,组建同盟,用他的特权规范国内贸易,他通过和其他国家签订条约来管理国际贸易。他任命政府官员以便监督政府当局的一切不和谐的行为。他对于领地内不一致的立法享有否决权,以便阻止不同的法律所引起的强烈反感。
共同培育英国和我们之间和谐的联系对我们双方都是有好处的,我们的子孙后代以及他们的子孙后代都要依靠这种联系来发展经济。这种关系需要国王合法地行使他的特权,而不是议会无限制地行使他的权限才能更好地维持下去。
请允许我用提问的方式来回答这些问题。欧洲的贸易乃至全球的贸易是如何进行的呢?那些广泛应用的计划是否是由一个主管国家制订的呢?这些计划又是否是由一个主管国家来实行的呢?是否没有一个主管国家的管理,这些计划的制订和实行就没有遵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呢?
一些政治家(并没有歧视的意思)认为所有关于贸易的规定都是无用的;其中大部分都是有害的;如果不是从自然渠道出发,商业的溪流里绝不会有如此众多的美好事物和实惠。这一观点是否有足够的依据还是让别人来评判。这样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用法律来规范商业远没有用条约和协议规范它们来得合适。欧洲几国的商业一直就是这样用条约和协议来管理的。但是,如果大英帝国的商业必须由一个能够对所有成员发挥影响力的主管国家来管理的话,为什么不将这种权力委托给国王,作为他特权的一部分呢?通过签订条约(这是他的特权),他管理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贸易;如果和这些国家的条约考虑到了他的臣民的利益,那么这些条约对臣民是有约束力的。(1. Bl. Com. 252.)如果认为他被赋予了同样的权力来管理他的领地内各个独立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就像他有权力来管理他们和国外的贸易一样,其荒谬性在哪里呢?如果就这一问题去探究英国宪法的起源,我们会发现国王管理贸易的特权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我们会看到许多文献资料:国王不能对交通运输强制征税,他对此不能有任何限制,也不能让人垄断交通运输。但我所能查到的文献中再没有更进一步的阐述。实际上,其中许多文献都暗含国王有权管理贸易,只要这种权力的运用是为了实现所有特权的最终极目的——公众的福利。
如果就像我所认为的那样,管理贸易的权力应该根据宪法的精神赋予国王,从这一观点就会引申出如下结论:管理贸易的权力要永远有别于对贸易强制征税的权力。特权可以适用于前者,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适用于后者:正如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力,同样,法律对这种权力也有所限制。
(余琴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