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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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课后习题详解

1巴托鲁斯何以被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答:(1)巴托鲁斯提出的冲突法规则

巴托鲁斯是波伦亚、比萨大学的著名法学教授。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也把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两大类,并且进一步区分了“混合法”,而后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原则。

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人的住所地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即依侵权行为地法;

关于合同的成立也应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但关于合同的效力得视情况分别选择准据法,当事人可预期的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关于合同因法律而发生的效力(指合同的不履行和时效)则受合同履行地法支配;

关于遗嘱的成立要件及内容适用立遗嘱地法,但立遗嘱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

关于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等等。

(2)巴托鲁斯的评价

由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建立在把法则区分为物法和人法的两分法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存在这种纯粹是关于物或纯粹是关于人的法则,于是他便借助于法则的词语结构来实现这种区分。

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的成就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一法律冲突的根本点,也正是他第一个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侧面来进行探讨,即:

a.城邦国家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城邦居民;

b.城邦国家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外。

对于这样两个问题的探讨,一直是后世国际私法学研究的中心。他的理论与方法尽管没有完全能够摆脱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思想引入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体现在,他反对过去那种在法律适用上的极端属地主义,并提出了新的属人主义路线。所以,不少西方学者称巴托鲁斯为“国际私法之父”。

2萨维尼何以被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答:(1)萨维尼的历史贡献

萨维尼的伟大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

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尽管当时他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并且在确定这种本座时,也常常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不过他到底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并且开创了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有着重大影响。

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许多学者曾指出,萨维尼的本座说理论是和自由贸易的需要相配合的。因为国际民事关系上法律适用的统一将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

(2)对萨维尼的评价

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最著名的私法学家,萨维尼的主要著作是发表于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该书共八卷,最后一卷专论国际私法并创立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3试述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

早期的国际私法所涉及的领域极其有限,冲突规则也不过寥寥几条。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最多的亦仅二三十个条文而已。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才迅速发生重大的突破。这时,不但国际商事活动,如公司、票据、信托、海商、保险、破产、劳务、投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相继有了国际私法上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而且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大都规定在国际私法之中。目前,国际私法涉及的领域仍在不断扩大,国际私法的内容仍在不断丰富。

(2)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因素不断增强,国际民商新秩序逐渐得以强调

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国际性,使国际私法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内含了某些国际法的因素: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中的国际民事关系,这种关系必然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的关系,从而也就必然涉及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国际私法在调整涉及不同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的关系时,势必也要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既可以采取间接调整方法,也可以采取直接调整方法,为了实现对国际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以补充间接调整方法的不足,国际私法的实体化趋势也在加强。同时也出现了国际私法趋同化现象。

国际民事关系在广度上的不断拓展和深度上的不断深化,要求国际私法转换功能,担当起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任。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协调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它们所体现的不同政策,找到解决或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方法,因此,不但许多世界性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都致力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工作。为了推进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比较国际私法学派也有了迅速发展。1998年在英国布里斯托尔召开的20世纪最后一次比较法国际大会结集出版的《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抑或倒退?》一书,更充分地反映了比较国际私法学在推进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

在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过程中,各国都在研究过去冲突法以及学说,并对其进行改造。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

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

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使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大量增加,或采用多元连结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结点的国家之间的立场;

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为了在冲突法中更好地追求实体正义的目的,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

制定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

(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从18世纪末开始,国际私法进入了立法时期。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除《布斯塔曼特法典》的14个参加国外,只有十多个国家制定了国际私法典,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拥有国际私法典的国家已经增加到四十多个,遍及欧洲、亚洲、非洲、美洲及大洋洲,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其中欧洲大陆法系许多国家以及拉丁美洲一些传统上属大陆法系的国家已陆续颁布了几个规模颇为宏大的新国际私法典。由于判例法制度固有的弊端,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了国际私法的成文化立法工作,而由其权威学者编纂的“重述”或“汇编”,也在不断完善。因此,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