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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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1国民待遇

(1)国民待遇的定义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2)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

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国民待遇已经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因此,为了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多同时采取对等原则。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事实上,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总要规定某些限制,例如,不少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得拥有内国土地所有权,不得担任内国商船船长等等。

当今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3)中国的态度

中国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2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特点

最惠国待遇的定义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a.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b.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c.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d.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a.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根据两国的关系程度和经济状况确定。通常可在以下几个方面适用这一制度:

a.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

b.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

c.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

d.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权;

e.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

f.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3)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国家之间在缔结最惠国条款时,一般都规定了一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如欧洲的比、荷、卢集团各成员国之间有一些特权和优惠,便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之列;

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如欧盟成员国之间互相享有的特权和优惠。

3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1)歧视待遇又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实行歧视待遇会阻碍两国间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和友好往来。为了防止在国际经济、民事交往中一国对另一国实行歧视待遇,现代国家之间常通过缔结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规定相互采用非歧视待遇。

(2)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非歧视待遇制度也是WTO的一个最基本制度。

4互惠待遇

(1)互惠待遇含义

互惠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既可通过国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WTO也坚持这一原则。

(2)互惠分形式上的互惠和实质上的互惠两种

在通常情况下,国家之间在民商事领域签订互惠条款时,仅限于形式上的互惠,即并不要求在缔约对方国境内赋予其公民的具体权利范围与这些国家赋予缔约对方国家的公民的权利范围相等。但如果互惠条款要求权利范围完全相等,那就是实质上的互惠了。

5优惠待遇

(1)优惠待遇的含义

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2)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

优惠待遇是在条约或国内立法中所规定的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而国民待遇则是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概括性地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待遇的水平不同。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以高于本国人所享有的待遇,也可能低于本国人所享有的待遇,而国民待遇只能与本国人的待遇标准平等。

(3)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前者是通过内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享受。

6普遍优惠待遇

(1)普遍优惠待遇的定义

普遍优惠待遇,又称“关税普惠制”或“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2)普遍优惠待遇的特点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时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对等。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长期斗争的结果。

三、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1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合理待遇时期。这个时期从西汉延续到明末(公元前206年至公元1518年)。

(2)歧视待遇时期。这个时期从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的入侵至鸦片战争爆发为止(公元1518年至1840年)。在这个时期,对外国人不区分侵略者还是善良商民,都限制他们正常的民事活动。

(3)特权时期。这个时期,从鸦片战争直至新中国成立(公元1840年至1949年)。

(4)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废除了帝国主义列强强迫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开始和外国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民事交往,从而真正进入了平等待遇时期。

2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随着立法和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目前,外国人在中国依法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

(1)人身不可侵犯;

(2)亲属权;

(3)继承权;

(4)劳动权;

(5)智力成果权;

(6)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

(7)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