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①利益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②客观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1)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为财产利益,所以,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4)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5)权利。权利是否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多有争议。通说认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6)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又称精神利益。
(7)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为当代社会的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具有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功能。虚拟财产既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8)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为个人信息权的客体。
二、物
1.物的概念与特征
(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2)物的特征:
①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②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包括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
③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④物一般指有体物。
⑤物须有独立性。
2.物的法律意义
物在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是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法律关系有效与否,除了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之外,还要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物在程序法上也有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关系到案件的管辖。
3.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①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
②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a.土地。指一定范围的地球表面,以及地面上空及地下。
b.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最主要的定着物是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依附于土地但在性质上成为土地一部分的财产,仅为临时或者非密切依附于土地的建筑均,都不是定着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持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者功能;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③区分意义
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b.物权类型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限;而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c.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民事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动产的诉讼管辖则比较灵活。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①流通物,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在我国,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等。民事主体对这类国家专有财产的使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用益物权。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流通中给予一定限制。
(3)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①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②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③区分的法律意义
a.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b.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故而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而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可责令义务人以同种类的物为交付。
(4)主物与从物(见从物)
(5)原物与孳息(见孳息)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①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②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③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意义
a.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数人共有一物,若物为可分物,则财产分割时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若物为不可分物,则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其他共有人的方法。
b.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多数人之债中,若其标的物为可分物,则数人可共享按份债权或者共担按份债务;若标的物为不可分物,则数人之债权为不可分债权,而其债务为不可分债务。
(7)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又称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①消耗物是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②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③区分意义
消耗物不能作为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只能作为消费借贷或者转移所有权等债的标的物;非消耗物可以成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将其划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①有主物是指所有人明确的物;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的物。
②区分有主物与无主物的法律意义
a.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而对于有主物,不存在先占取得所有权的问题。
b.确定无主物的归属。无主物所有权的取得,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依《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将其划分为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①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
②合成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体,在法律上或者观念上视为一物的,为合成物。
③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
④分类的法律意义
无论是哪种物,作为权利的客体时,在法律和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具体而言,在作为物权客体时,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有同一的法律性质,只能对物的整体设定一个所有权或者相容的数个他物权,或者另行设定他物权;在作为交易客体时,不得随意变更物的组合状况,否则将构成债的不履行。
4.从物
(1)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根据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关系,把物划分为主物与从物。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2)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
②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③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
④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3)从物的法律意义
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
①从物的所有权属于主物的所有人,对此主物所有人无证明义务;
②主物的所有权转移,从物的所有权转移;
③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从物;
④解除主物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合同,但解除从物合同的效力不能及于主物合同。
5.孳息
(1)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广义的孳息还有用益的意思,除通常所称的孳息外,还包括因物的使用或者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利益。孳息的对称是原物。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2)分类
孳息可分为:
①天然孳息,即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②法定孳息,即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
(3)孳息的法律意义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依《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6.货币
(1)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作为种类物,货币具有很高的替代性。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2)特点
①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
②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③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其特殊之处是由货币的流通手段决定的。
三、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证券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①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证券法中所指的证券,是指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债券,通说认为还应包括票据。
②无价证券是不具有交换价值的证券。无价证券由政府职能部门签发,无价证券虽不具有交换价值,即禁止买卖,但却具有使用价值,即彰显持票人具有凭票购物的权利。
(2)特征
①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②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请求实现债权;有价证券的债权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发生变更,持券人的合法更换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③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2.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所作的分类
①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②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③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着证券的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有价证券。
②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没有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有价证券。
③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有价证券。
(3)依有价证券指定的权利标的是金钱或者物品或者服务所作的分类
①金钱证券,是指权利标的是金钱的证券。
②物品证券,是指权利标的为物品的证券。
③服务证券,是指以一定的服务或者文体、艺术欣赏为内容的证券。
(4)依有价证券的给付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①自付证券,是指证券签发人自己为给付的证券。
②委托证券,是指委托他人为给付的证券。
3.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1)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有价证券。依照票据法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汇票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之分。
②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主要是银行本票。
③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支票又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定额支票三种。
(2)债券
债券是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可以分为公债券和企业债券。
①公债券是国家发行的债券,不能当作货币使用,但可以自由买卖,可以在银行兑现和质押,也可以赠与和继承。
②企业债券是企业发行的债券,可以转让、设定质权和继承。
(3)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它是公司股份采取的形式,是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提单
提单是指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四、智力成果
1.智力成果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以及其他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
(2)特征
①创造性。指以前未曾出现过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创新和突破的特点。人类的智力成果虽具有继承性,但智力成果要成为权利标的应具有创造性。各项具体的智力成果要求的创造性不同。一般而言,对创造性的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为专利发明、著作成果、商标标记。
②非物质性。智力成果是一种非物质化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人们对其占有不是具体实在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但智力成果总要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③公开性。权利主体在对其智力成果取得专有权或者专用权前应将该成果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除外)。
2.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1)作品
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①条件:
a.作品必须具有特定的思想内容,即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构思、感情、事实、人物形象等内容。
b.作品必须具备客观表现形式。
②特征:
a.具有独创性。
b.可复制性。
c.具有经济上的利用价值。
(2)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其实质性要件为:
①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②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③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3)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发明。实用新型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
对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新颖性要求和实用性要求与发明的新颖性、实用性要求相同;但其创造性要求为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比发明的创造性要求为低。
(4)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其特征为:
①必须与产品有关,二者具有不可分性。
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为内容。
③富有美感。
④适于工业上应用。
(5)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性或者规律而提出的一种新认识。现象是指事物本质的表现或者显露;特性是事物差别的质量特征;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
取得发现权的条件为:
①必须是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②这种成果有重大意义,能使科技发展发生变化。
(6)商标
商标是指以显著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并置于商品表面或者商品包装上的标识。其特征为:
①合法性,商标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显著性,商标的设计应具有独特的构思,以使其具有显著的特点。
③表现性,商标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商标是商标权的客体。
(7)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又称地理标记、地理标识,是指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记。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权的客体。其特征为:
①是一种指示性标记,标示着特定的地域、地区或地点。
②其与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相关联。
③依附于特定地理区域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
(8)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其特征为:
①具有秘密性,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
②具有价值性,即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
③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他部分或者全部集成电路互联的三维配置,或者是为集成电路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即确定用以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在一个传导材料中的几何图形排列和连接的布局设计。
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的设计要求有:①它是设计人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到之处;②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不同于以往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客体。
(10)植物新物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其特征有:
①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之前,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售等。
②特异性,指植物新品种应明显区别于申请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③一致性,指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④稳定性,指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保持不变。
⑤适当命名,指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五、其他客体
1.权利
权利的利益属性使其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是:
(1)必须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通常不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必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
2.非物质利益
非物质利益又称人身非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是物质利益或者财产利益的对称。非物质利益成为权利客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由其利益属性决定的。
非物质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是其不可转让性,除非法律有明确的例外规定。
3.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1)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为玩家所拥有的、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以特定电磁记录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通常包括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QQ币、QQ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网址等。
(2)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不仅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如合法性、价值性等,还具有虚拟性、网络依附性等独特特征。
①虚拟性与客观实在性相对应,虚拟财产不具有客观实在性,只存在于虚拟世界。
②网络依附性是指虚拟财产的外部表现形式只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
4.自然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搜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1)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尚未出台,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范围尚未有法律规定。
(2)依据学者观点和司法实践,自然人个人信息包括:
①自然人人格身份信息,如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身高、指纹、病史、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兴趣爱好、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
②自然人财产信息,如信用卡号码、电子邮件、QQ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网店等。
(3)自然人个人信息是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客体。自然人个人信息权包含信息决定权、信息查阅权、信息反对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信息更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