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考研真题详解
一、概念题
1.非法人团体(山东大学2016年研)
答:(1)非法人团体,也称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2)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包括:
①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法律对其限制较少。
②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③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合伙(北邮2006年研)
答: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这里说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说的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即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有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3.有限合伙(杭州师大2016年研;武大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有以下特征:①有限合伙与无限责任结合;有限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通常有限合伙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4.个人独资企业(浙江工商2015年研;北邮2009年研)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①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②雇工经营;③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二、简答题
1.非法人团体的要件。(山东大学2015年研)
答:非法人团体,又称非法人组织,它应具备的要件包括: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应为社会组织体,这是非法人组织的第一要件。非法人组织的目的,可以是非营利目的,也可以是营利目的。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2)须有自己的名称
非法人组织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以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如不以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其行为则不为非法人组织的行为。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与法人组织不同,非法人组织并不要求该财产或者经费属于自己独立享有,只要求独立支配即可。
(4)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非法人组织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应设立代表人或者管理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行为。
2.简述合伙法律特征。(武汉理工2008年研)
答: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一是普通合伙,二是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有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1)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其法律特征有:
①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
②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③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征:
①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特殊性在于,在特定情况下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
②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以及合伙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的特征有: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有限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3.合伙的相对独立性。(北理2008年研)
答: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合伙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如下: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是分离的。
(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备上述条件,合伙就能以合伙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认可具备这些条件的合伙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种社会生活需要。反之,不认可合伙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能由各个合伙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便于合伙从事活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不便于社会生活需要。
4.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有限合伙的设立,除需要具备普通合伙具备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与普通合伙不同的条件: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体现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性,并为今后的实践留有必要的空间。
有限合伙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这是因为如果没有普通合伙人,就没有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有限合伙的性质相违背。法律对普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限制,因为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人数不可能过多。
(2)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除具有普通合伙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的有六项事项(《合伙企业法》第63条)。这些事项既涉及有限合伙内部活动的规则,也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其中第二、三、四项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事项。由于执行合伙事务关系到合伙事业的发展和合伙人的利益,所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问题应当有具体规定,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3)有限合伙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以劳务出资,就会造成其出资和责任界限不易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债权人。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对于合伙正常营业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都很重要。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往往很少,如果有限合伙人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合伙事业就不能正常运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有限合伙人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就会损害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有限合伙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出资数额。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5.简述入伙的效力。(北师2012年研)
答: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1)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①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书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避免合伙人串通用推迟入伙日期的方法,逃避债务。
(2)有限合伙人的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与清偿。(浙江工商2016年研)
相关试题:合伙的债务承担。(广东财大2017年研)
答:(1)普通合伙人的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①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应注意的是:
a.合伙人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参与合伙,则以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合伙人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参与合伙,则应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合伙人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参与合伙,但将合伙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则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则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如果同时存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当合伙与合伙人都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时,通说认为采取双重优先原则,合伙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个人的债务。
(2)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①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的清偿与分配顺序
合伙解散后,应当开始清算,清算时合伙企业财产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助金。
②所欠税款。
③清偿债务。
④剩余的财产按照各合伙人应得的比例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合伙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①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对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清偿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适用《民法总则》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案例题
张某、王某是好朋友,张某出资2万元,王某出资3万元,共同投资了一饭馆,由张某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经营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饭馆现有资产5.5万元。(中山大学2015年研)
问:
(1)若张某提出将王某应有的份额卖给自己,王某不愿意,后张某提出4万元买下王某的份额,王某则称宁可以3万元卖给他人,后王某以2.5万元卖给了李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李的买卖行为无效,王某应将份额出售给他,其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若饭馆散伙时欠债15.5万元,应如何分担?
答:(1)张某请求确认王、李的买卖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
王某和张某之间行为属于个人合伙,而非合伙企业性质。王、张二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但是没有合伙名称,组织松散,或者是临时性的,其性质属于合伙合同,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因此,张某不享有《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2)张某和王某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对饭馆散伙时所欠债务,张某和王某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当张某或王某中的一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要求另一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