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硕士(MT)[专业硕士]考试专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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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

第一节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一般原则

我国现行的税制,是与事权和财权相适应的、财权和财力相结合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多年来的实践和理论证明,这一体制还远不够科学、规范、合理和成熟,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以及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分税制确立的中央税收体系与地方税收体系,实质上体现的是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比例的大小,既涉及利益分配,又涉及权力分配,即“分利”和“分权”。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两个子系统,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

第二,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各地的税源情况具有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这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

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如果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