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的是( )[2014年真题]
A.城镇居民购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B.父子间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
C.夫妻一方谎称逃债,骗对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D.姑见侄无钱为母治病,劝侄将价值50万元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亊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围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力,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ABC三项,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D项,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答案选B。
3.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
A.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B.合同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
C.行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
【答案】D
【解析】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典型的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答案选D。
4.下列行为中属于无偿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遗赠扶养协议
B.遗嘱继承
C.遗赠
D.赠与
【答案】D
【解析】D项正确,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双方合意且为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BC两项错误,继承和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A项错误,遗赠扶养协议通常为有偿的民事行为。
5.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下面可以作为所附条件的是( )。
A.某人死亡
B.考上大学
C.春季到来
D.租赁期届满
【答案】B
【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必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否发生具有或然性。如果以将来肯定会发生的事实为条件进行的约定,这种条件实际上是将来的某个时间结点,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B项,“考上大学”具有或然性,可以作为所附条件。
6.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调出北京”,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 )。
A.附肯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肯定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否定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否定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可分为肯定的生效条件和否定的生效条件。肯定的生效条件是某一事实成就,民事法律行为生效。题中甲的儿子如果调出北京这一事实成就,则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生效,属于肯定的生效条件,因此答案选B。
7.在我国,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包括( )。
A.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
B.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C.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D.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C
【解析】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C项,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8.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 )起无效。
A.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时
B.行为开始时
C.当事人之间引起纠纷时
D.行为被仲裁机关确认时
【答案】B
【解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因此答案选B。
9.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 )。
A.买卖
B.结婚
C.承揽
D.保管
【答案】B
【解析】要式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买卖、承揽、保管等行为,法律上并未规定特定的形式,婚姻行为的成立则必须经过登记这一特定的法律形式方可成立。因此答案选B。
10.以下关于各类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单务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C.有偿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D.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C
【解析】A项错误,实践性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之间没有关联;B项错误,单务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双方法律行为;D项错误,双方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双务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务法律行为;C项正确,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因此有偿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11.我国民法规定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 )。
A.十周岁
B.十六周岁
C.十八周岁
D.二十周岁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十六周岁公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条件的。因此答案选C。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包括: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之间的关系。
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1)行为人主体合格。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3.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答:(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有:
①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②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④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⑤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有: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行为根本不具备法律行为的要件;
(2)二者的效力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仅在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该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才因被撤销而溯及地消灭,自始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请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行为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确认其无效。
三、法条分析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四、案例分析题
1.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其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二人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商店与A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成立。因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民事行为一旦撤销,自行为开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所以商店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请求A退货或者通过行使变更权请求A补足价款。商店对B的请求不能成立。因为B与商店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撤销或变更发生作用的对象只能是订立合同的主体。B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