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其主张( )。[2012年真题]
A.经收养人同意方可准许
B.经送养人同意方可准许
C.经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方可准许
D.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方可准许
【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被宣告死亡人要求主张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得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同时同意。因此答案选D。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2011年真题]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
D.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即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答案选C。
3.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10周岁
B.出生
C.16周岁
D.18周岁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因此答案选B。
4.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的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例外是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本题中李某虽丰衣足食,但其主要生活来源是遗赠,故李某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答案选C。
5.关于委托监护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监护人不能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他人
B.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C.被监护人侵权,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D.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并非“不能”。因此A项错误。
6.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
A.用益物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所有权
【答案】C
【解析】C项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即此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AD两项错误,“用益物权”、“所有权”,属于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据此,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甚至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的。
7.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几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因此答案选B。
8.有关监护人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人
B.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解除
C.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在撤销对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的同时,方可撤销对其监护
D.只有公民才能担任监护人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没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可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并非“只有公民才能担任监护人”。因此D项错误。
9.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答案】D
【解析】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因此答案选D。
10.下列有关监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两种
B.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C.未成年人父母死亡,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当地法院在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中指定
D.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因此,C项错误。
1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
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答案】B
【解析】《民通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题中由乙在甲被宣告死亡后又改嫁可知,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此答案选B。
12.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其配偶(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汁算。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配偶作为利害关系人既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因此答案选D。
13.甲(23岁)为乙(12岁)之兄,父母双亡,甲在县城工作,其叔叔丙在乡下,甲、丙均不愿做乙的监护人,按法律规定,乙的监护人应该是( )。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此可知,由于甲是乙的哥哥,并且有监护能力,所以乙的监护人应该是甲。因此答案选A。
二、简答题
1.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征。[2014年真题]
答:(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亊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亊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亊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2.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简述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条件。
答: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的条件为:
①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即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2年的期限限制。
③经利害关系人中请;
④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类型?
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包括: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劳动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部分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③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完全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例外性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5.简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答:(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以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二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④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3)宣告失踪的效力
宣告失踪的效力即法律后果,是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有资格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财产代管人的选任应先由前述范围内的人协商后,供法院指定。协商不能时,则由法院直接指定。
三、案例分析题
1.2002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2005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2006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对小刘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受理?
答:(1)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处于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2.张某年满16周岁,靠自己打工生活。张某未经父母同意将自己的手机卖给李某。其父请法院确认张某卖手机的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后来张某患精神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能否请法院确认张某卖手机的行为无效。
答:(1)张某出卖手机的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张某虽然未满十八岁,但靠自己打工生活,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买卖行为有效。
(2)其父不能请法院否认张某卖手机的行为无效。后来张某虽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买卖行为发生在张某犯病之前,所以其父不能以此为由,申请法院认定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