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除王某成年,其余皆未成年)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于本案,哪些被告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 )。
A.对李某某可以封存犯罪记录
B.对李某某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C.只有对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D.除王某外都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题中李某某犯罪虽然不满18周岁,但是其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显然不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要求。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的刑罚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要求。
2.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B.辩护人的责任之一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C.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派员出席法庭
【答案】C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只能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而不能向其核实证据。B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提出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2012年修改时已将“证明”二字删掉。C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里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包括自诉案件,也包括公诉案件。
3.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B.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
C.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D.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为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不能委托其他的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于精神病的鉴定和对于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
B.人民检察院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C.公安机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D.只有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答案】B
【解析】A项,对于精神病的鉴定和对于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是1996年旧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已将该规定废除。B项,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C项,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③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④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⑤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知,公安机关只有对于上述列举的四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才能经过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D项,对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可见,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情况不仅局限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的犯罪活动,还适用于涉及给付财物的犯罪活动。
5.检察院在对某甲涉嫌贪污案立案前审查中发现,犯罪并非某甲所为,对某甲应如何处理?( )。
A.不立案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宣告无罪
【答案】B
【解析】刑诉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由于提起公诉前提是有罪,不起诉的前提是有犯罪行为只是不按照犯罪处理。本题中犯罪并非某甲所为,即甲没有犯罪行为,所以只能撤销案件,而不能做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决定。
6.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D.外国人犯罪案件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已经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内删掉。
7.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
B.监视居住只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人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均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D.取保候审确定保证金数额时需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答案】A
【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84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由于被拘留人在拘留以后,必须送看守所羁押,故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B项,《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C项,《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可知,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从本条的规定中可以得出对于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需要经上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D项,《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可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因素。
8.在刑事诉讼中不享有申请回避权的有( )。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由此可知,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不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
9.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刑事诉讼中,证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取决于控辩双方
B.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中止审理
C.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
D.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答案】B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见,证人是否需要作证,不仅取决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还在于该证人证言对案件是否有重大影响,以及法院是否认为必要。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可知,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C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包括: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检察院的建议并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D项,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此项中的公诉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是中级法院,故经中级法院批准即可延长三个月。
10.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一次
B.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D.怀孕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A、D
【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条第2款明确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定为一次,这是为了有效杜绝二审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反复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发生。B项,《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有被告方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若检,察院提出了新的犯罪事实,将不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C项,《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是可以由独任庭审判,而非应当由独任庭审判。D项,《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此,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论述题
试述侦查中询问证人的程序。
答:(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5)应先告知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然后对其所陈述的事实,问明其来源和根据。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听取证人的陈述,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明确清楚,不得用提示性、暗示性的方式询问,更不得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证人证言。
(6)在证人、被害人可能因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时,侦查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7)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8)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做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
(9)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交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证人可以申请补充或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书写书面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