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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尚有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行为,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应是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民事行为的成立,主要解决成立民事行为,应具备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即阐明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问题。根据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可以区分民事行为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尤其是可以区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外,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实施特定的事实行为或采用特定的形式等。

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存在不同认识,有“五要素说”、“二要素说”﹑“三要素说”等。本书认为,“三要素说”当为妥当的学说。

“三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其中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属于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表示行为属于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

(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又常被称为效力意思、法效意思或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答:民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1)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对自然人提出的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问题。

a.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民事行为。

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c.无行为能力人通常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该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

与此相对应,意思表示有瑕疵,包括两种情形:

a.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真意保留,又称心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第二,戏谑表示,又称缺乏真意的表示,指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自真意。

第三,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民事行为产生效力。隐藏行为也属虚伪表示的一种。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

第四,错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认识错误,又称内容错误,是指行为人错误地认识了其所使用的表达方式的意义。欠缺对错误的认识,又称表达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内在意思的表达存在错误,即在表示行为中发生的错误,如使用的语词或符号发生了错误或有计算上的错误等。

第五,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欺诈,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就在于使对方产生或加重动机错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当以行为人存在有说明义务为前提。

第二,胁迫,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第三,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是指民事行为不存在违反与其效力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外,还须具备特别生效条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5.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民事行为包括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民事行为,与之相对应,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分别为:

(1)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当然、确定、绝对、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

由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成立之时起当然无效,且通常事关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依职权主动认定民事行为绝对无效。

(2)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如果民事行为的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

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牵连关系,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从行为的性质、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禁止性规范的目的,民事行为部分有效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已无意义或无法实现禁止性规范目的的,民事行为应被确认为全部无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6.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答:(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是:

a.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b.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该事实是否发生,是当事人无法精确预料的。如果所附的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c.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d.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期间,也可以是期日。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a.期限是民事行为的一种附款。它与民事行为的其他条款一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b.期限是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附款。民事行为如果设定了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则民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c.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

d.民事行为所附期限不得与民事行为的性质或公序良俗原则相违悖。

7.请问: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答:(1)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本案中的民事行为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这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大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图。本案中售货员对于木地板的价格产生了重大误解,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图。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撤销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也确认,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因此,在本案中,木地板门市部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