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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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课后习题

一、案例讨论

2000年3月8日,吕某因房产官司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某上访时,“二人发生争执”,西安中院以吕某“严重妨碍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对吕拘留15天。数日后,吕涉嫌“故意杀害”院长朱某被捕,“长期与院长不和”的西安市中院法官杨某则涉嫌“挑唆吕西娟谋杀”院长也被捕,并由西安中院审理。院长朱某虽主动回避,但二被告人多次申请西安中院整体回避,要求异地审理,理由是案件“被害人”朱某是院长,西安中院的所有法官都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回避申请数次被驳回后,西安中院分别判杨某、吕某有期徒刑l5年、l3年。2001年,二被告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维持原判。

问题:本案中朱某应否回避?为什么?

答:应当回避。朱某作为院长,与本院的所有法官都有行政隶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理由有: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当事人及其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委托的人之间存有请客送礼、其他好处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的;

(7)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本题中,朱某作为院长与被告人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回避。

二、思考题

1.我国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答: 根据回避实施的方式不同,回避可分为以下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自行要求回避,主动退出该案的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

(3)指令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后,其有关负责人或组织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该案的诉讼活动

2.我国法定的回避理由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人员,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当事人及其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委托的人之间存有请客送礼、其他好处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的。

(7)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3.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

(1)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2)检察人员

适用回避的检察人员既包括直接负责本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也包括对本案有权参与讨论的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

适用回避的侦查人员既包括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也包括对本案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适用回避的书记员包括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

(5)翻译人员

适用回避的翻译人员既包括在法庭审判时担任翻译的人员,也包括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及询问被害人、证人时担任翻译的人员。

(6)鉴定人

适用回避的鉴定人包括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本案某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人员。

4.为什么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以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答: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一般应暂停参与此案。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以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这主要是考虑到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保证及时收集罪证,查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