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课后习题详解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答: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二者区别如下:
(1)民事主体一般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统一为基础。但是,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构成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则是非必备要件,权利能力可以独立于行为能力而存在。与其不同,商主体之构成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行为在商法上应属无效。
(2)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一般情况下,就自然人而言,权利能力产生在先,行为能力在后,但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总是同时产生的。
(3)许多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其不得成为商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这就是各国法律所奉行的政府部门不得成为商事主体,不得直接经商办企业的原则。
(4)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之构成,既有行为人积极行为,更有行为人消极行为的结果。而商主体之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这是因为商行为是行为人积极的、有意识的行为,非行为人自愿的、有意识的行为,将导致商行为无效。
(5)商事主体的资格的取得一般需要在国家指定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因此,其主体资格存在取得与丧失的规定。而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存在此种情况,其主体资格与生具有。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含义与特点。
答:(1)商事能力的含义
商事能力,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由商法赋予,具体表现为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
(2)商事能力的特点
①商事能力是特指从事商事行为的能力。
②商事能力是在一般民事能力基础上附加的能力,具有商事能力应以具有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有民事能力,不一定具有商事能力。
③商事能力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取决于商法规范的限定和商事主体设立的目的,不同的商事主体,具有不同的商事能力。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论根据为何?
答:商法通过列举的方法限制某些特殊主体的商事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例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原则上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未成年人也不得成为合伙人。
(2)国家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我国对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通过相关的规定,严格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商事活动,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4.简述商事行为的特征及其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1)商事行为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①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②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③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2)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如下:
①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 ②客体不同
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像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
③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 ④稳定性不同
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