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司资本制度
3.5.1 复习笔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
1.公司资本的概念
(1)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Capita1),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资本的特点
①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
在公司占有、使用的财产中,有的是自有,即自己所有的财产,有的是借贷来的财产,公司法上的资本仅指公司自己所有、不受他人支配的独立财产。
②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的价值金额
资本是抽象的价值金额,而不是具体的财产形式,虽然构成资本的财产总是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形式存在,但资本却是不受具体财产形式影响的财产金额。
③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公司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的永久性投资,只能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总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经营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非属股东出资而不能直接计入公司资本。
④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
任何公司成立时都必须制定章程,而公司资本则是章程必须予以记载的事项。
⑤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
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能自然或随意改变。公司的盈利或亏损,虽然会导致其资产数额的变化,但这并不自然改变其资本额。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资本就是注册资本。
2.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股东权益、投资总额
(1)资本与资产
①公司资产(Assets),亦称为公司实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a.在财产形态上,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
b.在财产来源上,资产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股东的出资即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
②就概念的范围而言,公司资产要大于资本,资本只是资产的一部分。
③就实际情况而言,资本与资产的对应关系会因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有很大差别。资产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资本。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非以资本而是以实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
(2)资本与净资产
①公司的净资产(Net Assets,Net Worth)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②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同时也是其净资产。
③公司成立后,资产价值及相应的净资产的价值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净资产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低于资本。在公司资产等于负债时,净资产等于零,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净资产则为负值。
(3)资本与股东权益
①股东权益(Equity),又称所有者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享有的权利。股东权益分为四个部分,即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资本是其中的一部分。
②一般情况下,股东权益要大于资本,但如果公司没有资本收益,从未盈利,因而也从未提留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则股东权益可能等于资本,如果公司亏损,可分配利润为负值的话,股东权益还会低于资本。
③股东权益只是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抽象价值的权利,而不是对任何具体形态资产的权利。股东权益无论多大,都无权直接支配或处分公司财产。
3.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1)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要取得法人的人格和地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有实体条件,有程序条件,有财产条件,有组织条件,资本属于其中的实体条件和财产条件。
(2)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
公司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具有从事商业性经营的权利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资本。
(3)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独立负责。资产的范围和多少直接决定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而资本是公司资产形成的基础和来源,资本的规模和多少对公司资产的范围和多少有直接的影响。
(4)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对全体股东而言,实际上也就是以公司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的资本额,就是全体股东债务责任的最大限度,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资本真实到位,股东也就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4.最低资本额制度
(1)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法律意义
①本质上,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法律意义与公司资本本身的法律意义是一致的,最低资本额的作用同样是提供公司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和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证。
②最低资本额在资本“质”的基础上强调的是“量”的要求,不仅要求公司必须拥有资本,而且资本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取得公司的身份,获得独立的法律人格。
(2)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行是最低资本额制度的重要立法根据
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的范围,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同时也给公司的交易对方的利益构成潜在的风险。为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问的利益和风险,并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法律对公司资本规定了最低的要求,以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入设定必要的门槛,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
(3)我国的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
①我国的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公司法》尚未颁布,但通过有关立法已经形成了最低资本额制度的雏形。
②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作了“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上的财产”的要求。
③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最终确立了我国系统、完备的最低资本额制度。
④2005年《公司法》基于反映现实需求、降低门槛、放宽条件、鼓励投资创业、促进公司设立和劳动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的立法目标,对最低资本额作了大幅的下调,并且取消了先前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立法规定。
二、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1.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①资本确定原则含义
a.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b.按这一原则,公司资本既要确定,又须认足,这正是资本形成制度中法定资本制的内容,因此,通常又把资本确定原则等同于或称为法定资本制,实质上,法定资本制是体现资本确定原则的资本形成制度。
②资本确定原则确立的适用
最初是基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规范和限制,其后,这一原则也被适用于有限公司。
③资本确定原则的目的
资本确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保证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真实可靠,使公司形成稳固的财产基础和健全的财务结构,并防止公司的滥设,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维持原则是贯穿整个公司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存续期间的重要原则,各国和地区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是资本维持原则的直接或间接的体现,诸如:
①股东退股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②不得折价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
③限制非货币出资。公司法通常限制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出资比例,禁止劳务、信用等经营要素的出资。
④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其中包括股份未被全部认购时的认购担保责任、股款未被全部缴纳时的缴纳担保责任和实物出资过高估价时的差额填补责任。
⑤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公司公积金的作用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充实公司资本和弥补公司经营的亏损。
⑥没有盈利,不得分配。否则,等于以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
⑦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自己的股份,等于股东退股,收回的股份等于未能发行,从而导致资本虚假。因此,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许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
⑧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此种担保的实现会导致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与公司不得收购自己股份的规则相悖。
资本维持原则虽然一般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加以阐释,但事实上它也基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这一原则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而且也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甚至在英美法系中处于比大陆法系更为突出的地位。
(3)资本不变原则
①资本不变原则的概念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这里的不变,并非资本绝对的不可改变,而是指不得随意增减,也不能随构成资本的具体资产价值的实际变化而增减。
②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
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与资本维持原则是相同的,即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的降低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资本维持原则维持的是公司资本的实质,而资本不变原则维持的则是资本的形式。
③我国规定
我国公司法的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增减资本的严格规定上,公司法中对公司增减资本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必须经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而且,对于减少资本,特别规定了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资本原则形成于大陆法系国家,同时也为英美法系国家所不同程度地吸收和采纳。
④确立公司资本原则的原因
a.确立公司资本原则的根本原因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是公司独立的财产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证公司本身的正常发展,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b.这些原则不是僵化不变的,从资本形成制度中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发展以及折中资本制的出现,既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商业经营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表明了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对此所采取的灵活和科学的态度。
2.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1)法定资本制
①法定资本制的概念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②法定资本制的主要内容
a.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b.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或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足,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
c.资本或股份经认足或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
d.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新股发行程序。
③法定资本制的主要特点
a.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而不是一次缴纳股款。
b.对于实物出资,一般不允许分期缴纳。
④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的优点
a.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
b.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
c.使公司从成立开始就有足够资金担保债务履行;
d.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⑤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的缺点
给某些大型公司设立形成资金障碍,导致某些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增资程序烦琐、费时费钱等而受到批判。
(2)授权资本制
①授权资本制的概念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②授权资本制的内容
a.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此做法与法定资本制相同。但同时章程亦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
b.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而只须认足或募足其中的一部分。
c.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欲增加资本,仅须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
③授权资本制的优势
a.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
b.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不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
c.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发行资本,既适应了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又避免了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
④授权资本制的弊端
在授权资本制下,由于公司章程中的资本仅是一种名义上的数额,同时又未对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其发行期限作出规定,因而极易造成公司实缴资本与其实际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的严重脱节,也容易发生欺诈性的商业行为,并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风险。
(3)折中资本制
①折中资本制的概念
折中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衍生和演变而成的资本制度。
②折中资本制的类型
a.许可资本制
亦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公司资本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b.折中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须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三、公司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
1.公司资本的募集
公司资本的募集,亦称资本的发行,是指以一定的条件向投资者发行资本,由投资者出资认购并取得股权或股份,公司获得相应的资产。
(1)资本募集的方式
①发起人募集与认股人募集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者有发起人与认股人之分,如公司发行的全部资本都由发起人认购,是发起人募集。如果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资本,其余部分由普通认股人认购,是认股人募集。有限公司初始的股东都是实质上的发起人,因此通常采取发起人募集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则属于发起人募集。
②公开募集与不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和不特定的任何人募集资本。不公开募集则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本。公开募集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权利,有限公司则不得公开募集资本。
③一次募集与分次募集
一次募集是将公司资本通过一次性发行募集完毕,亦即一次性发行。分次募集是通过分次发行完成公司资本的募集,亦即分次发行。有限公司通常为一次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资本制下,为一次募集,在授权资本制下,则为分次募集。
④内部募集与外部募集
内部募集是在公司现有股东的范围内募集资本。外部募集则是在公司现有股东之外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本,此种募集又被称之为接受或吸纳新股东。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既可内部募集,亦可外部募集。在外部募集时,现有公司股东通常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因此,内部募集与外部募集又常被同时采用。
(2)资本募集的法律程序
①签订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
采取发起人募集方式时,其采用的法律形式是由全体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或称公司设立协议,约定各发起人认购资本的义务和具体比例或金额。
②签订认股协议
约定各认股人认购资本的义务及其具体比例或金额。签署认股书是签订认股协议的特殊形式,认股书是认股人承诺其认购资本的义务及其具体比例或金额的法律文书,认股书一经签署,认股协议即为成立。
③签署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或认股协议并非公司设立的法定文件,在没有发起人协议或认股协议的情况下,其采用的法律形式是由全体发起人或认股人签署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各自的认购义务及其具体比例或金额。
④招股与认股
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特有的法律形式,它是由公司对外公开招股、公众认股和公司确定认股结果三个行为构成。其中的对外公开招股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行为,公众填写认股书属于认购股份的要约行为,而公司根据认购情况,按一定方式或比例最终决定并通知认股结果的行为则属于认购股份的承诺行为。
2.股份发行的分类
广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资本的组成部分,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和有限公司的出资。狭义的股份,只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严格意义上的股份。本节所称股份发行系指狭义的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发行。
(1)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①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
②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后再次发行股份。
(2)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①直接发行,是指公司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股份,而不由证券承销机构代销或者包销。
②间接发行,是指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股份,并由其办理有关发行事宜并承担相应发行风险。间接发行通过股份承销方式进行,具体又分为股份承销和股份包销。
(3)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①公开发行,亦称为公募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行股份。
②不公开发行,又称为私募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采取特定的方式发行股份。
(4)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
①增资发行,是指公司在增加资本情况下发行股份。即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后,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
②非增资发行,是指在公司资本总额范围内不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
(5)通常发行与特别发行
①通常发行,是指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新股,一般所说的新股发行都指通常发行。通常发行的结果既增加公司的资本,也增加公司的资产。
②特别发行,是指不是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是基于某些特殊目的发行新股,如为向股东分配公司盈余、把公积金转为资本、把公司债转换成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而置换股份等目的而发行股份。
(6)平价发行、折价发行与溢价发行
①平价发行,也称面额发行,是指按股份的票面价额发行股份。平价发行多适用于私募发行。我国实践中国家股、法人股的发行一般都是平价发行。
②折价发行,是指按低于股份票面价额的价格发行股份。折价发行意味着公司实际获得的股款低于其发行的资本数额,违反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的原则,因而各国公司法都禁止股份的折价发行。
③溢价发行,是指按高于股份票面价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④中间价发行,是指按股份票面价额与市场价格之间的某一中间价格发行股份。
(7)其他发行分类
除上述分类外,在学理和实践中,还有其他各种分类。例如按发行地域范围不同,分为国内发行和国外发行;按发行条件确定方式不同,分为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按是否借助交易系统发行,分为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等。
3.股份发行的原则
(1)公开原则
①公开原则的含义
公开原则,是指发行公司必须依照法定要求将与其发行股份相关的一切重要的信息和情况公之于众。
②公开原则的目的
a.防止欺诈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在获悉公司及其股份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判断和决策。
b.公开原则的实行,形成了公众和投资者对公司行为的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发起人或管理者以及公司本身的行为起着约束性的作用。
(2)公平原则
①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原则,是指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予平等的对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a.投资者有权获得平等的投资机会;
b.同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c.公司发行的同类股份应具有相同的权利或利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②公平原则的意义
a.股份发行的公平原则是民商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要求,
b.是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在股份发行中的体现。
c.公平,既是法律的原则,又是投资者追求的目标之一。公开与公平之间,公平是目标和结果,公开是手段或方法。
(3)公正原则
①公正原则的含义
公正原则,是指对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应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公正对待,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②公正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联系
公正原则与公平原则有密切联系,公平原则应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并确定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而公正原则应是执法和司法机关监管当事人行为和处理权益争议时适用的法律原则。
4.股份公开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的条件
①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⑦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股发行的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5.新股发行程序
不同类型或不同形式的股份发行,其发行程序有所不同,新股发行的程序不同于设立发行、内部发行。设立发行的程序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是重合的,具体内容见本编第三章“公司的设立”部分;公开发行的程序较内部发行复杂。新股发行程序是股份公开发行的一种,主要程序如下:
(1)发行决议
新股发行的决定权取决于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之下,发行新股就是增加资本,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其决定权在公司的股东大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审查核准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由董事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文件,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的申请。
(3)公告文件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须按有关规定制作。
(4)签订证券承销协议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方式主要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
(5)登记和公告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四、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
1.增加资本
(1)增资的目的和意义
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增资通常具有下述目的和意义:
①筹集经营资金
开拓新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领域,扩大现有经营规模。
②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
在公司形成大量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情况下,通过增加资本可以停止或减少对股东的收益分配,而使公司继续占用现有的资金。
③调整现有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改变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
吸收新的股东,可以改变股东成分和结构。在现有股东范围内的增资,通过认购新股比例的安排,则可以调整现有股东相互间的持股比例。而在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变更之后,公司将可实现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重新安排和调整。
④公司吸收合并
在公司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时,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在并入另一公司的同时,会促使公司增加资本。
⑤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
资本规模直接反映公司的资产实力和经营规模,增资由此成为显示和提高公司商业信用,并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
(2)增资的方式
①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
a.内部增资,是由现有股东认购增加的公司资本。
b.外部增资,是由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认购新增的公司资本。内部增资和外部增资可以同时采用。
②同比增资与不同比增资
a.同比增资,是内部增资时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增加出资,增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变。
b.不同比增资,是内部增资时各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而增加出资,也可能有的股东不增加出资,增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
③追加性增资与分配性增资
a.追加性增资,是通过现有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对公司的新的投入而增加资本,其结果既增加公司的资本,也增加公司的资产或运营资金。
b.分配性增资,是内部增资的一种方式,是在现有股东不作新的投入的情况下,通过将未分配利润用于股东出资缴纳、把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方式增加资本,其结果只是改变公司资产的性质和结构,而不改变其总的价值金额,只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不增加公司的资产总量。
④增加股份数额与增加股份金额
这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的增资方式。
a.增加股份的数额,即公司在原定股份总数之外发行新的股份。增加的股份,既可以由原有股东优先认股,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
b.增加股份金额,即公司在不改变原定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股份的金额或面额。此种增资只能是内部增资,即由原有股东增加自己的股份出资。
⑤配股增资与送股增资
这是上市公司广泛采用的增资方式。
a.配股增资,又称增资配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现有公司股东持股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其发售股份。配股的对象仅限于公司现有股东,配股的条件通常要优于公司对外发行的条件。
b.送股增资,又称送股或送红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现有公司股东持股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其无偿分配股份,其实质是向股东进行收益的分配,只是分配的不是货币,而是股份。
⑥公司债转换增资与债转股增资
a.公司债转换增资,是指将公司发行的可转化公司债依照规定的条件转换成为公司的股份,由此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
b.债转股增资,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所实行的特殊增资方式,即将银行对债务人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按约定的方法折抵为对该公司一定金额的股权,银行由此从债权人变成该公司的股东,由此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
(3)增资的条件和程序
①增资的条件
增加资本能够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各国立法对有限公司增资的条件通常不作强制性要求,而由公司自行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公众性特点,法律对其增资则予以必要的限制。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新股发行条件的规定同时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条件。
②增资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
2.减少资本
(1)减资的目的和意义
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根据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不得随意减少,但也并非绝对不可改变,而是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减资。减资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①缩小经营规模或停止经营项目
②减少资本过剩,提高财产效用
在原定公司资本过高情况下,如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停滞和浪费,不利于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益。
③实现股利分配,保证股东利益
在“无盈不分”的盈利分配原则之下,如果公司亏损严重,将使股东长期得不到股利的分配,不利于调动股东的积极性。通过减资,可以尽快改变公司的亏损状态,使公司具备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条件。
④缩小资本与净资产差距,真实反映公司资本信用状况
如果公司亏损严重,资本与其净资产差额过大,公司资本会失去其应有的标示公司信用状况的法律意义,通过减资,可以使二者保持基本的一致。
⑤公司分立
在派生分立情况下,原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变,但资产的减少必然要求资本的相应减少。
(2)减资的方式
①同比减资与不同比减资
a.同比减资,是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变。
b.不同比减资,是各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而减少出资,也可能有的股东不减少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
②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与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
a.返还出资的减资,是对已缴足出资额的股权或股份,将部分出资款返还给股东,此种减资的结果既减少公司的资本,也减少公司的资产或运营资金。
b.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对尚未缴足出资额的股权或股份,免除股东全部或部分缴纳出资的义务。
c.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是在公司因亏损而减资时,直接取消部分股权或股份,或者直接减少每个股份的金额,并抵销本应弥补的公司亏损。
后两种减资的结果只是改变公司资产的性质和结构,而不改变其总的价值金额,只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不减少公司的资产总量。
③减少股份数额与减少股份金额
a.减少股份数额,即每股金额并不减少,而只是减少股份总数。其具体方法又分为销除股份和合并股份。
b.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只减少每股的金额。
(3)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①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
有限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②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④债务清偿或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资本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主要事项之一,公司成立之时,其资本总额已登记注册,减少资本引起主要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因而须办理减资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五、股东出资概述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1.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
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
在法定资本制之下,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正是通过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加以实现的。股东必须一次出资到位的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求。
2.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界限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实际上,有限责任的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承担的责任后果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
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必要条件。
3.股东出资与股权
出资既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股东既然享有股权,就应承担出资的义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同时,股东享有股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或数额,有限公司股东通常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出资的金额享有股权。
4.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及违约形式
(1)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①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②股东一般是通过签署公司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或认股书的形式约定其各自的出资比例或金额,出资条款构成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
③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公司设立必须制订章程,而出资义务的分配则是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不论股东之间作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①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a.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b.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
c.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
d.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②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文件所确定的价额等。
③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a.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b.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5.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第84条、第94条对股东出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主要是以下四种: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
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
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
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六、股东出资的形式
1.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
在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的是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即股东以何种财产出资,不完全取决于股东自身拥有何种财产或资源,也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经营需要何种财产或资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2.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的要件
(1)可以用货币估价
即具有价值上的确定性,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价值能够具体确定或评估作价。可以用货币估价,不仅是保障公司资本确定、真实的要求,也是确定股东出资比例或金额的依据,而且还是以此项财产清偿公司债务时的计算依据。
(2)可以依法转让
即具有可转让性,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可以由公司股东交付与公司,并为公司经营所用,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地从公司移转给公司的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予以有效的财产利用。
3.我国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
(1)货币出资
①货币出资是法律关系最为简单、当事人间最少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出资形式,只要当事人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货币交付与公司或汇入公司的设立账户,出资义务即为履行。
②货币出资的一个特别法律问题是能否以借贷资金作为公司注册资本。以借贷资金作为资本或出资,包括两种情况:
a.以公司为借款人对外借贷,并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由股东联系安排借款使公司获得资金,但却同时形成公司对外负债,股东并未实际地承担出资的责任,这种借贷出资应为法律所禁止。
b.以股东为借款人对外借贷,并由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对股东来说是借贷资金,但对公司却不是借贷资金,并不形成公司负债,股东实质上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只不过这种履行的条件是通过对外的负债而获得,因而这种借贷出资应得到承认和允许。
(2)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①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评估和界定。
②出资的实物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用于股东出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此种实物是否可以用做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
(3)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包括工业产权出资和著作权出资。
①对于工业产权,存有狭义与广义的两种不同解释:
a.狭义的工业产权仅指商标权和专利权。
b.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较为广泛,根据《巴黎公约》第1条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至少应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
对于工业产权出资,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工业产权的条件即可作为股东出资,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对此有特别的要求或限制。
②著作权也完全具备法定出资形式的要件,它既具有可估价的财产价值,也完全可以依法转让。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样,其权利中都包含有可转让的财产权内容,因此,完全可以将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用于出资。
(4)土地使用权出资
①土地使用权成为公司法的法定出资形式,有着客观的原因和充分的根据。
a.土地使用权是民事主体所能拥有的最重要的财产。在民事主体的财产构成中,土地使用权从来都占据重要的位置。
b.对土地的使用需求是公司经营活动最普遍的需要。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土地是公司经营场所的最基本的形式。
c.土地作为天然的和有限的资源,在财产价值上,通常具有超乎一般动产的更高价值和其他财产难以比拟的保值增值性。土地使用权也完全符合公司法所要求的可用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的要件。
②土地使用权是公司实践中十分普遍而又重要的出资标的,根据我国土地制度和土地使用权本身的特点,又形成了对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以下特殊法律条件和要求:
a.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b.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c.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d.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抵押等权利负担、没有权利瑕疵的土地使用权。
4.其他出资形式
在我国,尽管公司法只规定了四种出资形式,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股权、债权的出资,未来的立法对此是否应予承认并进一步允许其他的出资形式,包括劳务、信用、经营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等各种财产权的出资,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的问题。
七、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1.出资的价值评估
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形式的出资都需要进行价值的评估。
①非货币出资的特殊法律问题在于其价值的评定。与货币出资不同,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无法直接由其自身客观表现,而必须依赖人的主观评价。
②非货币出资的价值又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除其自身可能发生的自然增值或贬值、添附或毁损外,因时间、地点和其他外界因素、环境的变化,也会引起非货币出资价值的重大变化。
③为保证非货币出资估价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非货币出资通常需要由中立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④对于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2.出资的比例结构
出资的比例结构,也称为出资的构成,是指股东出资总额中各种出资所占的比例情况。
我国《公司法》彻底取消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
为保障公司开业和经营所需货币资金的基本需求,防止非货币财产变现的困难和障碍,借鉴境外公司法立法经验和先例,《公司法》增加了关于货币出资最低比例的规定,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条)。
3.出资的履行
(1)出资的履行就是股东将用于出资的财产交付与公司或向公司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由不同出资的特点决定,其履行出资的方式也不同。
(2)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最为简单,只需货币的实际交付即可,即将应出资的货币存人设立中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实物的出资是实物所有权从股东向公司的转移,应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则,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
(4)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以权利证书所表彰的特殊民事权利,其出资不仅要求专利技术或商标的实际转移,更重要的是专利或商标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以及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中权利人的相应变更。
4.出资的验资
(1)验资,是法定机构依法对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证明的行为,验资制度是法定资本制的要求和保障。
(2)法定验资机构通常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构成。
(3)验资的内容应包括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是否公平、合理,货币出资是否已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非货币出资是否已办理权利移转登记手续等。
(4)验资结束,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必须客观真实,验资机构或验资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章前沿问题】
1.关于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
(1)公司的信用基础究竟在于公司的资本还是资产,是目前已开始研究的问题。在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下,资本的作用被神化,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崇信。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资本信用的弊端已明显暴露,而资本信用本身也并未产生其预期的效果。
(2)事实上,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也许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公司的信用是以公司的资产为基础,而非以公司的资本为基础。
(3)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其法律意义在于对现行公司法制度的变革,在于取消资本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制度和约束,改革现行的资本制度和出资制度,从而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和根本性的保护。
2.我国法定资本制的改革
(1)我国公司法在资本信用的理念下,对公司资本的形成采取了典型的法定资本制,它是建立在资本信用基础上的资本形成制度。为了保证资本信用,我国原公司法不得不容忍法定资本制带来的公司设立难度大、公司资金闲置与浪费、增资程序
(2)复杂等弊端。但如果突破了资本信用的束缚,而代之以资产信用,对授权资本制或折中资本制的采纳可能就不存在法律障碍了。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对法定资本制的改革已成为国际趋势,学者们也认为我国改革法定资本制的条件已经成熟,应改采授权资本制或折中资本制。
3.公司增资中的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
(1)公司增资,不同股东在增资中的立场和态度完全不同,由此引起的股东权益争执和增资纠纷已经出现。
(2)关于增资只是一种权利,或还是一种义务的问题
一般认为,增资是股东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由于每个股东自身的财产能力和情况不同,不能强求股东向公司追加出资,股东加入公司和原来的出资是自愿的,后来增资时的出资也应是自愿的。
(3)增资时原有股东和新股东的权益界定。合理的增资方式应是首先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公司的净资产或股东权益的真实价值。盈利状态下高于资本的股东权益应由原有股东享有,亏损状态下新股东相同比例股权的出资也不应该按原有股东的出资额确定。但这并不否定和排斥当事人之间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公司各种内外因素和发展预期等的考虑,对增资的商业条件作出安排,并达成自愿协议。
4.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
(1)出资责任是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从现实情况分析,股东的出资义务来源于三种根据:
①公司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属于约定义务.
②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则取决于对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解和界定。
③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义务。
(2)股东的出资是章程必须记载的绝对必要事项,而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此,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也可以理解为法定义务。
(3)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和相对人的关系决定了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在公司成立之前或在公司设立无效或失败情况下,发生效力的只是公司设立协议,这一阶段产生的出资责任应是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之后产生的出资责任
①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有学者把它定性为违约责任,有学者则把它定性为侵权责任,即股东违反了法定义务而损害或侵犯了公司应有的财产权的责任。
②如果因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或导致其他股东的财产损失,还会产生股东对股东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等。
5.信用出资的障碍与挂靠企业的产权认定
(1)信用出资因其价值难以界定、无法有效移转,难以实现债务清偿功能而不被我国《公司法》允许,信用也无法被计入公司的资本。
(2)挂靠企业的产权关系,存在着信用利用与估价的问题。有些挂靠企业纯粹由私人投资,并完全依靠私人的有形投资和私人投资者的经营管理而使资产滚动增值,此种企业应恢复其私营企业的本性并确认私人投资者对企业产权的所有,是企业产权界定无可置疑的原则。
(3)有的挂靠企业虽然资产由私人投入,但资产数额微不足道,却通过由挂靠关系所产生的身份和背景获得了他人所无法获得的经营资源和条件,被挂靠组织由此而取得管理费等名目的收益并进一步主张投资者的权益,而其投资的方式可能正是信用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