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答:(1)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
公司是其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股东只享有股权,亦即股东权或股份权。公司与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公司必须有其可控制、可支配的财产。并且,公司的财产是和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的。“分离”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这个原则对所有类型的公司均适用,即使是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同样是属于公司,而非属于国家。
(2)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
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产有法定的要求,尤其是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公司要想具有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就必须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作为物质条件。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答:公司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
(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存在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各自独立承担。
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
答:(1)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社团性是公司的基本特征,公司的社团性表现在它通常有两个获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
(2)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也是对公司社团性理论的突破。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即,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归属于单一股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既承认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承认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既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也承认公司成立后因股份转让等原因形成的一人公司。除上述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两类公司可以有一个投资人设立,即“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
(3)对一人公司的立法承认,并不是否认了公司的社团性特征。因为社团性强调的是一个组织体,而不仅仅是社员人数为多数。
4.简述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
答:公司法首先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干预。公司的设立不仅涉及股东间的利益,更涉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或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必须将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和规则法定化和强制化。同时,公司法中又有任意性的规范。这是由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对于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和事项,公司法体现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允许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对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和变通。
5.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和适用要件。
答:(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中,后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通过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我国公司法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肯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针对一人公司中容易发生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公司法》第64条又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形成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原则性规定和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应具备以下要件:
①主体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
②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我国公司法在滥用行为的规定上宜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形式。
③结果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