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商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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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课后习题及详解

1.什么是合伙企业?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答:(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同之处

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只有全体合伙人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协议的全部条款,合伙企业才有可能产生。

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合伙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其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出资既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取得合伙企业资格的重要条件。

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与风险融为一体的营利性组织。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往往会规定合伙企业的某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传统的合伙规则赋予每一个合伙人平等的经营管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必须亲自行使该权利。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这并不排除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来执行。

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

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虽然某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或因合伙人之间出现纷争等,都可能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但是,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清退,由原合伙人的继承人或剩余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

组成人员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

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出资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不能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竞业禁止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中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中,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财产份额出质不同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出质。而普通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有严格的规定。

2.如何理解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答:(1)学界对于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三种观点:

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合伙企业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应成为第三民事主体,与自然人和法人并列;

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合伙企业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而是一种合同关系;

区别对待说

区别对待说认为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必须是有条件的,主要是应将合伙区别对待:一些简易合伙企业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而有组织和字号的合伙企业应成为民事主体。

(2)肯定合伙企业法律地位为民事主体的理由:

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伙企业法》第20、21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依法取得的各项财产享有财产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就为合伙企业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提供了可能性。

合伙企业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可以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可以作为诉讼上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一般情况下,涉及合伙企业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处分、经营范围的改变以及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事务,都须有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是单个合伙人意思表示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独立于合伙人个人意思表示之外,反映合伙企业行为能力的“团体意思”。这为合伙企业成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可行性。

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在合伙企业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在这个意义上,合伙企业财产并未完全独立于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之外,合伙企业责任也不可避免地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相牵连。但是,这里的前提是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要求普通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偿还。这体现出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3.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具体阐述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a.合伙人的人数须有两个以上。

b.合伙人的组成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合伙企业的性质相符。

c.合伙人的资格应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这是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要件。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而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a.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b.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c.作为合伙出资的必须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d.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当包括: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以及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有特殊要求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主体要件

a.合伙人的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名有限合伙人。

b.合伙人的人数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合伙协议要件

a.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b.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c.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d.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e.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f.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出资要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名称要件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什么是入伙?入伙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在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的这一段时间内,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新合伙人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入伙:合伙人之外的人从原始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者全部份额。合伙人之外的人投入资本,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入伙应具备的条件

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非合伙人人伙时的条件一般可以概括为: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什么是退伙?引起退伙的事由主要有哪些?

答:(1)退伙的概念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

(2)引起退伙的事由

引起退伙的事由包括法定退伙事由、因开除退伙、协议退伙和因单方面声明退伙四种情形,具体阐述如下:

法定退伙事由

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企业发生当然退伙: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上述退伙事由之一导致退伙后果的,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起为退伙生效之日。

因开除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合伙人除名的事由: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因协议退伙

依《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合伙人退伙,如果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一般情况下,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发生协议退伙的效力: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发生;

b.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因单方面声明退伙

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4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我国允许合伙人单方面声明退伙。

6.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有哪些?

答: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7.合伙企业应如何清算?清算中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

执行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依法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的人员。《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了在合伙企业解散后确定清算人的四种方式:

a.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b.由合伙人指定的人担任清算人。

c.由合伙人委托的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这里的“第三人”并非指一人,即没有人数限制,可以由合伙人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确定清算人的人数。

d.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务权限

依《合伙企业法》第87~90条的规定,清算人的职务权限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a.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c.清缴所欠税款。

d.清理债权、债务。

e.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f.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g.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后清偿债务的原则

合伙企业清算后清偿债务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如下:

a.根据企业解散清偿债务的一般原则,合伙企业因解散而清偿债务的,如有未到期的债务,应视为已到期;处于诉讼中的债务,应保留偿还债务的财产份额,待诉讼完结后处理。

b.清算人在清理完毕合伙企业财产后,应依一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依《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清偿顺序如下: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c.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各普通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损益分担比例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依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出资比例的,由普通合伙人平均分担。

d.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清算中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清算中合伙企业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尚未归于消灭。合伙企业至清算结束、注销登记后完全消灭。

8.如何理解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答: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具体阐述如下:

(1)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产生于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方面: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一般从业人员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均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首先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在该法第五章中,规定了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撤销企业登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责令限期登记”、“责令退还”,等七种行政处罚。这些责任方式分别涉及合伙企业登记、经营、清算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分

对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3)合伙企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合伙企业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105条以及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下列四种: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如与第三人通谋)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清算人违反法律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4)不同责任形式的效力冲突解决

如果合伙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而其财产又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就会发生不同责任形式的效力冲突问题。依《合伙企业法》第106条的规定,如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等行政、刑事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的支付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