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这算哪门子的市场化
这个题目借用了经济学家周其仁先生一篇文章的题目,他以此为题反驳了医疗卫生过渡市场化的言论,而我想以此为题讨论一下大病医疗保险委托商保经办的事,因为很多人认为,大病保险甚至是基本医疗保险,通过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可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效率,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场化改革。
市场化确实是个好东西,30多年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证明了这一点,而现在残存的还没有市场化改革的领域存在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足以证明不市场化改革危害极大,医疗、石油、电力等非市场化领域成为腐败重灾区,即是很好的例证。
然而,市场化也不是乱来的,也有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一是交易的双方对交易资产的产权是明确的,就是你不能拿别人的东西去做交易;二是交易双方是平等自由的,也就是你不能强买强卖;三是有一个充分的公平竞争环境,市场主体在竞争中自担风险,自负亏盈,也就是说不能通过获得垄断权力确保收益。当然,市场机制特征的描述还有许多,还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归纳,但我觉得这几条应当是核心内容,如果与之不符,就是违背市场规则,改革措施就不是市场化。
市场化是回归到遵循市场运行规则办事的过程,在中国的特殊含义就是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变革,其目的是使经济运行和社会治理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无论是政府花钱办事、社会资金办事,还是私人、商业办事,都是如此,无论你愿不原意、承不承认,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都会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
如此,我们就可以来分析现在搞的大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这档子事了。现在搞的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脉络是:国务院发文要求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块,通过招标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商业保险公司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按大病医保政策为参保人支付待遇。很多专家都将这一政策脉络打上了市场化的标签,认为是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的探索。而且在当下,似乎成了一种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对这种“市场化”却有不少疑惑,感到其中诡异颇多。
其一,居民大病保险是拿了谁的钱来让“政府购买服务”?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被定义为政府的公共事务,因此,政府从财政拿钱举办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的成本,应当是政府财政拿钱来补偿。而《社会保险法》以及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明确,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参保人的医疗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事费用不得从基金中开支,意味医疗保险基金的产权理应归全体参保人。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机构是法定的代理人,但代理人的办事经费应来源于政府财政,而不应当来源于医保基金。如果是政府不想直接由法定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经办服务,而是要购买服务,也应当是政府拿本由政府养人养机构的那份钱去购买服务,而不是动用医疗保险基金。而现在大病医疗保险本应由政府财政拿钱的办事费用,却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商业保险公司的“保本微利”。这是不是政府强行干预了医疗基金的法定资产权,拿了参保人的钱去和商业保险公司做了交易?根本的原因还是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产权问题不清楚,把医保基金当作政府的钱,而不是参保人的钱——既然医保基金是政府的钱,政府财政也是政府的钱,从哪出都一样。产权都不清,市场化何在?
其二,居民大病保险经办的委托权是否被强买强卖?假定大病保险经办的费用应当由医保基金也就是全体参保人承担,比如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就是这么干的(德国法律规定经办费用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5%),那么该医保基金委托谁来经办,就应当由全体参保人的共同意志来决定,而表达这种共同意志的方式应是国家立法,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无权决定。我国立法机构通过《社会保险法》明确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负责社保基金的管理,这在程序上是全体参保人共同意志的表达,符合平等自由买卖的原则。而大病医疗保险是由政府部门而不是立法强行规定必须用医保基金去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是不是有政府部门强行拉郎配之嫌?即便某些商业保险公司有意愿经办,是不是其中有商业保险公司假借政府之手强行交易之嫌?
其三,承担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公平竞争?从文件规定的字面上看,需要通过政府招标,似乎是有竞争的,然而从实际操作来看,参与招标的都是具有国资影子的商保公司,至少我们看不到像ING这样有经办荷兰社会保险业务经验的外资商保公司的影子;而且一些地方的委托协议中还规定除了弥补经办成本外,还必须保证商保公司一定比例的收益,使商保公司无任何亏盈风险,这就从根本上抽掉了商保企业在亏盈风险下提高经办效率的竞争机制,从而坐收渔利。这种好事无不显示出垄断,谈何市场公平竞争。
目前大病保险委托商保经办只能说是将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化罢了,然而一个商业化机构并不一定是市场化的机构,比如那些具有垄断经营权的公司,正是我国市场化改革需要攻破的堡垒。而在市场化改革的今天,还有人假借政府之手获得垄断经营权利,以市场化的旗号违背市场的基本规则,不能不让人感到事情背后的诡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