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一、应税消费品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政策,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以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和生产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政策,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是指生产性企业按实际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规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即税法规定的消费率税率或单位税额。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从价定率计税的消费品应退税额的计算
按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如果工厂销售额是含增值税的价格,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从量定额计税的消费品应退税额的计算
按照外贸企业报关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算
按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及报关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免)的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