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消费税的法律规定
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分布于以下五个环节。
(一)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1)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
(2)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如果自产应税消费品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4)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或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回收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报关从国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批发的卷烟
批发的卷烟是指卷烟批发企业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批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执行复合计征方法。
(五)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制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所在地或者起运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生产销售(包括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以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以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5)批发卷烟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一)税目
我国现行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和细目,各税目的具体内容如下。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3个子目。
“卷烟”子目又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两个细目。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2.酒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4个子目。
“啤酒”子目又分为“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两个细目。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是乙类啤酒。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引入案列解析
本章引入案例中欢乐自助餐厅通过自酿啤酒设备生产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1)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2)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凝点或倾点在-50~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成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4)石脑油。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5)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6)润滑油。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7)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于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
7.摩托车
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千米,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汽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9.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0.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3.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4.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15.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资料链接3-1
关于电池和涂料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财税〔2015〕16号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二)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便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比例税率,如化妆品、小汽车等。为了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如表3-1所示。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
续表
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征税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
四、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税收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但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加强税源控制,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生产销售环节,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环节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于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卷烟的批发,由批发卷烟者在批发环节纳税。
(5)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环节纳税。
案例分析3-1
下列产品的流转环节中,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有:①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生产环节;②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③高档手表的零售环节;④卷烟的批发环节;⑤啤酒屋自产啤酒的销售环节;⑥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用于办公室装修的移送环节。
分析:
(1)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环节纳税,所以,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生产环节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3)高档手表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4)卷烟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所以,卷烟的批发环节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
(5)啤酒屋为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产啤酒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主营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啤酒属于应税消费品,应于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6)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属于视同销售,应在移送环节征收增值税,但实木地板在委托加工收回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移送时不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