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文化产业对外贸易政策理论
文化贸易是各国服务贸易政策关注的重点领域,各国在文化贸易的开放程度上都十分谨慎,各国政府对文化贸易的各种限制和保护远远超过货物贸易。很多学者对于文化贸易是应该“自由”还是应该“保护”的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理论界逐渐形成了文化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争论,其根源可以追溯到约翰·格雷(John Grey)和尼古拉斯·加纳姆(Nicholas Garnham)关于“文化多元主义”和“文化普遍主义”的争论。一些学者主张自由的不加干预的文化贸易政策;另一些学者则强调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主张保护性的政府干预政策。在文化贸易政策取向自由还是保护的争论中,美、英学者大都倾向自由,认为文化产品同一般产品无异,赞同“文化普遍主义”;而法、加学者又大都倾向保护,倡导“文化例外”和“文化多样性”。当今以法国、加拿大倡导的“保护文化多样性”、坚持“文化例外”的思想和美国文化贸易自由的论调一直在不断地碰撞。
2.5.1 文化贸易的“自由”政策理论
实行文化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国内的文化贸易政策基本上是越来越放松管制,其理论基础是自由市场理论、多样化原则和文化扩张理念。
1.自由市场理论与文化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
自由市场理论在文化政策方面的研究出现在“意见市场”概念中,这最早可追溯到17世纪约翰·弥尔顿的著作,其最早的含义是:自我表现和自由思考的个人权利是十分重要的,真理可经由意见的自由交换而得到。1948年,美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米科尔约翰在《言论自由及其与自治的关系》一书中提出,不加限制的信息流动是自治社会的基础。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认为应该放松管制,罗纳德·科斯、布鲁斯·欧文等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存在一个买卖信息、娱乐和知识产品的市场,按照供求规律进行交换;任何内容或意见,只要存在足够的消费者使之有利可图,就会有供给。
1982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马克·富勒提出,管制者应当像对待其他任何产品市场一样,以促进竞争和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原则来指导意见市场。因此,赞成文化自由贸易的学者认为自由贸易可以带来积极的效应,对文化产业不应加以干预。美国人认为,在与文学艺术发生关系时国家处于相对被动的角色是比较合适的。今天,大多数美国国内的文化政策制定者仍然坚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不应该有任何文化政策。1981年,国会图书馆的丹尼尔·布尔斯丁在一次文化政策的圆桌会议上重申了他的观点:“当然,只有那些极权主义国家才有文化政策。”
此外还有学者从文化产品的出口国和进口国角度对文化自由贸易政策加以考察。早在1981年,巴托尔(Bator)就从出口国和进口国两方面肯定了国际艺术品应该实施自由贸易政策。巴托尔认为国际文化艺术贸易是国际性订单下的艺术品在国与国之间的转移。国际性订单的价值在于能够鼓励一国保持和丰富本国的文化存量。对于出口国来说,一国出口艺术品将促进国外对本国的了解和尊敬。通过对本国艺术品的消费,外国人的欣赏水平将提高,进而产生旅游、学习等愿望,这会进一步增加本国艺术品的价值。而对于进口国来说,进口艺术品丰富了本国艺术存量和财富,同时本国也因此成为潜在的出口国。巴托尔由此得出结论,各国应尽可能排除一切阻碍国际间文化艺术贸易的壁垒,鼓励和扩大贸易范围。
Boorstin(1982), Adams和Goldbard(1986), Roth Kopf(1997)等美国学者都把美国在文化产业领域的成功归结为美国所采取的自由贸易政策,他们从理论的角度加以证明,其主要结论可以归纳为:(1)自由贸易政策对个人的创造形成极大的促进作用;(2)自由贸易政策避免了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过度干预;(3)自由贸易政策保护了文化的多样性;(4)自由贸易政策有利于美国文化产业的对外输出与扩张。Frank(1992)在Wildman和Siweek(1988)的基础上研究并解释了美国在影视产业中的霸主地位;Kensten(1992)分析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文化领域的条款,阐述两国在文化产品和服务流动方面的主旨与目标;印度学者Mukherjee(2004)则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证实了作为文化产品输入国的印度在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同时保持了文化的多样性。外国文化内容的进口并没有导致本土文化的弱化,相反,文化产品进口给予印度民众更多选择的机会,外国投资使印度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印度在文化产业的自由开放中受益。
WTO的自由贸易就是基于这样一个思想:市场是保证消费者以最优惠的价格得到商品并增加全球财富的最有效的机制。自由贸易简单地说就是消除关税壁垒和商品进口配额。而这正是允许市场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运行的有效手段。但是,这种自由贸易的缺陷在于:(1)随着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传统的关税与进口配额将被一些新型的壁垒所取代,如一些绿色壁垒、技术性壁垒等;(2)在这种通向自由贸易的途径中,并不是所有的贸易伙伴都是平等的,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是平等的。
尽管自由贸易的思想有一些缺陷,但是,WTO的有关规定作为规范国际文化贸易的主导性文件,很多国家都会主动遵守。WTO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产品和服务跨越国界的自由流动,它要求各国根据其所制定的多边贸易协定来调整各自国内的文化政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跨国流动扫除障碍,它的仲裁机构是具有强制性的。Schwanen&Daniel(2009)认为,从贸易规则中排除文化产业的战略,使加拿大文化政策呈现不断变化的趋势。依照技术的迅速变革和产业之间的衔接,从一个达成的贸易协定中排除限定的产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可能是过度限制的。出于类似的原因,令人怀疑加拿大可以无限期地保持其目前在贸易总协定(GATT)下不对这些产业进行承诺的状况。美国和许多其他贸易伙伴将反复争取将文化产品列入GATT,或将文化产业列入现有的GATT。贸易谈判的性质也意味着,加拿大拒绝交易将导致其文化和其他行业出口市场的下降。与此同时,他们还认为,加拿大以文化的名义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都没有很好地解释将文化政策摆在首位的依据。他们指出,一些现存的公共支持的合理准则、加拿大电台和电视台的内容配额和外国投资的限制,始终没有帮助甚至阻碍了文化政策目标的实现。财政支持往往是以就业为基础的持续扩展,加拿大财政支持的却不是创造性的内容;配额不顾加拿大人是否真正对所提供的产品感兴趣;投资限制,可能会导致因固守国内少数生产商而损失急需的资金、技术和所有制多样化。这种情况下,加拿大应打开国门,在贸易协定中商谈一些现有措施,使用合理的手段来实现关键文化政策的目标。
2.多样性原则与文化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直致力于世界文化的多样性,而保护文化多样性政策的实施者主要是法国、加拿大等。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我们的创造的多样性》,主张不能把文化降低到只作为经济发展的促进者这样一个次要的地位,而是应当保卫民族独特的文化身份而努力。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主任埃利·科昂希望“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种机构就可以想办法给出一个积极的定义,它源于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可以证明文化例外的合理性”。加拿大学者伊万·伯尼尔也提出“应当在WTO的框架之外通过一个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特殊条例,对文化产品的特殊地位作出界定,并使文化产品的特殊地位具有公认的合理性”。但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国际机构,它的主张仅仅是一种学说和倡导,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因而只是一种“软规则”。
Eeekhard Janeba(2004)对李嘉图模型进行了修正,在Janeba的模型中,文化产品的自由贸易可能产生两种趋势:文化一致性或文化多样性。在两国两(文化)产品条件下,当A国的文化产品生产更有效率或消费者更偏好于该国文化产品时,文化产品自由贸易会使得两国消费者都消费A国文化产品,导致两国的文化一致性。对A国来说,生产者剩余增加了,对B国来说,消费者需求得到满足,消费者剩余得以增加。当两国的文化产品生产都有效率或消费者没有特别的偏好时,文化产品自由贸易导致文化多样性,两国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都会增加。因此,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自由贸易都使得文化产品生产比封闭经济条件下更有效率。文化产品自由贸易相对于封闭经济条件是帕累托改进的。
James E.Rauch&Vitor Trindade(2005)建立了有关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国内市场效应模型”。国内市场效应因“消费网络外部性”得以加强。“消费网络外部性”可以被理解为通过各国间的消费和旅游等方式获得文化产品的外部溢出效应。在他们的模型中,一方面,本国文化产品消费的增加扩大了文化产品生产规模,为企业对外文化贸易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消费网络外部性引起溢出效应,使文化产品生产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增强了文化产品的竞争性。两方面共同作用产生国内市场效应,推动该国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James E.Rauch & Vitor Trindade得出的结论是“一国尤其是‘小国’不应该保护本国文化产品生产的”。因为保护的结果只能是小国为了获得消费网络外部性而一味模仿大国文化产品生产,从而降低了本国文化创造性和本国文化产品国际竞争力,减少了世界文化多样性。
Carsten Eckel(2006)表明,由于内源性的成本,水平差异化行业的贸易一体化,的确可以导致多样性下降。消费者面对一个实际收入的收益和多样性丧失之间的权衡,因此,它对福利的影响是模糊的。但是,它可以通过财政政策复制交易前的选择,并依旧实现实际收入收益。因此,呼吁“文化保护主义”是没有道理的。C.B.Graber(2006)在《The new UNESCO Conven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a Counterbalance to the WTO? 》一文中评价了2005年10月20日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两个关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CCD)。指出CCD的主要目的是承认以贸易和文物的文化价值为客体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双重性质和承认各国政府制定与实施保护及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文化政策和措施的主权权利。对支持者来说,CCD填补了现有的文化在国际公法上的空白,并且作为一种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未来在贸易和文化之间冲突的文化抗衡。然而,反对者则批评CCD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并声称它违反了言论和信息自由。Graber解释了文化多样性怎样成为国际法的问题,并对CCD的长处和弱点提出了一个关键性的评估,还特别探讨了CCD和WTO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
Chan Tibergien&Jennifer(2006)着眼于全球对文化通过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进行商品化的抵抗的研究。指出:与欧洲理事会在2000年声明的文化多样性以及2001年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一致,一个全球性的运动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下已开始争取签订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公约。Jennifer探讨了不同的团体和国家对“文化多样性”的定义,还讨论了这样一个全球文化多样性公约“司法认知”可能产生的影响,就是通过反对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来证实多样性知识系统的有效性。Jennifer认为,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定义与它宣布的意图相反,实际上是为重新肯定北半球经济发达国家的文化霸权,而并非为有益于南半球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利益而服务。
3.文化扩张与文化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
进行文化扩张是美国对外文化贸易政策的基本原则。前美国商务部高级官员大卫·罗斯科普(David Roth Kopf)在谈到全球化促进不同文化整合时说:未来的世界文化一定要以美国文化居于支配地位,“如果世界趋向一种共同的语言,它应该是英语;如果世界趋向共同的电信、安全和质量标准,那么,它们应该是美国的标准;如果世界正在由电视、广播和音乐联系在一起,节目应该是美国的;如果共同的价值观正在形成,它们应该是符合美国人意愿的价值观。”
对于美国的文化扩张在全球范围内遭到的抵制,美国的强硬派和温和派作出了不同的反应。强硬派认为“加拿大人在面对美国文化的威胁时患了偏执狂”; “不管文化保护主义者是出于畏惧还是出于嫉妒而抵抗美国的现代性,如果他们认为他们可以通过补贴和配额来指导人们的欣赏趣味的话,他们就错了。”他们认为,自由贸易是正义之师,任何企图阻挡美国文化洪水的堤坝必将被冲垮。温和派则看到了美国倡导的个人自由高于政府权力的观念会对别国的政府造成威胁;达尔文资本主义会把这些社会的传统结构连根拔起。
强硬的文化扩张政策必然会造成严重的抵抗和紧张的冲突。如美国耶鲁学院主席、前克林顿政府国际贸易商务秘书Jeffrey E.Garten1998年在纽约《商业周刊》上撰文指出,“美国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在国外具有倡导自由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但对这些国家来说同时也是引起不稳定的因素。现在,世界正在酝酿着反对美国‘文化帝国主义’的行动。保护民族文化很可能成为那些受到全球化重创并且正在经受着急剧变化的国家团结起来捍卫自己的旗帜。”Emilee Rauschenberger(2003)指出,美国需要在文化政策方面制定协调一致的政策。这种行动不仅需要应对全球帝国和文化批评家的指责,而且还可以保留美国在促进世界各地文化发展和承诺未来文化贸易的一个可信的角色。为了制定有效的文化外交战略,美国的决策者需要有一个渐进的态度。应避免防御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主张,因为它不能直接解决国内文化产业薄弱的问题。此外,对美国产品的配额,可能只会助长商业盗版。保护主义措施正在寻求美国在欧盟的影响力,不过这些政策并不总是被执行。
意识到这一点,美国不应该坚持消除现有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而应尊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文化例外”原则,即文化商品从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豁免。这个概念被非正式的采用,基于理解文化与任何其他商品不同,因为它超越了商业:文化产品和服务传达思想、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这反映一个国家的多元特征和公民的创意多样性。与此同时,美国在提供替代品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替代方案应包括鼓励其他国家为文化部门、私营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企业提供政府援助,并建立展览馆使当地的文化生产者可以向国内外观众推销他们的作品。美国政府还可以帮助组织和赞助国家之间的交流计划,并设立教育研讨会,提供专业培训,如音响工程、电影制作和表演艺术等。支援计划的可能性是多方面的。这样,美国有一个独特的机会,成为文化大使。认真考虑文化帝国主义的主张并通过文化外交等措施,可能会有助于改善美国受损的国际形象。因此发展有意义的文化政策对证明美国全球文化多样性的承诺和挑战世界对美帝国主义的议程存在的猜疑是必不可少的。
2.5.2 文化贸易的“保护”政策理论
赞成文化保护贸易的学者则从贸易保护、公共利益、文化主权等角度阐述了实施保护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文化贸易保护政策的福利水平分析
Hoskins和Minus(1995)认为自由放任的文化贸易政策将给文化产品生产小国带来损失。因为文化产品的生产是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产品生产,一般具有很高的初期投入成本和较低的边际成本。文化生产大国可以通过将较低边际成本的文化复制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口到他国来分散初期投入,从而获得高额的利润。进口国相似文化产品的生产成本很高,文化产品在价格上无法与大国相竞争,因而文化生产小国福利受损。荷兰丁伯根大学的经济学家Patrick Francois和比利时那慕尔大学的经济学家Tanguyvan Ypersele(2001)在一篇名为《文化产品的保护》的文章中建立了完整的模型,详细阐述了限制文化贸易与文化产品进出口国家经济和福利水平的关系。他们假设:(1)文化产品的生产是符合规模经济递增的;(2)文化产品中有一些价值是随着消费者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的,而另一些价值则保持相对不变。两位经济学家构建了两国三个产品的纳什均衡模型。两国中A国是文化产品出口国,B国是文化产品进口国。A国生产两种文化产品:一种是具有本国文化特色的差异价值产品,另一种是在两国都具有相同价值的非差异价值产品;B国只生产一种具有本国文化特色的差异价值产品。当A国采用过高的固定成本生产非差异价值的文化产品时,A国和B国的差异文化产品生产就无法进行。对B国来说,文化产品领域完全被A国非差异价值文化产品所占据,本国文化产业无法发展。同时,本国消费者不能获得本国及A国差异价值的文化产品,消费者剩余降低。对A国来说,差异价值文化产品无法生产也使得生产这些产品的厂商的生产者剩余降低了。因此,若B国限制A国非差异价值文化产品的进口,就能迫使非差异价值文化产品生产的规模缩小,投入的固定成本下降,从而两国差异价值文化产品的生产得以进行,不但促进了进口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也使两国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获得提高。在Francois和Ypersele的模型中“文化贸易符合规模经济下的差异价值效应理论”,进而“限制文化贸易有利于进口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并能同时增进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福利水平”。
István Kónya(2006)建立了一个模型来分析文化差异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他将学习外国文化和语言的决定纳入一个简单的贸易模式,它可以捕获文化和语言障碍的基本属性。István Kónya指出:首先,文化成本与物质成本不同,可以通过学习消除。其次,学习语言具有规模经济,从而较小的国家倾向于投入更多的学习。最后,学习一国的文化对贸易伙伴具有外部性,因为一方的学习使得沟通更加容易。这意味着,一般的文化学习是低效的。他还推导了平衡和最佳成果之间的联系。István Kónya最后得出结论,由于各国之间学习的可替代性,一个国家学习其他国家的“文化保护主义”而实施补贴政策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在一定条件下,与定期出口补贴的情况相比,这样的政策可以提高两国的福利。Janeba(2007)研究了消费网络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其框架适用于网络产品的选择,并讨论了全球化和文化。Janeba以标准的规模报酬不变的李嘉图贸易模型分析了贸易的影响,但假设文化消费具有积极的外部性:如果更多的人消费相同的文化产品,人们的境况会变好。他认为,与自给自足相比,一定的文化贸易可能会降低一个国家的福利,因为贸易改变了网络内相关产品的价格,人们可以转向重要的产品,从而使国产的文化产品的消费情况恶化。因此,由于文化产品的自由贸易,一个国家的福利会降低。Janeba的分析得到以下结论:(1)贸易不是帕累托,如果自由贸易均衡是唯一的,则劣于自给自足;(2)贸易不是帕累托,如果这两个国家在自由贸易下都是多样的网络竞争,则优于自给自足;如果每个国家是同质的网络垄断,也能优于自给自足;(3)当多个自由贸易均衡存在时,如果这个国家在自给自足情况下是同质的,一个国家的人都会从自由贸易中失去福利。进口产品的消费者倾向于获得福利,而出口产品的消费者往往会从贸易自由化中失去福利。
2.贸易保护主义与文化贸易“保护”政策分析
Acheso和Maule(1992)研究了加拿大电视业的相关条款,目的在于限制电视节目的跨国自由流动;Seaman(1992)研究贸易理论对于文化贸易的适用性,研究文化产品在不完全市场中的保护策略,提倡要根据不同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文化政策。A.Marvasti(1994)探讨了世界上的产业内贸易模式的决定因素,指出:经济理论认为规模经济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这种说法经常被用来解释电影、录制的音乐、书籍和报纸等文化产品的贸易壁垒。然而,保护国内生产的文化产品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加强国家认同感。这个目标已经取得了国际社会在一些文化产业贸易限制上的支持。例如,关贸总协定第四条允许电影的时间配额。然而其他文化产品的贸易限制性措施是不被关贸总协定认可的。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历史上都曾经设置过各种贸易壁垒,以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国际贸易统计表明,人口高度密集的国家如美国,通过出口电影、音乐、书籍和期刊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文化产生了影响。A.Marvasti通过实证研究表明,贸易壁垒有效地提高了文化产品的净出口。虽然国内市场的规模似乎是影响电影和音乐出口的重要因素,但建立于经济规模论证基础上的保护主义论点在文化产业领域没有获取广泛支持。国际贸易基于规模经济,特别是在制造业,这已被许多经济学家所记录。然而,当考虑到如报复和贸易战等政治与经济问题的不完善时,政府干预方面判断的正确性一直受到质疑。并对文化产业的专业化和贸易的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提出了使用战略性贸易政策处理文化产品的生产和进口的历史冲突的观点。
埃及学者Ghoneim(2004)研究了埃及政府实施的文化贸易政策,指出埃及政府虽有保护本国文化产业的意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效果并不明显,导致执行不利的原因主要是政策工具采用的不当和各种利益集团的争斗,Ghoneim认为借鉴欧洲各国文化保护贸易政策经验是埃及文化产业得以保护和发展的有效途径。Patricia Goff(2007)认为,文化部门的自由化将导致文化的流失、独特的民族习语的稀释和多样性逐渐降低。认为这需要政府找到减少或抵消全球化的文化成本的途径和手段。在面对那些认为这些措施是歧视性贸易做法的贸易伙伴的谴责时,政府应努力执行文化维持政策。Patricia Goff为此特别关注了两个案例:加拿大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的背景下采取的措施;欧盟,特别是法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措施。NCCR(Swiss National Centre of Competence in Research,2011)在一篇题为Enquiry into the Notion of Cultural Protectionism in the Media and its Dimensions in Cyberspace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文化保护主义一直是国家和外交政策的基础,作为国家主权的延伸以防守和进攻的方式来表示。当通过进口关税或配额以及国内产品的特权等方法管制国家之间的贸易时,一般的贸易保护主义者在自由贸易和它带来的利益的有力实践证据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解体,而在特定情况下的文化保护主义被一直保留下来。然而,这种文化保护主义已被修改,或者至少其言论已经改变。文化保护主义或文化多样性的概念,作为当前的政治术语,只是纸上的目标之一。其第二个以及更加伟大的目标是在全球数字空间寻找文化多样性政策的规范,了解需要什么样的调整,以及在这种环境下多样性监管规划的可行性。考虑到信息空间的特殊性,NCCR以一个前瞻性的方式,对目前的媒体政策的做法提出了一些调整建议,使其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可持续多样的文化环境的目标。
3.文化威胁论与文化贸易保护政策分析
Hagan(1998)和Hemel(1996)研究了对文化产品流动限制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指责美国文化的洪水把全球文化市场变成了一片沼泽,扼杀、窒息了其他国家的文化产品。加拿大学者Goff(2003)和Jenkins(2006),意大利学者Iapadre(2004),英国学者Doyle(2004),澳大利亚的学者Papandrea(2004)等众多学者从各自国家出发,在分析了本国文化产业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国外(尤其是美国)文化产品的大量进口对国内文化产品生产和销售带来巨大冲击,特别是视听服务、音像制品等部门,维护本民族自豪感和保护本国文化主权要求对文化产业加以保护。除了已经实施的内容标准、视听服务法案和生产补贴以外,还应该采取原产地规则、配额、文化例外等各种手段加强保护的效果。
David Throsby(2010)在The Economics of Cultural Policy 一书中指出:经济和文化威胁及后果具有很近的相似性。经济威胁可能会导致纯粹的经济后果,如国内收入下降、出口收入减少和工作机会锐减。经济威胁还会因文化主权或文化表达方式多样性的减少而带来文化后果。同样地,文化威胁会导致经济后果,例如国外文化标志主导了消费者的喜好,使其远离了国内生产的产品。无声的文化威胁也会导致文化影响,例如,如果现存的文化被转换成迪斯尼乐园的形式,那么这些文化就会特别针对游客。对作为当地经济来源的文化表现形式最明显的威胁的例证是影响电影、电视节目、音乐和其他音像制品的生产和消费的竞争压力。文化威胁的一个例子是可能使少数民族语言被主要的国家语言或国际语言排挤。
Dal Yong Jin(2011)强调了电影业和政府文化政策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关系,用历史研究法考察了美国和其他国家(主要非西方)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权力的相互作用,以及好莱坞商业利益和国内电影业的关键政治意识形态。据Dal Yong Jin分析,通过使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中的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已经阻碍了其他国家的文化多样性和主权。Dal Yong Jin详细指出,美国政府已经加强了其在全球文化市场的国家权力,美国利用其强大的国家权力实施电影文化政策,在全球文化市场支持好莱坞。其使用的外交政策和法律文书开放国外市场已成为美国的独特文化政策之一。通过使各国政府未来更难以发展国家制度和文化,自由贸易协定使全球的政治文化发生了转变,制定不会与跨国经营的利益发生冲突的国内文化政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以来,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权力的相互作用一直未减,美国已充分开发了与电影和文化政策相关的国家商业利益和重要的政治思想的国家间的重要关系。同时,凭借新自由主义全球化与自由贸易协定,强调国内其他市场的开放和放松管制。Dal Yong Jin指出,美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与跨国电影公司和MPAA一起加大了好莱坞的支持。美国政府通过几十年的税收抵免计划资助好莱坞不是什么秘密。然而,好莱坞的公共补贴以国家代表性的形式为好莱坞提供了更多更强大的援助。某种程度上,通过积极的政府政策消除贸易壁垒使美国参与全球电影市场和主导好莱坞成为可能。美国政府已充分支持好莱坞,国家通过文化/外交政策进行参与超过了任何直接补贴,对好莱坞的快速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世贸组织的自由贸易协定下,美国已经在全球市场扩大其霸主地位。这些新殖民主义的安排产生了当代帝国主义的品牌,南半球国家主权和当地的文化和经济,服从于更强大的国家和公司的意志。总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电影界的重组是由强大的权力关系和模式控制的。美国国务院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同时把新自由主义作为基本工具来迫使其他国家开放自己的文化市场成为全球经济的一部分。
总结以上论点,由于文化贸易标的物的特点,各国无法通过统一的国际标准或关税进行限制,而更多地采用修改国内的政策、法令来进行限制市场准入制度、非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形式。文化贸易中常用的保护政策有以下几种:
第一,实行文化产品配额限制。为了保护本国文化产品,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自己的本土文化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所占的比例,以防在文化贸易中过多的外来产品影响国内文化市场和文化消费习惯。早在1989年,当时的欧共体就制定了《无国界电视指南》,在广告和重大体育赛事播出等方面,对欧共体之外的文化企业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政策。1997年,欧盟又对《无国界电视指南》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出除新闻、图文电视、游戏节目、电视购物等内容外,每个电视频道应该保证大部分时间播放欧洲的电视产品。
第二,对本国文化产业实行补贴。美国的电影产业在国际上一直处于强势状态,是国际上占领票房最多的国家,它通过联合营销体系控制其他国家国内的电影发行和放映机构,使得美国电影大量涌向世界各地。早在1994年,美国的电影出口协会就占据了欧洲电影票房的80%。针对这种状况,法国对国内电影院的票房收入征收高达11%的税收,用于补贴本国电影的生产;同时国外对录像带的出售和出租也征收特别税,用以扶持本国的音像产业。与法国相似,欧洲的大部分国家也都实行了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另外,欧盟还设立了一个风险基金,为预算和成本较高的商业电影和电视剧进行基金支持;成立了欧洲电影发行办公室,出资扶持电影的翻译和配音,鼓励剧本创作,资助动画片生产,促进欧盟范围内的影视剧合作生产。
第三,对外商投资行为实行适当限制。在加拿大,广播领域的任何单个外国投资者,其对电台和电视台的所有权不得超过20%。在电影和录像领域,外资不得并购现有的加拿大发行商。
第四,实行进口内容限制。由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特殊的意识形态与文化功能,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有着特殊的意义。根据《文化例外条例》的规定,如果文化贸易中外来文化影响或干扰了本国文化,该国就有权利限制该种文化产品或服务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