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自然资源物权概论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与特征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资源顾名思义是自然形成的资源。“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能被人类利用或在一定技术、经济和社会条件下能被利用来作为生产、生活原材料的物质、能量的来源,或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研究条件下,为了满足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李文华等:《自然资源科学的具体特点及其发展的回顾》,载《自然资源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北京,科学出版社,1985。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淡水资源、能源资源、风力资源、潮汐资源、气候资源以及其他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自然资源为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支持。然而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对资源的无限制的开发、利用乃至破坏,人类逐渐面临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诸多问题,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危机。人们逐渐意识到,纯粹的以人类为中心的发展态势并不符合自然发展的运行规律。人类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到自身的需要,也要考虑环境与资源承受的能力。因此利用法律手段来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便日益重要。

自然资源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自然资源是自然、天然生成之物。自然过程中生成的土地、矿藏、水流、动植物等,都是自然生成物,属于自然资源。

2.自然资源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为人类所利用。

3.自然资源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可为人类所控制和支配。人类完全不能控制和支配的,超脱于人力之外的,不是自然资源。

4.自然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如果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人人均可无限享用,则不存在法律角度的规制与调配问题。

(二)法律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的含义

根据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从《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流资源、森林资源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自然生成物,经过一定人工加工之后的天然物也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自然资源,如城市土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