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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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

一、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地位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在经济基础中,基本制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又处于核心地位。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谁控制了生产资料,谁就控制了包括生产、分配、交换以至消费等社会经济的各个环节,并由此成为这个社会政治上的统治者和意识形态上的主导者。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决定社会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生产资料所有制为什么会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呢?在《资本论》第2卷中,马克思简要地回答了这一问题:

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

从历史上看,社会的不同形态,如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等形态的更替,都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为基础的。同一社会形态,如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演变,也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和内部结构的变化为基础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高度重视所有制问题,把所有制的变革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关键环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一根本变革,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但是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们脱离开了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为越公越好、越纯越好,急于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成了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僵化的经济体制,严重束缚了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我们付出了十分重大的代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懈探索,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概念。报告指出: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2]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奠定了深刻的制度基础。


注释

[1] 《资本论》,2版,第2卷,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