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方法与研究程序
本研究的研究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步:第一,确定指标体系;第二,确定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官方指标与非官方指标的关系;第三,设计问卷;第四,确定调研方法;第五,数据整理和赋值;第六,撰写评估报告。
1.确定指标体系
本研究确定法治评估的指标体系有一个过程。
最早的设计曾经以我们2007—2014年以来的《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为参照,指标体系分为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与研究几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都按照机构设立、人员构成、职权活动、经费收入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这一指标体系主要是建立在国家机关发布的各类数据的基础上,我们搜集到了大量的通过公开出版物能够找到的数据,为现在的法治评估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为此我们对指标体系做了第一次修改,把原来的指标体系修改为由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三部分构成。治理体系主要是立法;治理能力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司法适用、法律职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法学教育;治理效果主要包括控制权力滥用、保护基本权利、社会秩序和治安、公信力四个指标。
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体系的构成,由此我们把法治评估指标体系调整为现在这样,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法治效果体系六个一级指标组成。与前两次设计相比,这次修订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法治体系的框架内作为考评的标准,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征。
2.确定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官方指标与非官方指标的关系
本研究确定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官方指标与非官方指标的关系也有一个过程。
本课题组以往所从事的法治评估都是以官方发布的数据和其他客观数据为基础,几乎没有使用过任何主观数据,特别是第一手的主观数据。比如衡量立法主要依靠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数量,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数量,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的数量;衡量司法主要依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数量,结案数量,每10万人口的审判量;衡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数量,仲裁的数量;衡量法律职业主要依靠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数量,每10万人口各种法律职业的数量;衡量法学教育主要依靠法科毕业生的数量;等等。虽然它们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基础性数据,但是要把它们指数化,做出定量分析,特别是说明它们变化的意义,绝非一件易事。比如,立法究竟是数量多好,还是少好?审判究竟是数量多好,还是少好?律师究竟是多好,还是少好?这些凭简单的数据很难说明问题。又如,结案率曾经是衡量审判效率的一个指标,但是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结案率,仓促结案,甚至走上违背审判公正的道路。再如,犯罪率是人们在法治评估时经常使用的指标,衡量社会的治安水平,在一般情况下犯罪率越低说明社会稳定性程度越高,但是在社会转型期犯罪率比常态下的犯罪率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犯罪率变化明显高于改革开放前,也说明了这点。脱离这些语境,谈犯罪率的变化,意义实在有限。而且,官方指标由于与政绩挂钩,很难避免造假问题。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国际上的法治评估,常常委托第三方,官方公布的数据只作为参考,以研究者的独立调查和主观问卷为基础。主观指标依赖于被访者的主观感受,如安全感、法治信仰程度、法院公信力等。但主观指标未必不可信,许多情况下主观指标经常成为矫正客观指标失真的有效手段,比如某地所公布的犯罪率很低,但是人们的安全感却很差;因贪腐受到指控的官员很少,但官员的公信力却很低;等等。法治评估应该把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官方指标与非官方指标结合起来。
本报告前六章集中在法治评估的主观指标上,对我国法治发展各个方面,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以及法治效果体系分别做出主观评价;第七章结论部分,对法治评估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和四级指标层次上的特点加以总体概括。
3.设计问卷
本研究设计的问卷分为公众问卷、专家问卷、执业者问卷,分别以公众、法学专家和执业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对象,主要考虑法治的有些问题适于公众回答,有些问题适于专家回答,有些问题适于执业者回答。公众问卷的有些问题,比如社会安全、社会秩序的评价等问题,公众从切身感受出发最有发言权,专家问卷、执业者问卷中就不再涉及。专家问卷和执业者问卷更多的是从法律人的内在视角看问题,有些问题公众不易了解,比如法治保障体系的许多指标都是如此。另外,党内法规体系从内在视角应该由党务工作者回答更合适,但是我们没有做好事前的充分沟通,很少有样本以党务工作者的身份参与到问卷的回答中。但是,根据问卷统计,大多数样本来自党员,因此仍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问题。
本研究共设计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66个,四级指标185个(见表0—2),问题430个。
表0—2 法治评估体系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标统计
本研究的指标、问题和选择答案对应见表0—3。
表0—3 中国法治评估指标、问题、问卷和选择答案的对应
4.背景数据的整理
本研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从2015年10月开始,12月结束。
(1)公众问卷。
公众问卷以公众为问卷对象,依托于中国人民大学数据与调查研究中心的电话网络,采取抽样问卷形式,共回收3 983份,分布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分布情况如表0—4所示。
表0—4 公众问卷中受访者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布
公众问卷受访者中男性占46.9%,女性占53.1%,见表0—5。
表0—5 公众问卷受访者性别比例
公众问卷受访者中18~30岁的占16.7%,31~40岁的占13.5%,41~50岁的占21.8%,51~60岁的占17.7%,61~70岁的占17.1%,71~80岁的占9.5%。各年龄段基本保持平衡。见表0—6。
表0—6 公众问卷受访者年龄构成
公众问卷受访者户籍农业户口占57.4%,城市户口占42.3%,基本能反映城市农村户口的分布,见表0—7。
表0—7 公众问卷受访者户籍构成
公众问卷的调查地点属于城市居委会的占58.8%,属于农村村委会的占41.2%,见表0—8。
表0—8 公众问卷调查地点构成
公众问卷受访者的最高受教育程度情况为初中占28.4%,小学23.8%,没有受过任何教育的13.3%,普通高中11.4%,大学本科(正规)5.7%,大学专科(正规)4.9%,中专4.7%,大学专科(成人)2.3%,大学本科(成人)1.9%,职业高中1.1%,研究生及以上1.0%,私塾、扫盲班0.7%,技校0.6%,其他0.3%。也就是说,小学、初中、高中以及没有受过任何教育的占大多数,占76.9%,见表0—9。
表0—9 公众问卷受访者最高受教育程度分布
公众问卷受访者家庭经济状况处于平均水平的占54.8%,低于平均水平的占32.9%,高于平均水平的占7.0%,远低于平均水平的占5.2%,远高于平均水平的占0.2%。也就是说,公众卷受访者的经济状况处于中等和低于平均水平的占绝大多数,占87.7%,见表0—10。
表0—10 公众问卷受访者家庭经济状况
总之,公众问卷的受访者无论居住的省份、性别、年龄、户籍、被访问的地点在全国均有广泛的分布,受教育程度以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为主,家庭经济状况以平均水平和低于平均水平为主。
(2)专家问卷。
专家问卷同样依托于中国人民大学数据与调查中心,以法学专家为对象,选取中国法学会若干专业研究会、学会的理事为对象,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财税法、经济法、环境法、法学教育、比较法、立法学、国际经济法等研究会的理事。专家问卷发放248份,未完成17份,已完成231份,完成率为93.1%,见表0—11。
表0—11 专家问卷完成情况
专家问卷受访者中男性占74.6%,女性占25.4%(见表0—12),与我国专家的性别构成大体一致。
表0—12 专家问卷受访者性别构成
专家问卷受访者年龄构成依照所占比例多少顺序,40~49岁的占
45.2%,50~59岁的占33.1%,30~39岁的占15.3%,60岁及以上的占3.6%,20~29岁的占2.8%。也就是说,30~59岁年龄段占93.6%,见表0—13。
表0—13 专家问卷受访者年龄构成
专家问卷受访者专业领域所占比例依次是宪法行政法26.2%,法理学15.3%,经济法13.7%,诉讼法9.3%,环境法8.9%,国际法6.5%,刑法6.0%,民商法5.6%,法史学5.6%,其他2.0%,社会法0.8%,见表0—14。宪法行政法、理论法学占到47.1%。这与问卷的设计主要涉及法治的宏观层面直接相关。
表0—14 专家问卷受访者专业构成
专家问卷受访者学术职称构成依次是教授/研究员占67.7%,副教授/副研究员占23.8%,讲师/助理研究员占7.3%,助教/实习研究员占
1.2%,也就是说拥有高级职称的占91.5%,占绝大多数,见表0—15。
表0—15 专家问卷受访者学术职称构成
专家问卷受访者的最高学位构成依次是博士占82.3%,硕士占10.9%,学士占5.6%,无学位占0.8%,双学士占0.4%,见表0—16。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占93.2%,这与学术职称构成分析的结果是一致的。
表0—16 专家问卷受访者最高学位构成
专家问卷受访者的工作单位构成依次是高等院校占85.1%,其他占7.7%,科研院所占4.8%,国家机关政策研究室占2.4%,见表0—17。专家主要来自高等院校,这和我国专家的分布大体一致。
表0—17 专家问卷受访者工作单位构成
专家问卷受访者最熟悉的地区构成依次是东南沿海城市地区占27.8%,中部城市地区占15.3%,西部城市地区占12.5%,中部城市和农村地区占10.5%,全国城市地区占10.1%,西部城市和农村地区占6.5%,东南沿海城市和农村地区占5.6%,中部农村地区占2.8%,西部农村地区占2.0%,东南沿海农村地区占1.2%,全国农村地区占1.2%,见表0—18。也就是说,被问卷的专家所熟悉的地区依次是东南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其中熟悉三个地区城市的占55.6%,农村的占6.0%。
表0—18 专家问卷受访者最熟悉的地区构成
综上所述,专家问卷的受访者多数为男性,30~59岁年龄段,具有高级职称、高学历,绝大多数来自高等院校,其中宪法行政法和理论法学领域的专家较多,受访专家所熟悉的地区东南沿海多于中部,中部多于西部,城市多于农村。
(3)执业者问卷。
执业者问卷也依托于中国人民大学数据与调查中心,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问卷对象,收回问卷共251份,其中完成211份,占84.1%,未完成40份,占15.9%,见表0—19。
表0—19 执业者问卷完成情况
执业者问卷中关于受访者职业构成的有效卷187份,占74.5%,未完成64份,占25.5%。受访者职业构成按所占有效百分比排序,律师占34.2%,法官占21.4%,检察官占18.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占15.0%,警察占6.4%,人大代表占4.3%。其中律师、法官、检察官共占74.3%,见表0—20。即执业者问卷受访者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表0—20 执业者问卷受访者职业构成
执业者问卷受访者的政治面目按比例多少排序,中共党员占68.5%,群众占26.3%,民主党派成员占5.2%,其中中共党员占大多数,见表0—21。
表0—21 执业者问卷受访者政治面貌构成
执业者问卷中关于受访者最近一年的主要工作地的有效问卷占98.4%,缺失1.6%。受访者最近一年的主要工作地所占有效百分比依次是,大城市的市区占55.9%,地级市的市区占23.5%,县级市市区或县城占17.0%,乡镇街道、社区占3.2%,农场、林场占0.4%,见表0—22。表明问卷受访者主要工作在县级以上城市,共占79.4%,特别是副省级以上大城市。
表0—22 受访者最近一年的主要工作地构成
执业者问卷受访者年龄构成情况依次是30~39岁的占37.5%,40~49岁的占31.1%,18~29岁的占23.9%,50~59岁的占6.4%,60岁及以上的占1.2%,见表0—23。受访者年龄主要集中在18~49岁,占92.5%,也就是说问卷的回答主要体现这个年龄段群体的反应。
表0—23 执业者问卷受访者年龄构成
执业者问卷受访者中男性占60.2%,女性占39.8%,见表0—24。
表0—24 执业者问卷受访者性别构成
执业者问卷中受访者的学历按比例顺序依次是硕士占41.4%,大学本科占39.8%,博士占15.1%,大学专科占2.8%,高中占0.8%,见表0—25。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绝大多数,为96.4%。
表0—25 执业者问卷中受访者学历构成
综上所述,执业者问卷受访者主要为律师、法官、检察官,政治面目中共党员占大多数,最近一年他们主要工作在县级以上的城市,特别是副省级以上的大城市,年龄主要集中在18~49岁年龄段,男性为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的高学历。
5.赋值和计算
我们首先计算公众问卷、专家问卷和执业者问卷的得分,然后按照111的比例,计算三卷的平均分。
问卷采取五选一的选择性答案,一般分为好、较好、中间、较差、差五个等级,赋值分别为90、80、70、60、50。为了表述简洁,分为三等,包括好评(好与较好的百分比之和)、中评(中间的百分比)、差评(较差和差的百分比之和)。因此,本研究报告的得分表现为两种,一种是百分制的得分,如法治效果得分为69.7;另一种是好评、中评和差评的比例,如法治效果的好评、中评、差评的比例为36.330.033.7。
6.撰写法治评估报告
本研究报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撰写,集体讨论,分工负责。本报告的核心团队成员包括(以撰写章节顺序):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主任,主持指标设计,撰写导论,结论,主持第六章法治效果体系,6.5法治效果体系总评主编。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撰写第一章法律规范体系,3.1文件监督。
冉井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主持问卷设计,数据计算,主持第二章法治实施体系,撰写2.2司法适用,2.4法治实施体系总评,3.3审判监督,4.1人员保障。
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团队秘书,主持第三章法治监督体系,撰写2.1行政执法,3.2执法监督,3.4法治监督体系总评。
彭小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主持第四章法治保障体系,撰写2.3社会治理,4.2经费保障,4.4法治保障体系总评,6.3.3解纷途径。
刘昆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撰写4.3法学教育与普法,6.4法治观念。
王立峰,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法学博士,主持第五章党内法规体系,撰写6.1控权。
叶传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人权》杂志编辑部主任,撰写6.2人权。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主持6.3秩序与安全,撰写6.3.1社区安全,6.3.2社会秩序。
王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调查与数据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社会学博士,主持调研与数据汇总。
参加本评估报告前期讨论、指标设计、问卷设计、协助调研、数据计算等过程的还有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彦云(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蒋妍(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副教授),陆毅龙(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郭兴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蒋立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鲁楠(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万其刚(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局副局长),李正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处长),周琰(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戴秋影(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高丽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