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银行家的管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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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新业态与银行业转型升级

第一章 从银行视角看金融

本章导读

银行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经济社会,银行业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行业,也不是一个属于特定领域的行业。所以,经营银行不应该只是简单地精研自己的业务,而是需要眼睛向外,在观察和研究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过程中精研自己的业务。

经过40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站在银行的角度看外界,就要看得更多、更广。要观察经济的变化,就要结合政治、科技,甚至社会风尚等的变化,因为这些都会对银行的业务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对业务模式创新的需求、产品创新的需求,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和风险结构的变化等。例如,美国对国际经济秩序进行强力干预,会影响一系列的市场逻辑。银行既要面对由此带来的金融市场的风云变幻,也要面对客户风险的非常规表现。再如,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生活风尚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业务模式、产品创新、客户信息和财富安全保护等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即使是对银行经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的金融监管政策,其背后的推动力量,往往并不是银行或金融业的现象,而是社会政治和经济变化。

对一个银行管理者而言,站在不同的岗位,对外观察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虽然同样叫行长,但是支行、分行、总行的行长,他们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即使都是分行行长,境内分行行长与境外分行行长,不仅面对的环境不同,而且二者的工作内容也大相径庭。境内分行行长,在业务战略上,更多的是贯彻总行的战略,关注本地的政治经济情况;工作上,主要是管理、规划、做报告、下达文件。而境外分行行长,在业务战略上很难直接贯彻总行的战略,更多的是要关注国际市场和国际政治的变化;工作上,以自主经营为主,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状况,要及时从业务层面调整应对。由于境外分行自身的特殊性,行长没有那么多的下属,也没有多少场合让行长做报告、讲理论。

银行观察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更多地理解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逻辑,并且时常需要设身处地地从客户的角度理解他们的诉求、困难等。但作为银行管理者,必须始终明确自身的定位。只有明确银行的市场定位,才能在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同时,为经济社会提供好的银行服务,确保银行自身的稳健发展。

就金融论金融是不对的

构建中国现代金融体系,必须坚持市场化方向。这个市场,当然是一个有效的市场,即有效或高效配置资源的市场。这样的市场,是建立在规则明确的基础上的。一个规则不明确、无序的市场,是一个无效的市场,也容易成为一个寻租的市场。金融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部门。因此,建立现代金融体系,既是对金融体系的改革,也是对整个市场体系的重塑。所以,明确规则,不能仅就金融论金融。

现在各方面都在呼吁开放市场、激活市场,并且简单地认为只要政府退出市场,市场就会发挥作用了。然而,现实中的市场,面对的是复杂的“人”,政府(广义概念上)确立的各类规则是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各类规则形塑着市场的面貌。正是在各类规则的约束下,价格才发挥着调节供求的作用。比如环境治理。当环保政策要求简单、宽松,执行不严时,一定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不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以低成本把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挤出市场;当环保政策要求明确、执法严格时,一定时期内会导致许多无环保能力的企业倒闭,相关产品的供应减少、价格上升,这就为有环保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腾出了空间。再如,对于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家并没有政策文件指令银行将贷款重点投向它们,甚至在某些阶段还明文禁止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信贷投放。但因为国家对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或明或暗的兜底,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愿意把贷款投向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是因为这样的贷款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成本低;二是因为这类贷款单笔额度大,营销成本及管理成本低;三是因为即使这类贷款出现风险,责任追究的风险也很低。如果真的能从体制上、制度上明确“竞争中性”原则,并且按这样的原则严格执行,那么银行的选择就会完全不同。如果“竞争中性”原则不能有效执行,那么最近一轮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就不会得到有效贯彻,即便这些政策是明文规定的。由此可见,市场并不是自发的,而是由各类规则形塑的。

市场中的规则形形色色,有明文规定的,也有约定俗成的。在现代经济中,首要的规则就是法律法规。在我国,还有各类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所以,建立现代金融体系,首先要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在这方面,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金融体系要求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依法管理、依法发展金融的能力建设。依法管理、依法发展,不仅是金融系统本身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事,更是政府的事。就是说,要改变行政治理和管理的思维,消除行政治理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对金融市场进行管理,依法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

依法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引导,是政府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要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府一方面应该在法规、政策、财税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宽松的经营和创新环境;另一方面更应该在法规、政策、财税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给予严格约束。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由金融机构根据具体微观企业的风险、经营能力、企业前景、自身成本决定投向和价格,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因为要支持企业,就放松管制,更不能以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的投向和价格进行强制规定。比如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政出具担保的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过明确规定,但为了应对一时的经济波动,这些规则就不明不白地被打破了。虽然对缓和经济波动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对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扭曲,在形成金融抑制的同时,给下阶段经济工作事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重视和充分发挥“监管中性”在经济运行中的平衡作用,明确监管职责和目标。我们喜欢讲“集中力量办大事”。道理是对的,但要看这力量怎么集中,办什么样的大事。打仗的目的是消灭敌人,当然要集中优势兵力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但是,再怎么集中兵力,炊事班的任务就是烧好饭,而不是拿起武器攻城拔寨。金融监管的职责和目标,应该是确保市场运行的规范和安全,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但不直接参与和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监督市场的规范运行和安全运行,监督金融产品的安全性,但不对宏观经济波动发挥调控职能。宏观经济难免波动,有时波动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在一定情况下,监管当然要与宏观调控有所配合,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监管的作用应该是相对中性的。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特别是处理一些市场风险的过程中,难免会用力过猛。这时,“监管中性”会起到很好的平衡作用。如果为了刺激经济,有意无意地放松监管,或者为了抑制某类过热现象而过度监管,很容易使本来单向的波动变成钟摆式的波动,给宏观经济带来更大的风险。所以,要严格区分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政策,监管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应保持相对中性。

宏观经济出现波动,是市场的正常现象。有时波动比较大,需要通过宏观调控政策进行干预或调整。有时波动会形成大的风险,即所谓黑天鹅事件、灰犀牛事件,这时就需要进行必要的救助。救助是无奈之举,也是临时措施。救助中会出现一些影响久远的政策和措施,但总体上是一个临时事件。因此,救助中的一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一方面要有法理基础,另一方面要有明确的出台条件和退出条件。避免临时政策和措施冲击长期政策和法律,并演变成下一个灰犀牛事件。

关于市场救助,还要区分宏观救助和微观救助。在应对风险的特殊时刻,有时需要对一些行业、特殊市场、机构提供不同程度的微观救助。对微观个体救助的政策和措施应当有别于宏观救助,有特殊的针对性。首先,必须明确救助的范围。面对一些风险,确实有一些大而不能倒的机构,但这应该是就宏观层面而言的,不能全国上下层层都有大而不能倒的机构。其次,救助必须有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再次,被救助者需要对于被救助付出代价。最后,确保救助的整个过程依法合规,救助结果可审计。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宏观流动性管理与微观机构流动性管理。宏观调控手段,比如货币政策等,管理、调控的是宏观市场的流动性,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满足微观机构的流动性需求。然而,近几年,一些微观机构的流动性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宏观政策,出现了以微观机构流动性风险推高宏观流动性风险从而形成机构、地方与中央博弈的现象。由于这种博弈的层层叠加,造成了一波又一波的宏观风险。所以,必须明确,微观机构的流动性管理是微观机构自身的责任。因自身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企业倒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企业自身必须承担的结果,也是市场进行资源有效配置的自然结果。

现代金融体系中,还需要严格区分监管职责与金融机构自身管理职责。除去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及机构安全经营的基本监管政策和规定,应该让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经营战略和策略、资源投向、客户目标、业务重点、风险偏好、成本收益等。这样才能避免金融机构的同质化竞争,让金融机构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合规有序地创新,通过提供满足不同客户、不同市场需求的服务,形成各自的竞争特色和优势。

总而言之,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应当深刻认识到市场规则、政府行为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形塑市场面貌。因此,尽管完善金融法规体系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提升政府和监管机构的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管的行为能力。区分国家战略、宏观调控手段、金融监管政策的定位和职能,各司其职,在规则明确、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充分放活市场,让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充分竞争。只有这样,建立现代金融体系才是现实的。

金融业需要“升级版”改革开放

与十多年前不同,现在谈金融业对外开放,至少就银行业而言,已经不会有“狼来了”的声浪了。然而,外资银行进入会对中国银行业的格局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行业。一种商品、一个商业领域,如果有一定的优势,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就很容易主导甚至占领整个市场。银行业的市场,是受强监管的市场,一个新进入者如果没有政府的背书或政策的支持是很难成为市场主导者的。因此,谈金融业对外开放,我们首先要清楚进入者的目的和意图。

从世界上一些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银行看,跑到其他国家主导所在国银行业的成功例子并不多。被外资银行主导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自身银行体系非常落后和脆弱,或者是前殖民地。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少银行到其他国家并购零售银行业务、信用卡业务,过段时间又把这些业务卖了。所在国的企业客户、个人客户一般对外资银行还是有心理隔阂的。所以,虽然外资银行有意要深耕当地市场,但实际上并不那么容易,没有几十年的耕耘是不可能成功的。要想取得成功,不仅需要外资银行自身强大,更需要本国政府的影响力在所在国足够强大。同时,由于《巴塞尔协议》的限制,外资银行进入一个国家发展,因为资本金的约束,也不能像50年前那样快速扩张了。另外,现在各国都强化了金融监管,随时可以调整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

因此,外资银行进入一个国家发展,往往需要在三个方面着力:对本国企业在所在国发展的支持,日资银行、韩资银行在中国走的基本就是这个路径;银行间市场;大企业、大项目融资。1997年以前,欧美银行在东南亚主要做的就是后两类业务。除商业银行业务外,还有投行业务,尤其是商业银行也积极参与的债券市场业务。

十多年来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差强人意,关键的原因是:因为资本金的约束,外资银行在体量上无法与中国的银行相抗衡,也因此无法深度进入中国庞大的本地市场;外资银行的体量没有能力影响中国特殊的银行间市场,外资银行在这方面的专长也无从发挥;中国客户的风险逻辑与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逻辑的错位,使外资银行在开拓业务中既裹足不前,又难以把控风险;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外资银行在接受外资银行总行和本国监管部门监管的同时,对中国的监管政策和方式难以适应。

基于以上原因,现在中国的银行业并不怕进一步对外开放,反而是欢迎开放。因为开放能进一步促进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特别是能促进有效监管体系的建立。

以开放促改革,促什么样的改革

中国银行业30多年来一直在转型,或者说是在改革。除了服务方式、产品创新外,银行主要是在体制机制上进行了改革,从财政的补充到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到股份制改造,再到主要银行上市变成公众公司。可以说,就体制机制而言,中国银行业的改革空间已经不大。

引进外资银行是否会产生鲶鱼效应?可以说,在目前的情势下,无论是规模、创新能力,还是在中国市场的竞争能力,外资银行根本成不了“鲶鱼”。打开中国的银行的网页和外资银行的网页进行比较,二者更是不在一个等级上。但是仅仅几年前国外讲师还在培训课上拿中国某大行的网页做反面典型。以前我们说中国的银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在完全可以把这三个词丢给外资银行。这并不是说外资银行没有可学的东西了,而是就其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力而言的。

也有人诟病中国银行业投放贷款的领域主要是国有企业、房地产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把这看作中国银行业落后的表现。但我认为这恰恰是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成功之处。20多年来境内外许多舆论都在唱空这些业务,认为存在巨大的风险。但20多年来,这些业务恰恰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优良资产。国有企业、房地产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问题,不是这里讨论的主题。但将贷款投向这些领域,是银行的理性选择,并不是政府的指令。在这方面,外资银行并不比中资银行高明。20世纪90年代,外资银行也是不顾一切地向中国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放贷,可以说到了疯狂的地步。直到21世纪初,广国投等的破产重组,才遏制住了这股歪风。这说明什么?说明在有政府信用背书的情况下,哪怕没有白纸黑字的保证,外资银行也一样会做这样的理性选择。

那么我们究竟要改革什么?金融体制的改革,不仅是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更重要的是金融制度体系的改革。因此,要吸引外资银行进入,降低准入门槛不是主要的,关键在于金融制度体系的清晰与相对稳定。

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对外开放目标必不相同

第一,就中国目前而言,已经超越了简单招商引资的阶段。在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方面,不能再仅仅局限于引进多少机构、多少投资,也不应再局限于引进先进的产品、管理经验,更不应该以地方政府出台各类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来简单引进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来,是要做业务的,而不是炒地皮的。

第二,中国是一个庞大而多元的经济体,与那些经济结构简单、体量比较小的经济体不同。外资银行进入,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欲望参与这个广阔市场的所有领域。即使外资银行进入中国本地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领域,在区域、客户群选择、业务量等方面也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市场的整体影响力有限。它们进入中国市场,当然是希望通过中国市场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获取更多赢利机会,但瓜分市场份额的力量相对有限。

第三,中国的经济已经不仅是世界经济的一部分了,而是与世界经济交融在一起且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不是拼图上可拆开的一片了。所以,现在讲金融对外开放,更多的是为了让中国的资源实现更有效的配置。

故此,金融对外开放的重点应该是建立不同金融领域的国际中心。也就是说,让各国机构到中国来,进行资源在国际间的配置。

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建立人民币国际市场。或者说,我们要通过金融对外开放来建立中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其方法是以建立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为突破口。因此,开放政策要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和实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创新人民币产品、开放人民币产品市场。同时,建立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不仅要着眼于中国国内,更要着眼于在目前人民币国际结算的基础上,建设人民币国际市场,即不同的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

“走出去”的目的要明确

正因为是超越了简单招商引资的阶段,金融对外开放,不仅是引进来,更要走出去。根据我个人的体会,这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走出去,既要有顶层设计,各个机构也要有自己明确的战略和策略。要总结各个国家金融机构国际化的经验教训,避免盲目的一窝蜂行为。

除了金融市场业务,还要总体上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服务。政策性机构与商业性机构要各司其职。方式上要突破简单提供债务融资的形式。

人才培养方面,走出去不仅需要金融业务专业人才,还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尤其要重视的是,对懂得按所在国法规、惯例和方式进行管理经营的人才的培养。我们走出去往往并不缺乏业务人才,缺的是懂得按当地法规、惯例和方式进行管理经营的人才。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多的。

统一与分业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加大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当中的比重,这是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发展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就不得不明确另一项金融监管规则——统一的市场也需要分业监管。

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是两端,我们今天把它们当成一个整体来看。资产管理是直接融资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在直接融资市场上,直接投资更多体现为委托投资,而资产管理业务则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也就是说,委托投资主要是通过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这样的渠道来实现直接投资的。所以资产管理业务健康、有序、有效地发展,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牵涉方方面面,风险也不小。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关键是要防范直接融资市场变相转变成间接融资市场的风险,这是我们目前遇到的一个很大的难题。中国的资产管理业务从2004年起步,回过头来观察这十多年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市场从最初有许多理财产品,到近几年理财产品虽然名称很多,但实质上基本是同一通道模式。原因就在于直接融资工具变相地成了间接融资工具。或者说,近年来的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又回到了10年乃至20年前银行绕信贷规模的路子上了。

我国的融资市场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银行无论是在规模、机构,还是在人才、信用上,都占有绝对的优势。除了银行自身有强烈的意愿参与直接融资市场建设以外,更由于投资人对于其他受委托机构存在信任担忧,因此投资人相对更愿意把银行作为受委托人,这是我国的现实特点。这导致其他市场参与者募资的困难,于是这些市场参与者便转向银行资产管理来进行融资。还造成了投资人依然将资金投向银行产品,各类受委托机构成了纯粹的通道,社会融资的风险集中在银行体系内的现象。同时,各类机构因为成了纯粹的通道,其投资管理的能力并未得到提高。从目前的市场来看,除少数的专业投资机构有很好的投资能力以外,大多是纯粹的通道,自身没有任何资产管理或者投资能力,存在极大风险。从宏观上来讲,由于很难计算出社会融资总额当中有多少是真正的直接融资,有多少实际上是银行间接融资,因此给国家和监管部门的统计分析带来了困难。由于存在刚性兑付的问题,非银行的社会融资总额当中有很大一部分资金依然是通过银行体系流出的。实际上,刚性兑付的背后,就是一个变相的间接融资市场。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其实就是要解决刚性兑付这个根本性的问题。

机构要明确自身定位,合理选择业务类型

要改变变相间接融资这一状况,就必须在统一的市场、统一的规制之下,明确不同市场参与者的自身定位,做到产品的多元化。需要指出的是,从银行自身来讲,不能把自己当作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还是银行。监管在统一规制过程当中,可能需要注意,产品不应该是统一的,但是产品出台、执行的规则应该是一样的。比如信息披露规则、产品设立规则、交易规则等。因为如果信息披露充分,规则是清楚的,那么,投资的结果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但是对各类参与者来讲,在遵循统一的规制进行活动的同时,并不等于可以参与任何产品、任何业务。至少在风险偏好上来说,银行可能要选择相对安全、保守的资产,或者为客户提供安全、保守的理财产品。其他参与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特长,来选择擅长的领域和风险偏好。比如债券市场有国债、地方债、银行债、企业债,从信用级别上说也可以有垃圾债。对债券的投资方式,可以是交易型,也可以是持有到期型。对每个参与者来说,自身的市场定位要明确。就资产管理机构而言,应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选择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但是各个机构可能对这方面考虑不够,往往什么都想做,银行也想混业经营。但即使是混业经营,银行在各种业务上依然应该有自身的定位和选择。如果定位清晰了,我觉得打破刚性兑付也不是一件难事。

明确定位选择,我认为是可以做到的。大家都在讲投资者教育问题,如果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中国资本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许多投资者对怎么投资、投资有风险实际上是清楚的。但是投资者反过来会与机构、政府进行博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博弈,一方面是因为隐性的刚性兑付,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也会对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定位。打个比方,在家里父母对管理孩子可能没有明确的分工,但是孩子清楚什么事情该找母亲,什么事情该找父亲。投资者到银行来,无论是存款还是买理财产品,他首先觉得银行是相对安全、保险的,因此无论怎么对他进行教育,与他签订风险提示合同,在客户承担投资风险的问题上都不会有很好的效果。即使在香港,2008年的雷曼迷你债券使很多客户出现亏损,客户照样选择上街游行、到汇丰银行门口去闹。这说明,客户认为银行对声誉的敏感度比其他机构高,银行相对来说实力更强,他可能会争取到好的结果;但如果是面对能力、资本都比较差的资产管理公司,他可能亏了也不会闹,因为即便闹也得不到什么。由此可见,客户实际上对机构是有一定认识的。因此,作为金融机构,没有必要把自己看成是万能的。

在客户选择上,不存在对每一个客户的分类问题。因为每个客户会对自身资产分类,特别是资产比较多的个人客户,当然机构更会对自己的资产做适当分类,然后进行投资选择和被委托机构的选择,不会把资产投到同一个机构,更不会投到同一个产品。即使是最激进的投资人,除了在其他机构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也会在银行的理财产品与存款之间进行配置,并不会因为收益率高而把资产全部配置到一个理财产品中去。所以反过来讲,只有机构自身的定位明确,才能解决目前碰到的挑战。综上所述,机构的市场定位准确是根本性问题。

统一的市场也需要分业监管

在机构市场定位准确的前提下,我们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中,在统一的规制下,依然还需要相应的分业管理和分业监管。在统一的市场中,不同的机构也应该有不同的监管要求。不能因为市场一样,大家公平竞争,对所有参与者的要求就一样。公平是从规则上讲的,但是对不同类型的机构还是应该有不同的要求。有些机构是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有的机构是综合性的金融机构。综合性机构,又有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业务的性质不同,经营的规律也不同。做同样的业务,在内部管理上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所以我觉得,这段时间监管机构出台的不同政策是非常有道理的。对银行来说,资产管理业务必须要在整个资产负债表一定的比例之内,不可能无限做大。否则,表内资产将无法支撑表外资产。

在资产管理业务当中,对各种风险业务的比例,也要有一些基本的规定。除了银行自身要有规定以外,还需要监管。因为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不同,所承担的风险不同,所以应该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只有整体的资产管理业务回归本源才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和基础。从银行的角度讲,是要调整业务逻辑出发点,改变现在为了做资产或者为了给融资人融资而找投资人的方式。相反,应该把这个逻辑关系倒过来,为投资人的理财需求、财富管理需求寻找相应的资产。

总而言之,只有各个机构的定位明确了,才能使不同的参与者有不同的行为方式,创造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方式,这样的市场才是一个真正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金融监管的逻辑

从具体实践来看,在我国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厘清以下几个问题非常重要。

一是监管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关系。

国家的产业政策、一定时期的调控政策等的要求,是金融监管政策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但金融监管政策直接的目的是,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营和规范运营,在确保金融体系安全运营和规范运营的过程中促进国家战略、政策的实现,而不应该将国家的产业政策、一定时期的调控政策直接等同于监管政策和监管指标。在市场变化的特殊情况下,当然不排除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但这些政策依然要以保证金融体系运营安全为出发点,通过监管政策的调整引导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各行各业、各个职能部门贯彻国家战略、国家产业政策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各个行业、各个职能部门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贯彻的方式方法不应该是整齐划一的,有些应该是间接的、迂回的。如果金融监管部门把国家的产业政策等直接变为监管政策,必然会扭曲监管行为,进而扭曲被监管者的经营行为,最终扭曲市场,产生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从另一个角度说,稳定、科学的金融监管政策,可以对冲或纠正在一些部门和市场主体实施国家战略、产业政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市场扭曲和风险。

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措施,金融监管的政策、手段等,都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政策、规定、措施、手段,只有各司其职,才能起到规范市场、有效引导市场运行的作用。如果简单地集中资源办大事,各类政策、规定、措施、手段偏离自身的职责,必然会扭曲市场,控制一个风险却引发另一个风险。

二是监管手段与金融管制、宏观调控手段的关系。

金融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不仅影响一国经济,更会影响国家安全。所以,各国都对其有或明或暗的管制。管制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所以,管制的对象、管制的手段要相对明确。只要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对于一般的市场波动,不应该启用管制手段。

宏观调控手段随宏观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平时所说的货币政策和相应的调控手段与工具。其关键是目标明确,手段多变。宏观调控的目的主要是实现汇率、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就业等的控制目标。目标必须简洁、明确。目标太多或模糊,会导致货币政策混乱和调控措施顾此失彼。手段主要是调节宏观资金价格和市场流动性。宏观调控,顾名思义,调控的是宏观价格和流动性,并不能调控甚至管理微观的、具体业务的价格和流动性。一般情况下,也不应该对某类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价格和流动性进行调节和管理。微观主体的资金价格、流动性,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控的。

监管是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规范,监管政策和手段应该是清晰、可预期的,也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即使有调整,一般情况下也有预告,有起始时间,并且不追溯存量。通常情况下,监管政策和手段,不应该混同于调控手段。也就是说,监管的目标要简洁、明确,不干预、不管理市场波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

监管手段虽然也会随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但与宏观调控手段不同,它原则上不关注汇率、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就业等,只关注金融市场和机构的运行安全。另外,相对而言,调控手段变化频繁,监管手段相对稳定。调控手段是要改变市场预期和行为;监管手段是规范市场行为,并且这样的规范是可预期的。现实中混淆这两者,往往会造成市场更加混乱或者使市场忽然失效与沉寂。有时为了调整这样的状况,重新激活市场,把监管手段当作调控手段(刺激手段)使用,失却了监管的基本底线,会为下一轮风险埋下隐患。

与此相关的是非常情况下的市场救助。在有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调动一切力量和手段,包括宏观调控手段、监管手段、管制手段,以至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进行市场救助是必需的。但必须明确,这些是临时性的措施,不是监管政策的调整。救助过程中,对各类职责、权利也必须有所界定,对被救助者要有严格的约束要求。2008年金融海啸,美国对一些“大而不能倒”的机构进行救助的方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那些机构得以“喘息”之后,首先就会还政府的救命钱,因为它们不愿意受政府的严格约束。政府的钱只是救命钱,不是外快。还有1998年香港动用外汇基金阻击金融大鳄后,将持有的港股成立盈富基金,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盈富基金是阻击金融大鳄“汇率保卫战”的副产品,目的是“消化”阻击战后政府持有的大量股票,而不是为了稳定证券市场。

救助市场,对被救助者也要有一个合理的界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比如“大而不能倒”,不能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都有“大而不能倒”。

三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这个关系本来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但由于我国的文化历史原因,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往往变成了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管部门有这样的倾向,政府下意识也是这么定位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有“某某口”一说,比如“农口”,农业部不仅是农业方面的规划部门,也是管理部门和领导部门,即所谓归口管理。还有“某某系统”,也是这个意思。因此,只要某个口、某个系统有什么问题,不论大小,领导往往就批示相关部门去处理。以金融机构为例,那时的金融机构都归口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只是法律规定的业务监管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从上到下这样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惯性好像并没有改变,这也是导致前两个关系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监管机构会把监管对象看作自己的势力范围,避免他者染指,这就导致了所谓跨市场监管脱节或割裂的问题。

四是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的关系。

跨市场监管本来是个伪命题,但由于上述原因而成了真问题,于是就有了所谓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的问题。如果监管的定位清楚了,这个关系就好解决了。第一,监管当然是机构监管。第二,是业务监管,或者是现在流行说的行为监管。这又必须明确,首先,某项业务市场准入、市场规则监管的唯一性;其次,所有监管机构都按这个标准结合自己监管对象的经营特点对被监管者进行监管。比如,在香港,财富管理业务由证监会发九号牌。银行同样可以申请九号牌办理财富管理业务。虽然香港证监会也会对其进行监管,但更主要的是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银行从内部的制度、流程到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在香港的证券业务牌照也是如此。但我们目前是同类业务各监管机构分别出台准入规则和业务规则,同时只监管自己监管的机构,这就造成了“监管套利”和“跨市场套利”。

五是监管方式问题。

监管定位明确,监管政策稳定,在这样的前提下,监管就必须严格。但严格不是粗暴。也就是说,监管机构要依据监管政策进行监管和惩处,不能因为形势严峻、市场调控的需要而无限上纲,加大处罚力度、扩大处罚范围;更不能因为要刺激市场而放松监管,甚至默认对监管政策的突破。这既破坏了监管政策的可预期性,也造成了被监管者“监管套利”的惯性,扭曲了被监管者的经营预期和经营行为。

目前的金融监管基本上沿袭了原来对银行的监管方式。上级对下级,不用考虑跨市场影响,只看当时的经济形势或国家调控需要。一旦遇到经济体系发生风险,就进行检查,立即停办某项业务,对这项业务进行检查整改,处罚相关人员。对业务进行整改,往往是依据当前新出台的政策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在原来单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情况下,这样的方式虽然有弊端,但破坏性的影响是局部的,对宏观调控的效果却是立竿见影的。但在现在多市场、资金跨市场流动的情况下,对不同市场、不同机构、不同业务依然用这样的方式进行监管,会引发更大的市场风险。一些存量业务,在办理时是合规的,业务本身是机构与客户的合同约定的,受《合同法》保护,只要不再形成对市场的风险冲击,就应该继续按合同执行,直至到期结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整改。新的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般不应该往前追溯。

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2010年以后对抵押贷款出台了几轮监管政策,每一轮都是生效之日起实行,但并不要求存量业务按新的政策进行整改,只是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压力测试和做好风险预案。这是可以供我们参考的。

进行严厉监管的同时也要给金融创新留出空间。但这不等于不监管。最近舆论热议引进所谓沙盒机制。实际上就是我们一直讲的试点。沙盒机制不是对创新放任不管,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一定的对象就一定的业务进行创新试验,监管机构在这样的限制内对试验者进行观察。没有“管”,但“看”着。试验成功,就推广;不成功,就结束。因为是在监管机构的明确允许下,在有限的范围内被监管机构“看”着的试验,所以风险是可控的,当然这样的“试错”是能被“容”的。从逻辑上说,这样的创新依然是被监管的。所以,对于不被监管的“创新”,容错就无从谈起。因此,不能鼓励不被监管的“创新”。

六是无牌经营金融业务的管理问题。

无牌经营金融业务,就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这不是监管问题,而是执法问题。监管负责的是准入和准入后的规范经营。所以,从法理上说,不存在对非法经营进行监管的问题,而应该是依法打击和处罚的问题。如果要监管部门对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进行管理,就要赋予监管部门执法权。这需要立法,因为目前的法律体系不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执法。当然,即使不是由监管部门承担这项工作,也要对依法取缔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立法,明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当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于这项工作需要承担协助责任。这可以参考反恐、反洗钱的做法。比如,不允许为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开立账户,不能为非法金融业务提供结算、融资服务,不能代理非法金融产品的销售,发现疑似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现象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等等。

对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考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的不应该只是增加融资额、增加金融机构数量,即所谓数量型金融供给,而应该提供更有效的质量型金融供给。所以,这个问题的核心在更前端,不是资金的供给,而是对资金供给的供给。融资额、金融机构建设、金融产品创新,这些都是金融供给的末端。金融的供给侧,更重要的应该是市场环境与监管环境的建设。

重新认识市场

现实中没有纯粹的、教科书式的市场。作为理论研究,需要排除一些干扰因素,对现实进行抽象。但在制定具体政策、制定改革方案时,则必须把现实中的各种因素考虑进去。在现实市场中,人的心理、历史文化、人对事物的当下反应、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都会对市场的演化产生长期和短期的影响。

法制的、有序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市场必须是法制的、有序的。没有法制、没有秩序的市场,是一个寻租的市场、腐败滋生的市场。这样的市场,由于竞争的不公平,资源的配置当然也不会是有效的。因此,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法制化的市场是根本。

法规、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政策、监管方式等,是现实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对现实市场有形塑作用。什么样的政策法规和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决定着什么样的市场形态。

以环保为例。虽然有相关法规、政策,但由于监督执行不力,雾霾问题始终解决不了。一旦改变了监督执行方式,雾霾问题就有望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控制。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一些微观个体,会损失一些GDP(国内生产总值),会引起一些暂时的局部就业问题,也会有部分企业关门。过一段时间,市场上相关产品的供应会减少,从而引起相关产品价格的上升。再过一段时间,相关产品的市场供求又会达到相对平衡。为什么?这是因为,将没有环保能力的企业清除出市场后,为有环保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腾出了空间。如果没有这样的环保政策,有了政策不能有效执行,靠所谓市场自身的规律是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效果的。就消费者而言,关心的永远是当下的消费成本、效益,至于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环保,则不在其考虑范围内。由无环保能力企业的出清,到有环保能力企业的进入,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领域,这个过程的时间长短不同。治理污染不能搞“一刀切”,说来容易,但这正是改革的艰难之处。

再比如监管问责。金融机构有重大案件,要报告上级和监管部门,如果不报、瞒报,则机构负责人要承担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为了强化监管,又规定发生多少案件或发生多少金额以上的案件,要上追几级领导人的责任。那么,对机构及机构负责人来说,虽然案件本身与己无关,但因为会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能不报就不报。如果不报,在机构内部就不能对案件真正的责任人进行恰如其分的处罚和追责,于是在机构内部形成了负示范效应。所以有什么样的问责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免责文化。市场也是如此。

因此,放活市场与开放市场,不等同于不管市场,而是应该在明确规则、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放活与开放。之所以会产生“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钟摆效应,就是因为我们对现实市场的认识模糊,对政策、法规及其执行方式形塑市场形态的作用没有很好的认识。

第一要务: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的改革

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的改革,是市场有效运行的需要,也是对外开放的需要。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首先需要明确市场的规则,如果规则不明确,或者规则变幻莫测,市场参与者就会无所适从。就对外开放而言,市场准入固然重要,外资机构进入市场后的规则同样重要。从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看,之所以发展情况不太理想,开放政策上的问题并不是很大,其自身的风险偏好是在中国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还有就是对中国监管的不适应,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中国监管的目标不明确;二是对运动式监管疲于应付;三是对监管政策的变化无所适从。

首先,在理念上,要对监管有科学的认识。金融监管,只是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监督管理,是对金融市场运行安全、有序的监督管理,致力于在监督管理中实现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不是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领导和主管,也不对金融业发展直接负责。金融监管也没有推动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等职能,当然也没有宏观调控的直接职能。因此,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将各类金融监管的职能明确下来。

其次,如前文所述,在明确金融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尤其要处理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与监管政策的关系,要处理好宏观调控政策与监管政策的关系,还要处理好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

最后,有关金融监管方式的改革。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基本上是单纯沿用以前单一银行市场情况下对银行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方式,简单、直接、粗放,缺乏对市场运行规律的研究,对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式的跨市场影响认识不充分,有时会造成在遏制一种风险时却引发另一种风险的局面。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往往会混淆监管政策的宽和严与监管执行的宽和严这两个概念。先简单地说监管的宽和严。当经济或金融出现风险时,就说监管太宽了,要严监管;当市场不够活跃或需要创新时,就责怪监管太严了,要宽松。这个混淆,市场各方面有,被监管机构有,监管机构自身也有。监管政策的宽和严,与市场的发展、机构业务能力的发展有关,也与国家经济安全策略有关,是可以调整的。监管执行的宽和严,是一个伪问题——对既有的监管政策,就应该依法合规地严格执行,不存在宽和严的问题。

监管政策的调整与整改方面: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一些监管政策已经不合时宜;一些新的经济现象、新的产品和服务方式出现,需要相应的监管政策跟进;一些新的风险现象出现,一方面可能需要对原有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另一方面需要对风险业务进行整改。这些,都是监管过程中正常的工作。

金融要服务好实体经济,就需要不断创新。金融由于其公共性,由于其对经济社会安全性的重大影响,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即使是创新,也应该是监管下的创新。

建设市场和开放市场,比研究如何送钱更重要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载体是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都是通过市场来服务实体经济的。所以,如何建设市场和开放市场,比研究如何让金融机构把钱送到实体经济手上更重要、更有效。

金融市场,不仅是为融资人服务的,也是为投资人服务的。市场的奥妙,不是简单的投资人与融资人的一一对应,而是经过市场的博弈、竞争、演化,在投资人欲望和融资人欲望的错位中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市场的运作,小额资金可以集结成大额资金、大额资金可以拆分成小额资金、分散的资金变成集中的资金、集中的资金变成分散的资金、短期的资金变成长期的资金、长期的资金变成短期的资金。可以说,市场发挥的是类似于物理上的能量转化作用,把市场上有着各种目的的资金最终变成了投资的资金或资本。这一切依赖于市场的活跃度和交易模式的丰富程度。

正因为市场的这种奥妙,所以市场上有着怀有不同目的的各类参与者。如参与股票市场的,除了融资人、投资人,还有保荐人、各类中介等。投资人的目的也形形色色:有的是为了投资相关行业和企业;有的只是为了赚取价差和利差,对行业和企业本身并没有兴趣。各类衍生工具,本身并没有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功能,却在为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的同时,也成为一个投资市场。一个参与者,有时可能担任几种角色,既是融资人也是投资人,一个投资人一方面投资行业或企业,另一方面利用市场波动赚取差价等。

但是,不同参与者,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资金的性质,不能在交易中形成交易方式与自身角色和资金目的的错位。比如,作为融资人,其目的是为发展自身业务而融资,赢利的方向是企业的经营,而不是股票市场。融资人虽然也可以进入股票市场投资,但投资的目的更多的还是自身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比如并购生产线、完善业务板块等。当然不排除一些金融企业融资的目的就是做金融市场业务,但各类企业不应该融资后把资金都投入股市做所谓资本运作和市值管理。再如个人投资者,虽然有激进型、保守型之分,但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资金有一个合理的分类与安排,不应只是简单地分散风险,而是应该把资金分成若干份,如用于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备不时之需的款项、子女未来教育的储备、养老的资金、可以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等,因为这些资金的性质、目的不同,投资的方向也应该是不同的。许多风险的产生,与参与者对自己角色定位的模糊和资金性质的错配有很大关系。

在市场参与者对自己角色定位明确的同时,对市场各类产品、交易业务的性质、特点和风险也要有正确、深刻的认识。

以融资人为例,上市是为了募资,能募到多少资金与企业估值有很大关系。估值是否越高越好?就募集资金的当下来说,当然是。但就企业长远的战略发展说,高估值却往往是有害的。如果估值过高,投资人不会投,股票发行不成功;即使通过一些财务粉饰手段成功发行,之后为了维持股价,保持市场的信任,经营发展也会非常艰难。一些企业为了高估值发行,甚至与一些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这样的股票,首先是没有市场交易量的;其次因为估值过高,始终承担着维护股价的负担,一些企业往往几年下来为护盘而积累了巨量债务;最后,当协议投资人按协议退出时,又是一笔沉重的负担。个别上市公司最后的崩盘,往往并不是因为企业的生产、产品、管理、销售有问题,而是由这样的上市方式造成的。

再以银行股票质押贷款为例。不是只要有价值,股票就可以质押了。股价的波动情况是质押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银行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贷款人。上市公司实控人以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为上市公司融资,与一个一般股市投资人将其持有的这家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融资用于个人经营或炒股票相比,虽然质押物相同,但性质完全不同。因为上市公司实控人、上市公司股价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是相关联的,当上市公司无力还贷款的时候,说明上市公司有风险,股票价格一般会相应下跌。其次,质押物的有效性,不仅在于质押物的价值能否覆盖贷款风险敞口,还在于质押物能否迅速变现,因此,质押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也是纳入考量的重要指标。因此贷款额一定不能超过质押股票市场交易量的一定比例。由此可见,不同的市场参与者,一定要在明确自身角色定位的前提下,提升专业能力,开拓适合自身的市场空间。

监管者也是市场的参与者,并不自外于市场。监管同样需要对各类产品、业务、交易模式、市场运作规律等有深刻的认知,明确自身的监管角色定位。制定有利于市场奥妙发挥作用的政策,进行相应的有效监管。监管政策,除了少部分的管制政策,对业务、产品、交易,更多的应该是引导性的、规范性的。不是简单的可以做或不可以做,而是可以怎么做和不可以怎么做。在规则明确的前提下,应当强监管、严监管,同时放开价格与价格的波动,开放产品创新,开放市场,让各类市场与业务按市场自身的规律最终实现为实体经济服务。

中小银行的经营困境

最近一些中小银行的经营出现了困难。这些困难,有些是暂时性的,有些是趋势性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造成困难的原因很复杂,有历史原因,有环境变化的原因,也有银行自身经营能力的原因。总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人口流动对小网络银行的冲击。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中国经济全方位地融入世界经济;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区域间的互动越来越广泛而频繁,随着经济的开放互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人员流动浪潮。在这样的情况下,机构网络、业务相对单一的小网络银行面临着难以获取新客户和艰难维护存量客户的困境。这首先体现在个人业务上,进一步也反映到公司客户方面。

第二,科技集中投入成本的局限。金融科技的发展与应用,使银行服务在技术上可以突破物理网点和营业时间的限制,但矛盾的是,想要获得规模收益,就需要大量的科技集中投入,这对中小银行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科技方面的投入成本,既包括前期的硬件和软件投入成本,也包括后期维护和升级的投入成本。

第三,由于科技的发展与应用,中小银行一手账户的营销陷入了困境。目前,各家银行都应用科技为企业客户提供代发工资的服务。然而,中小银行往往很难争取到这种代发工资业务。这意味着社会主要个人客户群体的主要开户行,不会是中小银行。中小银行能够像当年招商银行那样发展个人业务的机会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后,中小银行要发展个人业务,只能依靠产品和服务争取个人的二手账户——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同时,要将二手账户客户培养成银行的稳定客户,需要漫长而艰苦的维护过程。这个现象本身还意味着,中小银行也很难获得公司客户的基本账户。没有这些基本客户和基本账户,不仅意味着负债不稳定,也意味着负债成本高。

第四,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中小银行并没有稳固的基础客户群。中国的银行体系内,四大行和邮储银行由于传统的分工和强大的国有背景,都拥有各自稳固的基础客户群,不仅维护传统的基础客户群相对容易,开拓新的基础客户群也占有很大的优势。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历史上是作为社会主义改造三大合作之一的顶层设计的产物,自产生之初,业务、制度、管理、人才培养等就与农业银行是同步的,有着非常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和人才基础,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在农村地区建立了牢固的信用基础,拥有稳固的基础客户群。一般而言,只要当地经济基础不太差,农村信用社和农商行自身没有太多不良资产,业务就应该是非常稳健的。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农村信用社和农商行的这一优势能否保持,还有待观察。

城商行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的。城市信用社建立的背景与农村信用社不同,城市信用社筹建的目的是为城市经济改革中产生的个体工商户服务,一般都是由当地政府部门筹建的。相对来说,其业务、制度、管理和人才基础比较差,建立之初就面对相对不规范的市场,所以普遍在发展初期就出现了大量风险。虽然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开办时也有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存款,但并没有在市场和老百姓中建立扎实的信誉基础,在异地经营时,这方面的劣势尤其明显。

当然,城市信用社也有一些一开始就做得比较好的,也有一些在整合成城商行的过程中有了脱胎换骨的改进。

股份制银行中,招商银行因为长期坚持个人业务战略,抓住了由手工操作到金融科技大发展的社会转型机遇,形成了非常稳固的基础客户群体。其他各家银行,在基础客户群的建设上都有各自的困境,特别是分支行一级,都在靠垒增量大客户和大业务弥补流失的存量大客户和大业务。

而新型小银行在社会上难以建立信誉基础,这严重制约了其负债业务的发展,一些银行只能依靠股东存款艰难运营。我国的各类银行,一般都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有关政策条件下建立的,在建立过程中更多的是政府行为,即使是近年建立的民营银行,也是在政府的具体组织和扶持下建立的。因此,银行很少有在市场中建立信誉基础的主动意识。四大行、邮储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基础,可以说是由中央政府的信用支撑的。而其他银行在市场中就没有这样的信誉基础。

以上说明的是,一些中小银行虽然经过长期努力,业务规模有了不错的增长,但并没有形成一定数量的牢固的基础客户群。基础客户群不牢固,就会对负债业务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制约。银行没有负债业务,当然就不能发展资产业务。于是就垒大户,高息揽存,产生大量同业负债等。要获取大额存款,除了高成本、搞公关,还需要发放大额贷款,于是就形成了一个以大额资产业务促进大额负债业务的恶性循环。因为负债成本高昂,就需要高回报的资产,风险也就相应加大了。再加上一些银行成立之初,管理基础、制度基础、人才基础比较薄弱,风险的不断积累就在所难免。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从信贷计划管理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负债管理,目前还在转变的过程中。许多银行依然把资产负债管理看作一项内部资源分配工作,最多是为了应付监管的要求,并没有真正主动的资产负债管理的意识。即使是流动性管理,也只是在期限错配上给予一定的重视,并没有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的意识。

就市场同业而言,虽然都意识到一些中小银行的资产质量、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等有风险,但因为过于乐观地认为,银行背后有政府的背书,政府不会让银行倒闭,所以在业务合作上淡化了风险意识。这反过来,也使这些银行无视自身的信誉建设和维护,无节制地扩大同业负债规模和业务规模。再加上政府、银行自身都强调做大做强,快速发展,更助推了这些银行风险的积累。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这些年参股、控股银行的民营企业,都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银行主要的功能就是发放贷款,只要成立一家银行,就可以源源不断地放贷款。因此,政府部门成立银行的积极性比较高,目的就是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贷款,尤其是自己积极主导的项目和企业。民营企业参股、控股的目的,并不是投资股权本身的收益,而是能够为自己企业的发展更方便地融资。这就带来了一系列银行管理体制的扭曲和业务经营的扭曲,造成了巨大的潜在风险。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股东,都没有关注银行的发展战略,更没有关注银行基础客户群的建设。

基于中小银行当前面临的经营困境,提出以下八条建议。

第一,中小银行的设立要遵循商业原则,不应该搞政府主导的鼓励、支持、扶持,要尊重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在此基础上,要强化银行的内部治理。银行股东,包括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必须明确,投资银行的经营目的是获取银行健康稳健发展的收益,而不是通过投资的银行获得融资。

第二,政府、股东、银行管理层要强化银行信誉建设理念,着力打造基础客户群。政府、银行的股东,要清醒地认识到,银行要生存与发展,首先要有能力吸收存款,而不能只是单纯发放贷款。稳定的负债,取决于稳定的基础客户群,稳定的基础客户群取决于银行的信誉。

第三,银行管理层要树立主动经营和管理资产负债的理念。中小银行要从发展基础客户群和长期稳健经营的角度出发,深入当地经济,寻找适合自身禀赋的客户群和经营模式,探索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第四,建立中小企业主办行制度。这有利于中小银行拓展基础客户群,也有利于银行熟悉客户、了解客户,更好地服务客户和管理风险,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稳健发展。

第五,在监管层面,要完善风险集中度管理制度。应该把前十大授信、用信客户指标纳入正式监管指标。此外,监管机构应该要求各家银行的代发工资系统在开放银行的原则下,允许企业员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

第六,改革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农村信用社或农商行的经营管理、人事管理等本来就有董事会、当地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省联社的管理或许存在重复。省联社应该成为农村信用社和农商行共同出资的服务机构,尤其是在金融科技的投资和建设方面,可以发挥非常大的积极作用。

第七,其他银行要在监管下积极探索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模式,金融科技公司也可以积极探索为中小银行提供金融科技服务的模式,以突破中小银行科技投入的瓶颈,有效提升中小银行的金融科技水平。但要注意,这样的合作,一定要避免中小银行沦为单纯的资金提供者。从这两年的实践看,金融科技公司并不具备为实体经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中小银行自动放弃这样的能力也是得不偿失的。更重要的是,银行与科技公司这种能力的错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八,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前提下,鼓励合格的市场主体对中小银行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