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养老保险的代内再分配度量
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再分配功能不仅包括代际再分配,还包括代内再分配。代内再分配功能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在同代人的不同群体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
代内再分配主要体现为不同工资收入人群、不同预期寿命人群(如男性和女性、穷人和富人)、不同家庭结构人群(如单身和已婚、单收入者夫妇和双收入者夫妇)等之间的养老金替代率差异。同时,非收入因素(寿命、家庭等因素)导致的代内再分配在一些国家可能比收入因素带来的再分配效果更显著。
4.3.1 不同工资收入者之间的再分配
假设在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的费用按照个人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收取,且不管个人收入水平如何,缴费率都一样。某一时期的养老金水平不仅和个人工资水平有关,还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有关。个体在t期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t+1期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从而可以得出下式:
其中,bt+1为养老金,w为个人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n为人口在这两个时期的增长率,τt+1为缴费率,α为个人工资在养老金缴费所依赖的加权工资水平中所占的比重,0≤α≤1。
可以看出,α反映了养老保险制度代内收入再分配的程度:若α=1,则完全不具有代内再分配功能;若α=0,则不管退休前工资收入如何,退休后养老金都完全一样,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养老保险制度在代内不同的收入群体之间再分配的程度取决于制度设计。由于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巨大差异,比较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就变得非常困难,而且一般来说也很难得到统一的结论。我们可以通过各国养老金替代率与收入的关系来对其代内再分配的程度进行简单的判断。
定义养老金替代率为退休当年养老金收入(即退休第一年养老金收入)与个人退休前工资的比率。如果养老金替代率和收入无关,即高工资收入者和低工资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无明显差异,则这种制度不具有代内收入再分配功能。反之,如果低工资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高工资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则制度具有代内再分配功能。而个人退休前工资可以分为总所得(含税)和净所得(税后),相应地,养老保险替代率对个人工资的替代分为总替代率和净替代率。
养老金总替代率=退休当年养老金收入/退休前一年工资总所得(含税)×100%
养老金净替代率=退休当年养老金收入/退休前一年工资净所得(税后)×100%
如表4-2所示,在一些国家,如加拿大、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无论总替代率还是净替代率,工资较低的参保人,替代率较高,体现出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代内收入再分配功能。在另一些国家,如德国、瑞典、智利等,不同收入的参保人养老金替代率相差并不大,养老保险主要是代际转移,没有代内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表4-2 各国养老金总替代率与净替代率
资料来源:Monserrat Pallares-Miralles,Carolina Romero and Edward Whitehouse,International Patterns of Pension Provision: A Worldwide Overview of Facts and Figures,World Bank,Social Protection & Labor Discussion Paper,2012,1211。
4.3.2 非收入因素带来的代内再分配
养老金的数量不仅受到不同群体之间收入水平不同的影响,还受到其他一些非收入因素(如预期寿命、家庭结构)的影响。
4.3.2.1 不同预期寿命者之间的再分配
一个人一生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不仅取决于每年的养老金数额,还取决于他领取养老金的年数(受预期寿命长短的影响)。一般来说,穷人的预期寿命会短于富人,因此在同样的条件下,穷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就会小于富人,那么穷人从养老保险中得到的净收益也会小于富人,这样养老保险体系就会出现收入由穷人向富人转移的再分配效应。
由于女性的预期寿命比男性长,但退休年龄和男性一样或者比男性早,因此女性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会更长,这样养老保险体系会出现收入由男性向女性转移的再分配效应,体现为相同工资收入的女性的养老金财富高于男性的养老金财富。
4.3.2.2 不同家庭结构之间的再分配
欧美国家的养老保险待遇规则会考虑家庭结构状况,因此养老保险体系也会因婚姻和夫妇双方工作的不同而再分配收入。
以美国为例,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婚者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是基于其自身收入计算的养老金和相当于其配偶养老金50%当中的数额较大者。具体来说,对于单收入者夫妇,未工作的家庭成员直接可以获得其配偶养老金的50%。对于双收入者夫妇,如果妻子的养老金低于丈夫养老金的50%,那么妻子自己的养老金不超过丈夫养老金的50%,这时妻子的养老金为丈夫养老金的50%;如果妻子的养老金超过丈夫养老金的50%,那么妻子的养老金数额就是其自己的养老金。
这样就存在单身者群体向配偶未投保的已婚者群体的收入转移和双收入者夫妇群体向单收入者夫妇群体的收入转移,体现为相同工资收入时,配偶未参保的已婚者的养老金替代率高于单身者的养老金替代率,单收入者夫妇中一方的养老金替代率高于双收入者夫妇中一方的养老金替代率。
以美国为例,养老保险净收益,即一生领取的养老金总和减去一生所缴的养老保险税总和,在20世纪90年代退休的非洲裔美国人(与白人相比预期寿命比较短),养老保险的净收益是负的,为-2514美元,而白人则是正的,为250美元。在20世纪90年代退休的人当中,平均来看,男性是净损失,损失额为-43000美元,而女性净收益为37000美元。一个工资为平均收入且在2015年退休的单身男性来自养老保险的净收益,预期比有相同收入且在同年退休的单收入者夫妇大约少138000美元;工资为平均收入且在2015年退休的双收入者夫妇来自养老保险的净收益,预期比有相同收入且在同年退休的单收入者夫妇大约少114000美元。[2]
4.3.3 对养老保险代内再分配功能的反思
政府设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来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却是不确定的。
首先,在实践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并非一定基于经济情况调查。在未基于经济情况调查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养老保险领取资格的获得不取决于接受者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而取决于接受者是否达到规定的年龄,此时养老保险制度并不能产生有利于贫困老年人的再分配效应。实际上,收入与长寿的正相关性使得社会保障的净收益倾向于终生收入较高的家庭。与此相反,经过经济情况调查的养老保险制度会更加关注那些收入和个人资产过低,从而难以将退休后的消费水平维持在最低水平之上的老年人群体,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才具有有利于贫困老年人的再分配效应。
其次,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重点应该是为了减少老年人贫困,而不是为了解决整体的收入分配或者全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一般来讲,大部分经济学家都接受帕累托最优原则,即如果某人获利而没有人遭受损失,经济就会变得更好。但是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如果仅遵循这样的原则,可能也会产生不利于减少老年人贫困的结果。例如,一个达到退休年龄的高收入群体老年人,在其获得养老金的同时,没有其他人遭受损失,这时满足帕累托最优的原则,但是收入水平差距会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