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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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失业保险的起源

比利时早在1901年即在根特市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其办法较为简单,由政府对工会原有的失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金;对于工会以外的工人,则由政府给予失业救济金,其数额为工会会员失业保险救济金的六成。这一制度在根特市施行效果显著,以后就在比利时全国施行。随后,法国于1903年、挪威于1906年、丹麦于1907年开始仿效实行这种制度。以后由于经济危机越来越严重,失业大军人数猛增,比利时式的以工会力量为主的失业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需要,于是,遂有强制性立法的出现。

强制性失业保险立法首先于英国开始。英国于1911年12月16日颁布《失业保险法》,在全国范围的矿山、纺织、建筑、造船、铁路、木器等最易失业的行业内强制施行,所有16岁以上员工均须参加失业保险,均可享受失业救济。以后经过修改,适用范围扩大。1920年法律规定,除农民、家庭佣工和机关职员外,受雇人都包括在失业保险适用范围之内。英国的《失业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法,对许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保障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劳动力的供需进行灵活调节,帮助失业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转业培训提高就业条件后重新走上就业岗位,起了很大作用。

继英国之后,意大利于1921年实施失业保险法,德国于1927年通过强制失业保险法。比利时、法国等国家也改变了原来的失业保险办法,转而采取强制立法手段。欧洲施行强制性失业保险法的国家,在20世纪20年代即达到19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