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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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

英国1601年出台《济贫法》被视为人类社会保障史上的一件大事,这是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由国家实施社会保障。《济贫法》在这一人口流动、社会动荡的背景下出台,其手段是惩戒性的,保障对象无人身自由和基本尊严可言,所得到的权利也极为有限。《济贫法》的出发点是维持社会稳定,一旦社会矛盾有所缓和,保障的待遇就大幅下降。从保障实施的目的、保障利益的易变性及受众人权的缺失来看,《济贫法》显然不能作为近代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标志。

19世纪80年代,德国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德国政府在“铁血宰相”俾斯麦的领导下,采取镇压与安抚两手政策,即在坚决镇压的同时,实行社会保险,向工人提供一些社会福利,缓和社会矛盾。随之,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在19世纪末的德国,德意志帝国议会在1883—1889年先后通过了《疾病保险法》《工业伤害保险法》《退休金保险计划》等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这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工业文明的社会背景下确立的,已不同于中世纪农业社会背景下建立的国家保障制度,而且都属于社会保险形态,有别于社会救济。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影响深远,欧洲许多国家紧随其后纷纷出台了社会保障立法。如奥地利在1888年开办疾病与伤害保险。因此,一般把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视为近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标志。

专栏 《贝弗里奇报告》

第二次世界大战激烈进行中的1941年,英国政府委托曾任劳工介绍所所长和伦敦经济学院院长的贝弗里奇教授负责制订战后实行社会保障的计划。这个计划于1942年年底发表,题为《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即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报告以消灭贫困、疾病、无知、肮脏、懒惰五大祸害为目标,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全社会性的国民保险制度,对每一个公民提供以下七项社会保障:儿童补助、养老保险、残疾津贴、失业救济、丧葬补助、灾难补助、妇女福利,并贯彻以下原则:(1)用统一的标准发放救济或补助;(2)参加社会保险者统一缴纳保险费用;(3)统一社会福利的行政管理;(4)发放的救济和津贴应以维持正常生活为准;(5)保险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公民以及他们生活的必需方面。《贝弗里奇报告》至今在社会保障理论方面有着深远影响。据此报告,英国于1942年至1947年相继通过了《家庭津贴法》《国民保险法》《国民工伤保险法》《国民保险事业法》《国民救济法》。战后,英国政府按照贝弗里奇的设计,最早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于1948年宣告:英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继英国之后,北欧国家瑞典、丹麦、挪威以及西欧国家法国、联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等经济发达国家,纷纷按英国模式实施社会福利政策,建设自己的“福利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