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无雅郑:嵇康的音乐美学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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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以《乐记》为代表的儒家乐论

作为儒家音乐观的代表,《乐记》在汉魏时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入的[1]。从嵇康《声无哀乐论》的内容来看,秦客的很多观点恰恰来自《乐记》,而东野主人的音乐观,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以《乐记》为代表的儒家乐论的反动。如果说嵇康乐论讨论的对象主要是音乐,那么《乐记》讨论的中心则是礼乐传统中的“乐”,这和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因此,了解《乐记》中的乐论传统,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嵇康的音乐观,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在《乐记》的理论系统中,乐总体上还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往往和礼结合在一起并称礼乐。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礼乐一直被儒家视为治理天下的理想模式。礼即社会行为规范,从帝王到平民百姓都要遵守。而乐则包括歌诗、器乐伴奏和舞蹈表演等。从某种程度上说,乐舞表演本身就具有礼的性质。而在社会活动中,礼和乐结合在一起,就成为一种有效的修身和教育方式,让人在悦乐中接受礼仪的熏陶和教化。因此在儒家的观念中,乐并不是纯粹的艺术,而是君子修身治国和对百姓进行礼仪教化的工具。《乐化篇》云:

君子曰: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致礼以治躬则庄敬,庄敬则严威。心中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外貌斯须不庄不敬,而易慢之心入之矣。故乐也者,动于内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乐极和,礼极顺,内和而外顺,则民瞻其颜色而弗与争也;望其容貌,而民不生易慢焉。故德辉动于内,而民莫不承听;理发诸外,而民莫不承顺。[2]

所谓君子指为政者,其至尊则是君主。在儒家看来,君子修身治国时刻都离不开礼乐。乐以治内,让人精神和平快乐,从而生起平易、正直、慈祥、善良之心,这样,鄙诈的念头就不会生起。礼以治外,让人的行为举止端正恭敬,外貌端正恭敬了,就会威严而庄重,轻浮怠慢的念头便不会产生。这样,君子道德的光辉耀于内,百姓就会听从他们的教诲和政令;君子的言行举止体现出礼制的道理,百姓就会乐于接受和顺从礼制的教化。

不难看出,乐只是君子修身的一个方面,它必须和礼配合起来,才能达到让人和顺礼敬的目的。在这里,乐的作用是和乐人心,和乐人心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人的道德情操,并防止鄙诈之心的产生。而礼的作用则是从外部着手,使人的行为举止符合礼仪规范的要求。因此,乐和礼是人修身的两种手段,而且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乐本身就包含着礼的内容,是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二者不可分割。《乐化篇》说:

听其雅、颂之声,志意得广焉;执其干戚,习其俯仰诎伸,容貌得庄焉;行其缀兆,要其节奏,行列得正焉,进退得齐焉。[3]

《乐记》认为,听雅颂之曲,可以让人的心志、意气得到扩展;手执盾牌、斧钺,修习俯仰、屈伸等舞蹈动作,可以让人的容貌庄严;排练舞蹈时按队列行进,并随着节奏起舞,人伦的次序便得以端正,礼节的进退也得到了规范。由此可以看出,舞蹈中的俯仰、屈伸及其缀兆行列的排练,本身就是对礼仪的一种修习活动,而非单纯的舞蹈。这种礼和乐的交融,使乐完全淹没在礼仪教化的内容中,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乐只是配角,而礼仪教化才是关键。故《乐论篇》又说:“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用于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则此所与民同也。”[4]认为礼仪活动配上金石之乐,用于宗庙社稷及对山川鬼神的祭祀活动,可以增强对人的感染力,而这对于天子和百姓都是一样的。在此,金石之器所奏出的音乐,起到的仅仅是辅助作用,是礼仪活动的一部分。

礼乐之治一直是儒家的政治理想,这种理想的核心就是德政。首先,儒家要求统治者要有仁德,有仁德才能服人,才能为百姓造福;其次,统治者要以身作则,并通过礼乐活动教化百姓,使之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如果能够做到这样,统治者管理国家即便不使用刑罚律令,也能让天下太平、人民康乐,此即《乐论篇》所谓:“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5]由此也可以看出,礼乐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们的外在形式,而在于它们所蕴涵的道德内容。就乐而言,重要的也不是音乐自身美妙的旋律与节奏,而是它所承载的圣王的仁德。因此,在《乐记》的观念中,乐的根本是仁德,而不是它跌宕起伏的曲调。故《乐情篇》称:

乐者,非谓黄钟大吕弦歌干扬也,乐之末节也,故童者舞之。铺筵席,陈尊俎,列笾豆,以升降为礼者,礼之末节也,故有司掌之。乐师辨乎声诗,故北面而弦。……是故德成而上,艺成而下;行成而先,事成而后。是故先王有上有下,有先有后,然后可以有制于天下也。[6]

黄钟、大吕、弦歌、干扬,指具体的乐舞活动。在《乐记》看来,我们今天所说的乐舞,只是一种技艺,而不是乐的根本,所以乐师处于下位,而道德高尚的人处于上位;有操行而实施教化的君子站在前面,只会行礼奏乐的乐师、舞者站在后面。故先王确立了上下尊卑、先后有序的社会规范,而后才通过礼乐制度,把它们推行于天下。

由此可见,外在的乐舞形式只是乐的枝节,而乐的根本则是它所要传达的道德理念,即先王对人民施行教化的伦理内容。这一点在《乐记》中是十分突出的。礼乐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目的就是要把社会规范和乐舞活动结合在一起,让百姓在悦人耳目的音乐、舞蹈、歌唱等艺术表演中,不知不觉地接受社会礼节的教化,成为品性贤良、举止端正的人。故乐舞活动一定要表现正面的道德价值,而不能引导人走上邪淫之途。进一步,《乐记》认为只有“德音”才能称为乐,而窈窕动人的音乐,则是“溺音”。《魏文侯篇》说:

夫古者,天地顺而四时当,民有德而五谷昌,疾疢不作而无妖祥,此之谓大当。然后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纪纲既正,天下大定。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弦歌诗颂,此之谓德音;德音之谓乐。《诗》云:“莫其德音,其德克明。克明克类,克长克君,王此大邦;克顺克俾,俾于文王,其德靡悔。既受帝祉,施于孙子。”此之谓也。今君之所好者,其溺音乎?[7]

魏文侯喜欢新声而不爱古乐,所以子夏对他讲了这段话。子夏认为,古时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百姓淳朴有德而生活安泰,于是圣王制定了父子君臣的纲纪颁行天下,使上下有序、事理调顺。天下真正太平了,人们才正六律、和五声,以诗歌、乐舞来称颂给后人带来福泽的先王。

由于这样的乐是用来称颂先王功德的,故此叫做德音,德音才能称为乐(古乐)。此处所谓德音,首先是指先王施行的德政及其给人民带来的福泽,也就是先王的厚德;其次,后人作乐歌称颂先王之德,这种乐同时也被称作德音。故此,德音的根本是乐背后先王的功德,而不是乐舞本身。这种将乐与德合一的情况,正是《乐记》论乐的一个基本特征。

子夏还引用《诗经·大雅·皇矣》来解释其所谓德音,进一步说明“德音”主要是指先王之德,而非乐。这篇诗的内容是歌颂周的兴起,《乐记》所引为称颂周文王及其父王季的歌词,译之如下:

(王季)静修德音无非议,德行高尚显分明。能分是非别善恶,能为尊长能为君。建立大国称君王,内心慈顺下安服。享国如此至文王,德性淳厚更无忧。既蒙上帝赐福祉,恩泽不断及子孙。

这段诗显然是在称颂王季和文王的功德,以及他们为子孙所遗留的恩泽。周的后人歌颂他们的祖先,宣扬其功德,目的是让后人不要忘本,同时也警告后世子孙要以德统御天下,如此百姓才会归心顺服。这是一首周人祭祖时唱的歌,同时伴有乐舞表演,正是《乐记》所言之乐的典型。子夏认为只有这样的“德音”才是乐,也就是说,只有表现先王仁德的乐舞才是真正的乐。这样一来,乐也就被披上了一层道德的光环。而魏文侯所喜欢的郑卫之音,虽然能娱人耳目,但常常会败坏人的德行,故子夏称之为“溺音”:

郑音好滥淫志,宋音燕女溺志,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此四者皆淫于色而害于德,是以祭祀弗用也。[8]

被子夏斥为“溺音”的郑、卫、宋、齐之乐,在形式上往往富于变化且柔媚妖娆、美妙动人,但由于皆淫于声色而害于道德,故祭祀中是不用的。从中可以看出,尽管《乐记》强调乐的道德品性,但在音乐实践活动中,乐和道德已经出现了疏离。尤其被斥为淫声的郑卫之音,曲调华美、悠扬,从艺术角度看是十分高超的,博得了很多人的喜爱。而儒家站在维护礼乐教化的立场上,认为郑卫之音败坏人的道德,有伤风化,应该予以罢黜。可见在音乐问题上,儒家是重道德而轻技艺的。嵇康则与此不同,他更加注重音乐自身的艺术造诣,而且认为音乐本身是没有道德品性的。

就礼乐的社会功能而言,《乐记》认为礼的作用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上下有别、尊卑有等、亲疏有序;乐的作用是和乐人心,让人们虽然处在分殊的礼制序列中,但又能成为和谐的整体,彼此和睦相亲。在儒家的观念中,礼乐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让社会人群成为一个和而不同的整体,乐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和”。《乐本篇》云:“礼节民心,乐和民声。”[9]礼有上下尊卑,故可以节制民心;乐有宫商之调,故可以和乐民声。所谓“乐和民声”,其实就是疏导百姓之情,令其内心和谐、悦乐的意思。《乐化篇》也认为,乐可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10],即能够协和君臣、父子关系,让百姓亲近并归附于统治者。这种观念,显然夸大了乐的功能。

儒家非常重视人伦之和。对于君子而言,首先内心要和乐,内心和乐才能保证中正之德。君子修身正己,以和乐之心统御天下,就可以引导社会人伦趋于和谐。如此,也就实现了天下太平、人民祥和的政治目的。而儒家所以强调音乐和乐人心的功能,就在于他们把音乐之和引入了社会伦理,认为音乐能够协调人际关系。那么,音乐为什么具有和合人心的作用呢?在儒家看来,音乐的本质特征是“和”。这种“和”不仅是音乐形式上的和谐,而且与天地造化是相通的。因此,音乐之和也就具有了一种形而上的意涵。《乐论篇》说: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11]

在此,乐已经不再是单纯人为的和谐,而是变成了天地之和;礼也不再仅仅是人伦秩序,而是具有了天地之序的意义。如此一来,儒家就赋予了礼乐以形而上学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音乐之和的感染力也就来自于天地之和,是一种带有神秘色彩的力量。当音乐之和、人伦之和、天地之和三者合一的时候,儒家所谓乐,也就具有了协理天人的特殊功效。《师乙篇》云:

夫歌者,直己而陈德也。动己而天地应焉,四时和焉,星辰理焉,万物育焉。[12]

此篇认为,如果一个人所唱的乐歌适合自己,他的歌声就能表现出自己的德性。德性动于内,天地便随之而应,于是四时和谐畅顺,星辰运行有序,万物生长茁壮。可见在《乐记》的观念中,音乐不仅可以和合人伦,还可以调节自然界万物的运行变化。在这里,“和”被神化了,音乐的力量也被神化了。

在儒家音乐观中,“和”与“中”常常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中和”这一概念。“中”指不过、也无不及,即恰当、合适的意思。“中”与“和”连用,往往是指音乐形式上的中正、和平、不偏不倚、不走极端,是所谓古乐(雅乐)的基本特征。《荀子·王制篇》即提出了“中和者,听之绳也”[13]的主张。其《劝学篇》又言:“礼之敬文也,乐之中和也”[14],将“中和”和乐直接联系在一起。值得注意的是,“中和”并不仅仅是指乐舞的形式,更重要的是指乐舞给人带来的中正、和平之心。也就是说,“中和”本身带有一定的伦理特征。荀子《乐论》云:

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15]

这段话又见《乐记》,文字稍有不同。此谓乐是使天下万国同风的重要手段,是人情中和的纲纪;由于它的感染力非常强,所以人情不可避免会受到它的影响。此处在强调乐的教化功能的同时,还认为乐是中和的纲纪。由此可见,“中和”既是儒家的一个道德标准,同时也是对乐的一个基本要求。因为只有符合中和原则的乐,才能让人产生中正、和平之心。就此而言,“中和”也就逐渐被赋予了音乐准绳的含义,成为雅乐的特征;而不符合中和原则的音乐,如放纵、繁促的郑卫之音,就被斥为淫声。因此,“中和”也就成了音乐道德品性的一个标志;而违背中和的“繁声”,则成为郑卫之音的代名词。

《乐记》关于礼乐、德音、中和的观念,在两汉经学盛行的情况下,为汉魏一般知识分子所普遍接受。在这种观念影响下,音乐往往被赋予了道德、情感等不属于自己的属性,而且纯音乐(器乐)也被淹没在乐舞活动中,未能获得独立自足的地位。随着魏晋玄风的兴起,新的思想为音乐理论注入了新的观念。嵇康《声无哀乐论》就是这种新观念的代表,它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乐论的基础,廓清了人们对音乐属性的诸多误解,并从理论上确立了纯音乐的地位,顺应了音乐艺术走向独立与自觉的时代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