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民而治
我曾经看过一幅名为《正义的圣母》的油画,上面有一行题词:“SUPREMA LEX ESTO”,写的是拉丁文,完整的表述应该是“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大意是“人民的福祉才是最高的法律”,这句话出自西塞罗的《论法律》。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的题词也援引了这句话,并且将其作为政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许多西方政府曾把这句话作为座右铭,类似于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口号。
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出身骑士家庭,靠个人的奋斗而成名,尤其是他精通政治学、法学等诸多领域,并且以“诡辩”而著名,后担任罗马执政官。因西塞罗非贵族家庭出身,故其在执政期间也颇有平民情怀。但他与另一名执政官安东尼不和,最后遭受诬陷而被判流放,在流放途中被安东尼害死。西塞罗一生留下了大量的著述,但他最著名的一句话仍然是这句“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即“人民的福祉才是最高的法律”。千百年来,这句话广为流传,激励了一代代法律人为人民的福祉而奋斗。
说到法治,那么法治究竟为谁而治,这是首先要讨论的话题。法为民而治,说明了法治的实质目标,明确了法治的主体性。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法为民而治:法治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的福祉
中国古代的法具有“定分止争”“兴功惧暴”“以警愚顽”等功能,但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君王的统治秩序。例如,韩非子认为,法“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执法所执行的是君王的意志,依法治理旨在实现统治者的利益。而且法本身具有工具价值,所谓“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第四十六》)。但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为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性,就意味着法治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
现代法治不仅仅具有治国理政的工具价值,而且其本身具有目的性。这个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在我们进入新时代之后,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同时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也更加强烈,法治本身也成为人民群众对生活方式的一种追求。这就是说,幸福安康的生活需要人人都有安全感,人们文明有礼,安居乐业,遵纪守法,秩序井然。幸福安康的生活需要人人都有尊严感、公正感。在法治社会,人人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弱者得到关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人格都应得到他人的充分尊重,个人的正当诉求均能得到有效表达,个人的正当权利均能得到法律保护,个人的价值都能得到社会认可,人人活得有尊严、有体面。法治包含了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所以,法为民而治,就是要使法治真正成为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保障。
法为民而治:法治的主体是人民
“法治”有时被阐释为“依法治理”(nomocracy),那么治理权应该归属于谁?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了人民中心论,这就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实现人民的福祉。人民不仅仅是守法的主体,不仅仅是被管理和规范的对象,而且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体。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既是践行法治的主体,也是依法治理国家的主体,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从根本上说就是人民的法治。
法治是人类社会长期经验的总结,现代法治(rule of law)既不同于“以法来治”(rule by law),也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制”。区别的关键在于,治理权究竟是交给官吏还是交给人民。“Rule by law”体现的是政府通过法律来控制人民,类似中国古代的“驭民”的观念,也就是把人民当做驾驭、管理的对象。梁启超甚至认为,“驭民之术,各国皆有,但以中国为最”。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用来约束人民的,而不是要让统治者自身受到约束。儒学历来主张以君子治民,所以孟子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孟子·滕文公上》)。法家虽然主张以法治国,但他们的基本思想并不是把民众当做治理的对象,而完全是把民众作为治理的对象,说到底就是以法治民、以法管民。例如,韩非说,“治民无常,唯治为法。”(《韩非子·心度》)而现代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治理权归属于人民。因此,现代法治与人民的主体性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法具有权威性,是一切人(包括统治权的主体)都必须遵守的。人民也必须受法律约束,但人民同时又享有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法为民而治:要依体现人民意志的良法而治
法为民而治,首先是因为法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罗马法被认为是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最为发达的法律,但它本质上仍然不过是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蒲鲁东就认为,“罗马的野心通过万民法而合法化了”。中国古代的法其实也是君王意志的体现,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律”“言出法随”,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征。但现代法治首先认为,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卢梭就曾讲道,法是公共意志或者说公益,强调的就是法律背后所追求和服务的目标、对象。《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波塔利斯有句名言: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法律不仅仅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且要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我国,《宪法》总纲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款是对于“人民主权”的宣告,体现了我们国家的人民性,体现了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同时意味着,法律必须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我们说法治就是要依法治理,但这里所说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意志的良法。判断某一部法律究竟是否为良法,就要看其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增进了人民的福祉。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将法律的人民性贯彻到整个立法活动中,真正体现立法过程中的“立法为民”的精神。在我国的一些立法中,存在“部门利益化”“行业利益化”“既得利益绑架立法”等情况,一些人把立法当做维护小团体利益、部门利益的工具,总是想着怎么维护既有利益甚至扩张权力,总是希望通过立法获得更多的资源。这种意识就是没有贯彻法律的人民性,没有认清法律应该体现人民的福祉,落实人民的最大利益。在立法活动中,应该更好地落实立法的透明、公开,开辟人民参与立法的各种途径和方式,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要造福人民,以人民的福祉为出发点和归宿点,需要通过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来反映民意、汇集民智、增进民利,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为民而治:执法为民、司法为民
法治的本质特点是最高治权归于“公民全体”。[1]无论是执法还是适用法律,都要使法律本身具有的增进人民福祉的目的得到实现和贯彻。所以,执法者和司法者忠实地执行法律,这本身就是最大限度实现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利益。按照法律办事,就是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办事。这样一种治理模式能够避免个人的专断、臆断和武断。所以,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就是按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治国。我们的执法和司法应该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守护法律、维护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法治的生命线,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也应当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这就是说,执法和司法机关惩恶扬善、伸张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从根本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进入新时代之后,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就包括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越公平、越正义,人民群众就越有安全感、幸福感。因此,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应当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授予执法者或司法者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当本着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增进公平正义的标准来执行法律。
法为民而治:人民才是检验和评判法治建设成效的主体
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的内涵包括良法与善治,是否实现了善治应当以人民作为评判标准。因此,在法治建设中,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我们的公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的行使应当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时代是出卷人,人民是阅卷人。[2]法治是不是真正符合中国的国情,是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是不是真正符合人民的意志,就要看法治建设的成果能否真正给人民带来幸福感、获得感。在这一点上,人民才有最终的发言权。
法为民而治,就是要落实法治的民主价值,将法治建设与民主建设统一起来,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法律,并参与到法律的执行中去,使得法治的整个过程都与人民的根本意志保持一致。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的主体地位是指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人,在依法治国中处于主要地位,发挥主要作用。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3]法治是人民治理国家、实现当家做主的方式。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当然,人民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人民有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只有做到人人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纵观世界大势,欲兴民族之梦,欲福万民之祉,欲求长治久安,唯有法治一途。以法安天下则天下安,依法治天下则天下治,这是千古不易的经验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