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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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衡平法

第一节 衡平与衡平法:从方法、做法到制度

在英文中,用于指称我们所谓的“衡平法”的是“equity”一词,“equity”一词含义很多,胡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提到:“equity”一词首先“是‘平均’、‘公平’、‘正义’(的意思),特别是实质正义的代称,这时equity就作为名词使用,称为衡平;其次,它是一种法律方法、途径或手段,这时equity称做衡平或衡平方法;再次,它是一种法律矫正或补救的行动,这时equity作为动词使用,称做衡平司法;最后,它才是一种矫正或补救法律的原则和制度,这时equity叫做衡平原则或衡平格言或衡平法,即它是一种法律原则,一种法律的法律或者是一种辅助的法律”。[78]

胡桥以上的总结相当全面,不过也许还可以略微精简一下。在笔者看来,就与本书的主题相关而言,“equity”一词首先指的是一种方法和做法[79],即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衡平”。它是对一般法律规则的矫正,因为后者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考虑到每一种例外。它特别要求成文法要依其意图,而非文义,进行解释。[80]这也是胡桥提到的第二和第三个含义,具体到我们所讨论的主题,“equity”是对当时普通法僵硬性的一种矫正,是在普通法之外提供司法救济。其次,是指在这种方法和做法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和普通法、制定法相并列的法律体系,准确来说应该是法律渊源,即我们所说的衡平法。如后文所述,这前后两层含义其实体现的是英格兰衡平法发展的历程,即从由14世纪开始的一种方法、做法,演变为17世纪之后的一种制度;而当19世纪末衡平法与普通法合并之后,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又返回到了先前的方法或做法。

需要补充的是,正如梅特兰所指出的那样,在英国法中并没有使用“equitable law”或“law of equity”等这样的说法,而是径直使用“equity”来指和普通法、制定法并列的一种法律渊源:衡平法。事实上,在英语法律文献中,经常和“equity”相对应的正是“law”,后者可以而且经常指普通法,也可以指作为一般规则的法律。非常巧合的是,如果“law”指的是普通法,那么相应的“equity”就是指作为制度或法律渊源的衡平法;而如果“law”指的是一般性的法律规则,那么“equity”就是指作为方法或做法的衡平。但无论如何,这些都与作为思想观念的衡平,即胡桥提到的第一个含义,“公平、正义、平等”紧密相连。可以说,没有这样的公平观念,也就无所谓作为方法、做法,更无所谓制度化了的衡平。

那么,什么是衡平法?当年梅特兰在总结了许多定义之后最终给出了这样一个定义:衡平法是由今天的英国法院实施的,如果没有1875年的《司法法》的话就是由过去的衡平法院实施的一套规则体系。[81]如他本人所言,这显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因为它不符合我们下定义的要求,也没有揭示出衡平法的任何实质性特征,而且还有循环定义之嫌,但事实上这又是我们所能得到的关于衡平法最合适的定义。为了说明这一点,梅特兰提供了另外两种可能的定义作为对比。一种是将衡平法视为英国现行实在法中特定的一部分,但当我们力图将之与其他部分相区别时,还是必须提及先前的衡平法院。另一个选择是列举出一系列的规则说这就是衡平法,但要探讨这些法律规则的一般特征和将之区别于其他法律规则时,又必须返回到它就是过去衡平法院实施的规则这一点上来。[82]就这一点而言,衡平法和普通法是一样的,这样的定义是它们作为法官法或源出于法官之法所必然导致的结果,我们断然无法像拿着《六法全书》说这是法国法一样,也拿着某个东西说这就是普通法或衡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