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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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B 最少数据要求

构成本协定中优惠关税待遇请求依据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包含如下要素:

1.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原产地证书

指明证明人是否为符合第3.20条(优惠待遇请求)所规定的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

2.证明人

提供证明人姓名、地址(包含国家)、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3.出口商

若出口商不是证明人,提供出口商姓名、地址(包含国家)、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若生产商填写原产地证书、且生产商不知晓出口商的身份,则无需提供出口商信息。出口商地址应为《TPP协定》缔约方境内的货物出口地。

4.生产商

5.进口商

若生产商不是证明人或出口商,提供生产商姓名、地址(包含国家)、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若存在多个生产商,应载明“多个”或提供生产商名单。希望信息保密的当事人可写明“经进口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生产商地址应为位于《TPP协定》缔约方境内的货物生产地。

如知悉,提供进口商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进口商地址应位于《TPP协定》缔约方境内。

6.货物说明和货物在《协调制度》下的海关分类

(a)提供货物说明和6位数字的《协调制度》下的海关分类。货物说明应与原产地证书所涵盖的货物充分相关;和

(b)若原产地证书涵盖某一货物唯一一次运输,若知悉,应指明与出口相关的发票号码。

7.原产地标准

明确规定货物所满足的原产地规则。

8.有效期限

原产地证书适用的多次运输相同货物的具体期限,不超过第3.20.4条(优惠待遇请求)规定的12个月。

9.授权签名和日期

原产地证书必须有证明人签名并载明日期,且附加如下陈述:

本人证明本文件所描述货物合乎原产要求,本文件所包含信息真实、准确。我对这一证明承担责任,且同意保持、经请求时出示或在核实考察时提供支持这一证明的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