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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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与日本换文(林产品)

2016年2月4日

加拿大

国际贸易部部长

克里斯蒂娅·弗里兰阁下

尊敬的弗里兰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签署之际,我很荣幸地确认加拿大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关于林产品贸易的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如下谅解。

加拿大和日本同意在两国间设立一个关于林产品的双边林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在《TPP协定》对加拿大和日本生效后的第5个日历年内审查林产品贸易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并作为随后每个日历年的固定议程项目。委员会还将审查加拿大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间的如下谅解。加拿大或日本任何一方可以就有关本函所规定的谅解向委员会提出问题,委员会应当争取解决该问题。加拿大或日本,应对向其提出问题的任何一方的立场给予积极考虑。

在关于《TPP协定》执行的林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尽管有《TPP协定》第2章(货物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2.10条(进出口限制)和第2.3条(国民待遇)的适用对所有种类原木的出口例外,加拿大政府应当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及其适用的通知和条例以及省和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基于请求向出口至日本的原木颁发许可证。

为进一步明确,加拿大和日本确认,本函的任何内容不得对加拿大关于所有种类原木出口的现行措施的现行实践和程序有任何其他影响。关于原木出口,加拿大和日本维持在WTO协定下的各自权利和义务,并且关于原木出口事项的任何争端应当在WTO解决。

我再次荣幸地提议,本函,法语和英语同等作准,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应当构成我们两国政府在适用《TPP协定》所包含的加拿大和日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的谅解,并于《TPP协定》对加拿大和日本生效之日起生效。

我再次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并同意,阁下的来函,英语和法语同等作准,和本复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在适用《TPP协定》所包含的日本和加拿大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的谅解,并于《TPP协定》对日本和加拿大生效之日起生效。

谨启

高鸟修一

日本内阁府国务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