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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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与日本换文(大米SBS)

2016年2月4日

日本内阁府国务大臣

高鸟修一

尊敬的高鸟修一国务大臣: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签署之际,我非常荣幸地确认日本政府代表和澳大利亚政府代表,就有关《TPP协定》中日本对澳大利亚大米的国别关税配额(AU-CSQ)的坐地转手(SBS)机制运营,达成的以下谅解。来自澳大利亚的大米(AU-CSQ),规定在《TPP协定》第2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附件2-D(关税承诺)“日本关税减让表”的附录A(日本关税配额)的CSQ-JP2中。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或其继承者应依据与适用于澳大利亚和日本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日本法律和法规,包括《TPP协定》、本函和您的确认复函中的义务相一致的日本法律和法规,管理AU-CSQ的SBS机制。

I.1.若无特殊情况,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每一日本财政年度(JFY)对AU-CSQ下的大米进口进行6次招标。

2.在每一日本财政年度的4月10日之前,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AU-CSQ下大米进口的SBS招标年度计划,并告知澳大利亚。

3.若无特殊情况,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每一日本财政年度的第二个月内进行该年度AU-CSQ下大米进口的第一次招标,并在之后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招标。

4.日本应将其认为会导致偏离第1款和第3款所设立的时间表的任何特殊情况立即通知澳大利亚。

II.1.任何在日本登记注册的、且有足够能力进口大米的实体,应有资格通过SBS招标购买大米。

2.有足够能力处理大米的以下任何人,应有资格通过SBS招标购买大米:

(a)大米经销商(包括批发商或零售商);

(b)任何含大米的产品的加工商或制造商;

(c)食品服务业的参与者。

III.日本仅可对以下三类大米设定最高购买价:短粒米、中粒米和长粒米。[46]日本设定的最高购买价应反映该类大米的国际市场状况,包括澳大利亚港口的离岸价(FOB)、运费和汇率。MAFF或其继承者在通告其SBS招标年度计划时,应在第I.2款提及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其用以评估国际市场价格的所有数据元素和数据。

IV.任一财政年度内,日本都不应改变SBS招标的最低进口加价水平。在改进SBS招标机制时,日本应充分考虑最低进口加价水平,以促进其正常运转。

V.在AU-CSQ下的招标中,日本设立碎米的比例不应超过招标总量的7%。

VI.在AU-CSQ下出售给MAFF或其继承者的大米,日本招标或接受竞标的数量不得低于17公吨。

VII.MAFF或其继承者在每次招标结束后,应立即在第I.2款规定的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各类大米(短粒米、中粒米和长粒米)的两类子品种(未去壳的和去壳的)的如下信息:

(a)投标总数目及其总重量;

(b)中标总数目及其总重量;

(c)MAFF或其继承者向中标商家支付的加权平均购买价;

(d)MAFF或其继承者向中标商家支付的最高和最低购买价;

(e)中标商家向MAFF或其继承者支付的加权平均购买价。

VIII.如果中标数量低于计划招标数量,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次日就此标另进行一轮招标。

IX.日本应允许通过竞标出售给MAFF或其继承者的大米:

(a)自中标之日起11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离开出口港;并

(b)自中标之日起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用户。

X.1.日本和澳大利亚应在每一日本财政年度前3次投标后,就AU-CSQ的运作进行讨论。在任何讨论中,日本和澳大利亚应检查AU-CSQ下的1号米[47]和2号米[48]的完成率,以及日本在每次招标中对这两类大米的分配情况,且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日本和澳大利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在此后的招标中分配给这两类大米的比例。

2.如果任一日本财政年度的前3次投标的平均完成率低于90%:

(a)MAFF或其继承者应在该日本财政年度的第4次招标和随后所有招标中补足未完成的AU-CSQ的所有数量,直到AU-CSQ的数量被完全分配。

(b)经日本和澳大利亚一致同意,MAFF或其继承者应进行临时调整,包括以下部分或所有调整措施:

(i)招标的数量和频率;

(ii)未来投标中碎米与完整大米的比率;

(iii)最高购买价;及

(iv)招标中出售的大米发货的时间周期。

3.日本和澳大利亚应每年进行协商,检查适用于AU-CSQ的MAFF或其继承者的SBS招标程序的运作。协商期间,如果第X.2(b)款所列的临时调整正在进行,日本和澳大利亚应考虑是否将其延续到下一个日本财政年度。

4.如果AU-CSQ的数量在任何连续三个日本财政年度的两年中未充分利用,MAFF或其继承者应对AU-CSQ进行必要修改,以实现充分利用,包括:

(a)在接下来的整个日本财政年度中,直接、暂时减少最低进口加价既定基本水平的15%;及

(b)日本和澳大利亚一致同意的其他步骤。

我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且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下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对日本和澳大利亚生效之日生效。

我再次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并同意,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且适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下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对澳大利亚和日本生效之日生效。

谨启

安德鲁·罗布

贸易与投资部部长

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