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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构建进程的展开
从德班到巴黎气候大会的进程表明,国际气候变化法律秩序的构建出现了新的转向。2011年德班会议提出,将推动国际社会在2015年前拟定一项《公约》之下对所有缔约方适用的议定书、法律文书或某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结果[2],可视为这一转向的开端,之后历经多哈、华沙、利马及至巴黎气候大会后《巴黎协定》的达成。这一进程清晰地预示了国际气候法律秩序的构建在程序上逐步终结双轨制的同时,在实体上也逐步转向了囊括所有缔约方的“自下而上”的自主减排模式。这种转变虽然形式上仍然发生在《公约》项下,但与以双轨制和强制量化减排为基本特征的京都模式存在明显不同,甚至与《公约》的基本精神都有偏离。[3]因此,我们可以将德班到巴黎开启的进程视为《京都议定书》之后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构建的初始阶段,《巴黎协定》的达成是这一阶段成果的集中体现。但《巴黎协定》的达成,只是为2020年后的新秩序描绘了一幅看似“全面、均衡、有力度”的大致图景[4],其构建以及后续的具体实施过程还将面临着主体立场分化、程序低效、行动与目标背离等一系列的理论困境与现实挑战。如何以公平原则为基础,依靠制度构建和路径转变摆脱困境,构建出减排雄心与减排实效相匹配且符合公平理念的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从而实现《公约》“将气候系统的变化稳定在适应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水平上”的目标,实现《巴黎协定》重申的2℃甚至1.5℃的温升控制目标[5],将是后巴黎时代面临的核心且极为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