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国际气候变化法律秩序虽然确立了量化强制减排模式,并提出了灵活市场三机制等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但它一直面临诸多公平性争议与现实挑战。2007年巴厘岛会议后开始的“双轨制”谈判一直试图解决承担量化强制减排义务的《公约》附件一国家与美国等游离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之间的分歧,但进展极其有限。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曾被寄予厚望,但最终却没有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谈判成果,“双轨制”的谈判努力严重受挫。全球气候谈判在陷入低潮之际,也引发了国际社会“气候变化法律秩序向何处去”的思考。2011年召开的德班会议可以视为这种思考之后开始的新实践。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在德班气候会议召开之前指出:“我们不能放弃在未来达成新的气候变化公约的构想,这项公约要具有包容性、有约束力,并且对所有国家公平有效。”[1]这一论点不仅提出了构建新的更具包容性的、约束力的国际气候法律秩序的期望,也将公平性、约束力作为描述国际气候变化法律新秩序的两项基本特征。可以说,南非德班气候会议的召开开启了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构建的进程。“德班一揽子协议”(Dur-ban Package Outcome)的通过,则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更明确地提出制定全球气候新协议的目标。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是德班之后新进程谈判成果的集大成者,它标志着国际气候变化法律秩序的转向,重新将所有《公约》缔约方国家囊括在新协议之下,并确立了“自下而上”式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模式。
虽然《巴黎协定》尚未生效,但德班以来构建全球气候新秩序的进程已经展开并形成了区别于京都模式的新框架。对新秩序的构建而言,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仍然是公平性问题。德班之后新秩序构建的进程中,虽然也不同程度的提及要遵循《公约》确定的各项原则,但并未明确这些原则并予以强调。巴黎大会之前这种情况得以转变,几个主要大国如中美、中法、中国和欧盟间的联合声明重新传达了《公约》的原则,尤其是公平原则,《巴黎协定》前言更是对公平原则的基础性地位予以了明确。由此可见,公平原则仍是构建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的核心法律原则,公平性问题仍是国际气候新秩序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公平性问题的解决程度如何,决定了新秩序能否最终建立以及建立后能否真正有效运行。从《巴黎协定》确立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来看,新秩序构建中的公平性问题出现了以可接受性代替公平性的实质争论的倾向。这一实用主义的做法虽然有利于维持新秩序在主体方面的广泛性,获得最大程度的支持,但是对公平性问题的解决却没有实质性的推进,也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未来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构建的进程中,秉持务实的精神固然重要,但也不应回避关于公平性问题的实质性争论。公平性问题实质争论的协调和解决,有助于在新秩序构建的过程中形成长期愿景和价值共识,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最终目标的实现。因此,公平性问题是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构建中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