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法典的体系
刑法典体系,也称为刑法的结构体系或内部结构体系,是指刑法典内部的整个排列顺序和构造。现代刑法典的内部结构,尤其是欧洲国家或受欧洲国家影响的刑法典,大都由总则和分则组成。当然,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刑法体系结构中,只有分则而没有总则;刑法分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一些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将刑法分则条文中的共性或共同点从分则条文中提炼出来,放在刑法条文的最前面,从而形成了现代刑法的总则。如上所述,最早创立刑法总则的是1810年《法国刑法典》。
一、刑法典的结构
刑法典的结构即指刑法典的内部构造或篇章。现代刑法典大都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构成,如《德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等。其中,刑法总则一般规定刑法的任务和目的、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具体制度、刑罚体系及其相关基本概念的阐述和解释,而刑法分则通篇规定的是具体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但是,也有国家的刑法典没有将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而是直接将刑法分为若干章,如《加拿大刑法典》将刑法条文分为28章。我国1979年刑法典也基本是将条文划分为两大部分,即总则和分则,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增加了一个附则,附则规定了刑法的施行时间和对刑法典修订前施行的单行刑法效力的规定。
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或者称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某些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总则,分则的内容,尤其是一些共性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没有分则,总则的一些规定与内容就没有任何用武之地了。也就是说,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其刑事责任,以及选择适用的刑罚、其他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与方法。
二、刑法典的编、章、节
刑法典的编、章、节是指刑法的总体构造与排列。一般而言,刑法典都会将总则、分则分为若干编,编下面设若干章,章下面设若干节,节或章之下则是具体的条、款、项等内容。如《意大利刑法典》将总则作为一编,设8章;分则设为两编,第一编为重罪分则,设13章;第二编为违警罪分则,设3章。又如《日本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设16章;第二编为分则,设41章。《瑞士联邦刑法典》没有将按编来划分,直接分总则、分则和本法的施行与适用,总则下面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重罪与轻罪,下设5章,第二部分为越轨;分则下面设19章;本法的施行与适用下设11章。我国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下设5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及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下设10章,分别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下面没有设章,为第452条。在第一编、第二编之下又分设章、节,在章或节之下具体规定条、款、项等。
我国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具体包括五章:第一章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为犯罪,第三章为刑罚,第四章为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为其他规定。其中,第二章犯罪部分具体包括四节,即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和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部分具体包括八节,即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和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具体包括八节,即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和第八节时效。第一编总则部分总共有101个条文。
我国刑法典第二编分则规定的是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范体系,主要解决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分则具体包括十章,即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八节,即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包括九节,即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典第二编“分则”总共有350个条文,涉及468个罪名。
我国刑法典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典第452条,该条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241]
三、刑法典的条、款、项
刑法典的条款项是指刑法具体条文的构造、排列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范或描述。刑法典条文一般设在节的下面,但有的也直接设在章的下面;具体如何设置,一般视章的内容而定。章的内容多则分节,节下设条,章的内容少则直接在章下设条。刑法典的条是表达刑法规范最基本的单位与要素,是刑法规范的基本构成元素。设置在章、节下面的条文内容全部用统一的顺序进行编号,统一整齐,便于引用和查阅。条文下设款,如何设款视条下所要表达的内容而定:如果所要表达的内容简单,则只需设一款;如果所要表达的内容丰富,或有层次,则可设若干款。例如,我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犯罪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该条共有4段,分为四款,款一般不进行编号。项为款下所设单位,主要是表达多项同类的事项。例如,我国刑法典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该条中(一)(二)(三)(四)均为项。
我国刑法典总共有452个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在每一个条文下均设有款,有的条文在款之下还设有项,方便查阅和引用。在刑法典的全部条文中,有的条文属于内容较少且单一的类型,即只有一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