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世界遗产的标准
1.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规定下列各项应列为文化遗产:
a.文物古迹:从历史、艺术和科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部件和结构、铭文、洞穴、居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组合体。
b.建筑群: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形式、统一性及其与环境景观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体。
c.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工程或自然与人类的结合工程以及有考古发掘遗址的地区。
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公约》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世界文化遗产必须具备以下标准中的一个或多个,并经过真实性检测合格,还要在保护管理方面达到要求。
世界文化遗产的具体评定标准共有6个:
a.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b.在一定时期内或在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c.能为一种现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d.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的作品。
e.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
f.与某些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这一条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或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时,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一般情况下,此条款不能单独成立。
2.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规定下列各项应列为自然遗产:
a.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自然和生物结构构成的自然面貌。
b.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结构,以及明确规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域。
c.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区域。
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世界自然遗产必须符合下述一个或多个标准,以及附带的完整性条件。
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公约》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世界自然遗产的具体评定标准共有4项:
a.代表地球演化的各主要发展阶段的典型范例,包括生命的记载和地形发展中主要的地质演变过程或具有主要的地貌或地文特征。
b.代表陆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态系统的植物和动物群的演变及发展中的重要过程的典型范例。
c.具有绝妙的自然现象或稀有的自然景色和艺术价值的地区。
d.最具价值的自然和物种多样性的栖息地,栖息着珍贵的濒危物种。
此外,如果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受到严重威胁,经过专家们的调查和审议,世界遗产委员会可以将其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抢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