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世界遗产名录》:世代延续的遗产传承
第一节 世界遗产委员会
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建立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即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在1976年宣告成立,其日常办公机构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将自《世界遗产公约》至少在40个缔约国生效后的大会常会之日起增至21个,具体执行遗产保护的经常性工作,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世界遗产委员会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任命组成的一个秘书处协助工作。委员国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但是为了体现委员会公正的代表性和轮值制,委员国通常会被建议任期缩短为4年,也不要连任。
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届会议1977年召开,会上通过了工作原则和方法。遗产委员会主要进行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审议确定由缔约国申报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并提交缔约国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
二是管理“世界遗产基金”,审定各缔约国提出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的申请项目。这笔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缔约国固定交纳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交纳会费1%的款项,以及缔约国政府和其他机构与个人的自愿捐赠。这笔经费虽然为数不多,但它对促进世界各国,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地区某些重要文化与自然遗产项目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对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自然项目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以促进其保护与管理水平的改善和提高。
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委员会成员国应选派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有资历的人员担任代表。世界遗产委员会已经制定了自己的议事规则,委员会可随时邀请公共或私立组织或个人参加其会议,以就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委员会为履行其职能设有咨询机构。《世界遗产公约》各缔约国应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预备名单。根据缔约国递交的名单,委员会应制定、更新和公布一份《世界遗产名录》,最新目录应至少每两年公布一次。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制定、更新和出版一份《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所列均为载于《世界遗产名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措施加以保护并根据《世界遗产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遗产。《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应载有这类措施的费用概算,并只可包括受到下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损毁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用途变动或易主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随时在《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增列新项目并立即予以公布。
委员会负责制定其活动的优先顺序并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考虑到需要保护的遗产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具有的重要性;对最能代表一种自然环境或世界各国人民才华和历史的遗产给予国际援助的必要性;开展工作的迫切性;拥有受到威胁遗产的国家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些国家利用本国资源保护这类遗产的能力大小。委员会应制定、更新和公布已经得到国际援助的遗产目录。委员会应就根据《世界遗产公约》所设立的基金的资金使用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应设法增加这类资金,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委员会应与拥有与《世界遗产公约》相似目标的国际和国家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和项目,可约请这类组织,特别是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此外可约请公共和私立机构及个人。委员会的决定应经出席及参加表决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委员会委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了审议国际援助申请的程序,确定了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即打算开展的活动、必要的工程、工程的预计费用和紧急程度,以及申请国的资源不能满足所有开支的原因所在。这类申请应当尽可能附上专家报告。对因遭受灾难或自然灾害而提出的申请,由于可能需要开展紧急工作,委员会应立即给予优先审议,委员会应掌握一笔应急储备金。委员会在做出决定前,应进行它认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
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的援助可采取下述形式:
a.研究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世界遗产公约》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所产生的艺术、科学和技术性问题;
b.提供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保证正确地进行已批准的工作;
c.在各个级别与层次培训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方面的工作人员与专家;
d.提供有关国家尚不具有或无法获得的设备;
e.在例外和特殊情况下提供无偿补助金。
世界遗产委员会还可向培训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出等方面的各级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国家和地区中心提供国际援助。
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以什么样的方式充分利用世界遗产基金帮助各国政府对其遗产进行保护。
世界遗产基金的建立使保护世界遗产不仅仅具有国际声誉和道义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能为列入名录的遗产带来实际利益。以1988年为例,当年的基金支出共有270万美元,用途主要包括:确定可能入选的世界遗产,研究它们的保护状况及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拨款10万美元);提供专家咨询、技术帮助和保护设备(拨款约70万美元);加强保护的培训工作(50万美元);最后一项是在遗产因受灾而突遭破坏或威胁时提供紧急援助(20万美元)。虽然遗产基金与全世界的大量需求相比只是区区小数,然而它起了不小作用,补充了国家投资,促进了地方资源的利用;最重要的是,激励了社会各方面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上对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支持。比如海地,为保护古城堡圣苏斯宫和拉米埃斯遗址,制定了一项投资400万美元的遗产保护与人员培训综合计划。世界遗产基金为此捐款10万美元,教科文组织正常预算也捐款10万美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捐款约120万美元。奥地利、加拿大、智利、法国、联邦德国和荷兰等国也由政府出资提供了双边援助。世界古迹基金也从美国慈善机构筹集了约20万美元。同样,世界遗产基金还支持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声援运动,保护非洲的北方白犀牛最后庇护地扎伊尔著名的加兰巴国家公园。
委员会在否决将一项遗产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申请之前,应与该文化或自然财产所在的缔约国磋商。委员会经与有关国家商定,应协调和鼓励为拟定《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所需进行的研究。
世界遗产委员会应接受并研究缔约国就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申请,以及要求国际援助的申请。这种申请的目的可能是保证这类财产得到保护、保存、展出或恢复。委员会应该对这些申请所需采取的行动做出决定,必要时应确定其援助的性质和程度,并授权以它的名义与有关政府做出必要的安排。
每年对缔约国申报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审议是遗产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缔约国也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世界遗产委员会从成立到现在,一直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使得《公约》得以实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为促使其保护、评审、监测、技术援助等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特约请国际上权威的专业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和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为其专业咨询顾问。凡遗产的考察、评审、监测、技术培训、财政与技术援助等均由这几个专家团体派出专家予以帮助。ICCROM则主要负责文化遗产方面的培训、研究、宣传和为专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