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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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逻辑起点的互联网架构

互联网对新技术环境中著作权社会问题和冲突规制所造成的深刻影响,是来自互联网架构的技术特征。如前所述,互联网是指运用一定的通信技术以及标准化的网络协议,将全球原本互相独立的计算机网络互连而形成的“网络的网络”,人们必须以遵循标准化的网络协议(network pro-tocol)为基础才能实现信息通过互联网在不同客户端之间的传输。互联网的前身是1969年由美国国防部资助设立的研究型项目阿帕网,当时阿帕网的主要功能在于将军方、军方供应商和从事国防技术研究的大学实验室的电脑以及电脑网络连接起来。随着阿帕网的不断发展,1983年阿帕网转而采用TCP/IP协议作为维持网络通信的基础网络协议,由此互联网正式诞生。时至今日,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和人际交流模式,其已经成为人类进入信息时代的主要标志。以TCP/IP协议为基础所建立的互联网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主要的原因在于:

功能性与低成本两个因素的结合。所谓的功能性是指互联网独特的设计原则和特征使得设施和服务方面的互联互通、创新更为简单。互联网亦实现了通信基础设施更高效率的利用,从而服务提供者可以为相关通信设定较低的价格。[60]

互联网由一系列的软硬件共同构成:在硬件层面主要体现为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和通信线路等;在软件层面主要体现为网络协议。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复杂的通信系统,因此互联网的整体设计采取的是以TCP/IP协议为基础的分层结构模式。TCP/IP协议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IP协议,它给每一个联网的系统分配一个唯一的数字地址(由从0到255的四组数字组成,如162.105.8.103)。IP地址是一种标记数据的手段,因此,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把数据发送到目的地;第二个部分是TCP协议,它使互联网的网络通信得以实现。根据TCP协议,数据被拆分成包,数据包经由不同的路由到达目的地,一旦所有的数据包到达目的地后,数据包将整合成为完整的信息或数据,用于预定的用途。[61]在TCP/IP协议基础上构建的互联网,其架构特点如下:

(一)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是互联网与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的最大区别所在。互联网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在极端情况下信息的自由传输,因此在技术结构上采取了一种去中心化的设计:整个架构中没有一个中央服务器的存在,即使网络中的一部分发生故障,也不会影响信息经由其他途径到达目的地。去中心化使得互联网从根本上降低中央主机的重要性,无数的电脑只要通过硬件接口和安装全球适用的通讯协议——TCP/IP——就能互相连接,每一个点都可以不依赖中央主机来与另一点建立联系;在该方式下,互联网只关心最终效果——把数据送达目的地,而不关心过程——从哪条道路把数据送到。[62]美国法院在ACLU v.Reno一案中的判决中对于互联网去中心化的架构有经典的论述,法院认为:

……没有任何一个实体管理着互联网,不论其性质是学术、商业、政府或非营利性的。成千上万独立的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的操作者独立地决定采用通用的数据交换协议与其他计算机进行通信和信息的交换。以上事实的存在维系着互联网的存在及发生功用。互联网中不存在中心化的存储地点、控制点或者通信信道。因此在技术上任何一个实体都不可能监控所有在互联网上发生的信息传输行为……[63]

综上,没有强制性的中心控制使得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模式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模拟技术环境中的“点到面”的传播模式,形成了一种“多对多”的新型信息传播方式,促成了海量信息在互联网中的快速传递。

(二)开放性

互联网的开放性首先是由TCP/IP协议本身的开放性决定。TCP/IP协议作为互联网的标准协议之一,本身是非私有且对公众开放的。其次,互联网的开放性体现各个端点只要遵守一定的网络协议就可以加入互联网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在开放的互联网中,信息可以被信息消费者(互联网用户)更容易浏览的同时,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消费者之间能够实现积极双向地交流。[64]

由于其开放性的架构,互联网支持异乎寻常的创新水平: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和即时通信不过是这项技术所打造的许多应用的几个例子而已。[65]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新型商业模式迭出,立法者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很难满足实践的需要。而法律需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在一定时期内频繁修正。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互联网的有序发展,各国也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有效的规制。

(三)信息分组交换

分组交换是互联网采取的信息传输模式。在传输之前,用户需要传送的数据被划分成小的数据包(packet),相关数据包将分别进行传输并由数据接收方最终将各个数据包进行整合。由于没有中央服务器的存在,信息无需经由服务器进行传输,传输的路径可以是任意的。在信息接收方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组相关的数据包之前,权利人无法获知传输信息的全部,因此也就无法判定相关信息的传输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在信息被划分为小的数据包的情况下,数据包上仅标示了数据包的发送地址和接受地址,地址体现为以数字方式体现的IP地址(如128.123.1.23),因此基于TCP/IP协议传输的数据包所提供的仅是发送地的IP地址和目的地的IP地址,并不能体现发送者和接受者的个人身份信息,[66]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的身份是无法通过IP地址加以确认的,从而网络端点之间的信息的利用和发布多数是匿名的。所以,信息分组交换的技术架构使得互联网环境中的“匿名与生俱来”。[67]对于匿名性,美国学者彼德·施泰纳曾言:“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On the Internet, no-body knows you're a dog)[68]由于匿名性导致信息发布者的自律能力降低、执法者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实施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

(四)端对端

从技术上看,互联网分为四层结构:网络接口层(Physi-cal Layer)、网络层(Network Layer)、传输层(Transport Lay-er)和应用层(Application Layer)。[69]构成互联网核心部分的网络接口层、网络层和传输层保证实现信息的传输,而应用层居于互联网的边缘部分,与互联网用户联系最为紧密,承担信息传输实现后所有信息的编辑、加工行为。边缘部分由连接在网络上的所有主机构成,一般称为端系统(end system)。互联网端对端的设计有利于实现互联网在应用层的创新,也正因此促进了互联网相关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互联网之父Vint Cerf对于互联网的创新性有经典的论述,他认为:

互联网开放、中立的技术架构使其成为市场创新、经济发展、人际交往以及信息自由流动的巨大推动力。互联网的巨大成功可以归功于以下简单的架构设计:端对端的设计、分层结构以及开放标准,这些设计的结合使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和控制互联网中的行为。这个中立的网络支持了网络终端创新的爆炸以及类似于谷歌、雅虎、eBay、亚马逊和其他类似公司的发展。由于网络是中立的,互联网新的内容和服务的创新者不需要事先征得信息传输者的许可或者为使相关信息在网上可见而支付特别的费用。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们已经见证了互联网终端的不断创新——从VOIP到家庭无线网络再到博客,这些创新是以中心控制为设计原则的网络所不可能产生的。[70]

因此,互联网不断创生着新的商业模式,商业模式的短周期性对法律的稳定性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