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二 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认知
子情境1 现行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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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定义及性质
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随着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从“专为弱者提供服务”扩大到“为全民服务”,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概念也将走出狭义的定义,实现服务对象的公众化、服务方式的多样化和服务水平的专业化。
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有社会性、福利性、服务性和专业性等特点。社会性指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中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个人、家庭或群体。福利性也称非营利性,是与“商业化”相对的,指按照非商业性的原则和方式来提供服务。从服务提供方的目标上看,其提供社会服务的目标不是直接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实现某种社会性的目标;从其运行方式上看,他们一般都有一定的公共资金或优惠政策的支持,因此可以免除或降低向服务对象的收费。
根据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自身特点,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因为其社会性、福利性等特点,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比如在用水、用电、税费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同学们经常听到两句古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意思是在赡养孝敬自己的长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在抚养教育自己的小孩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们在照料老人、残疾人和儿童方面,以及家庭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和心理调适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服务。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们需要的服务种类和数量都相对较少,并且大多数服务都可以通过家庭自给自足和邻里互助的方式来满足,国家在此方面的干预不多。工业化社会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生产与社会活动方式使人们的服务需求逐渐增长,但家庭、邻里等传统的方式提供服务方面的功能却逐渐弱化。这就需要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当代社会中,虽然商业化的服务产业在迅速发展,并在满足人们各种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商业化服务业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所有服务需要。因此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公共投资和福利性的方式来提供各种服务,以满足人们对服务的需求。
在各个社会中政府或其他组织都有一些针对特殊困难者的福利性服务。这里所谓的特殊困难者主要包括贫困者、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以及其他一些在生活中具有特殊困难和特殊需要的个人和家庭。这些人由于自身的特殊困难而比其他人需要更多的服务,但他们当中又有很多人因为经济等方面的限制而比其他人更加难以利用商业化服务。因此,需要政府或其他组织以福利性服务的方式给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以解决他们的困难。
早在农业社会中就有一些官办或民办的福利性服务机构。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政府举办的针对贫民、孤老、孤儿和其他各种困难者的社会福利设施。工业化社会以来,各国政府在为各类特殊困难人群提供福利性服务方面也有很大的进展。在我国民国时期,当时的政府办有养老所、育婴所、施医所、残疾所、孤儿所、习艺所等;另外还有教会等民间组织办的孤儿院、安老院、医院、施诊所等。但中国当时经济落后,连年战争,导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缓慢。
新中国成立以后,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政府就着手在接收和改造原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基础上,开始建设新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体系。主要通过接收、改造民国时期官办的救济院、习艺所等,以及地方民办的慈善堂、外国教会举办的慈善机构等,使之成为公共的福利机构。同时在城镇新设残老教养院、儿童教养院、精神病疗养院等福利设施。面向城市居民的民政福利事业开始形成。2000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该意见指出,社会福利机构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到2005年,农村90%以上的乡镇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表明,社会福利机构既有专业性的、专门为某类社会福利对象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也有综合性的面向所有社会福利对象的服务机构。国家赋予了农村社会福利机构以全方位服务的职能。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2001年2月6日,民政部印发《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民发〔2001〕24号),批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5年11月16日,民政部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更为具体地规定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政策措施。文件强调,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资金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同时,要广开渠道,充分利用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发展社会办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并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扶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对于处在建设阶段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按照规模、投资额等,给予相应的资助;对于正式开业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按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也可以在社会办福利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并按当地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文件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医疗、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城市中形成了一套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直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体系,以及在农村依托集体经济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为社会上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提供了基本的福利性服务。
三、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主要类型
根据机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福利服务机构分为公办、民办和民办公助三种类型;根据机构经营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福利服务机构分为非营利机构和商业型福利机构;根据机构援助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福利服务机构分为贫困人士生活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妇女救助机构等;根据机构专业化服务功能的不同,可以将福利服务机构分为治疗机构、康复机构、收养机构、日间服务机构、疗养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文化教育机构等。
按照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可将社会福利机构分为公办和民办公助等类型。
公办福利机构的作用一方面在于对低收入的老人、残疾人等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护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权,另一方面在推进设施的专业化和现代化发展上起到引导作用。
民办公助型机构,主要包括那些具有专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的非营利组织,政府不直接参与其运作,但常通过委托与购买服务或补助的形式,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监督其保持公共性和福利性。
按照经营性质进行分类,可将社会福利机构分为非营利机构和商业型福利机构。
非营利机构是今后发展和扶持的方向。非营利机构不同于商业型福利机构,它以提供普遍的、日常的福利服务为主。由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服务收费较低。但是为了保持非营利服务的公共性和福利性,政府需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援助。
商业型福利设施是指为了满足特殊需求和高档消费需求而提供的商业性服务。它的经营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需求进行自我调节,政府不需要对此进行过多限制。
按照机构援助对象进行分类,可将社会福利机构分为生活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妇女救助机构等。
生活救助机构一般由政府直接经营或者委托民间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为公共目的而设立的,其利润不分配给其成员和管理人员的社会组织形态)间接经营。它主要接受由于没有经济收入或者由于疾病导致丧失经济收入等原因而被社会边缘化的贫困者。
老年人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老年人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福利机构最普遍的形式是养老院。传统的养老院以“三无”人员、五保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现在养老院的服务对象则已经扩展到一般的老人群体。养老院是老人人生最后的驿站,是他们休养生活的场所,也是他们与人进行交流的场所。目前,我国养老机构的类型基本上是根据所有制结构来划分的,即为公办、民办或民办公助等。就其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而言,主要包括国家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与工矿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两大类型。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由相关法律组成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我们通过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开辟了老年人福利服务事业的新领域,逐步形成了以国家、集体兴办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以社区老年人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而民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人、财、物等条件由民间力量自行解决,或者是国家补助一部分后由民间力量自行解决的养老服务机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社会养老需求不断增加及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大力扶持,积极推动了民办养老机构在我国的发展。
残疾人福利机构,是指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其目的是通过康复训练和简单的手工劳动训练,培养他们自立生活的能力,减轻家庭成员精神上和经济上的负担。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目前,受残疾人强烈需求的拉动,各地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较快,涉及养护、康复、托管等各方面,这些机构有的是专门针对残疾人、以残疾人社会福利为主的专业性机构,也有的是与卫生、养老、教育等共存、兼为残疾人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综合性社会服务机构,基本呈现专业服务机构与社会服务机构并存,公立公办及民办公助为主、社会力量兴办为补充的局面。许多养护、康复、托管机构都从属、派生于现有的公办社会福利、公共服务机构。由于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及其他老年福利机构中入住的老年人、弃婴大都身有残疾,这些社会福利机构也具有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功能与属性。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以各种所有制形式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21],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22]、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23]等。其办院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帮助儿童适应社会,促进儿童自身发展。
党和政府历来特别关怀孤残儿童生存状况,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民生的理念更加深入,改善民生的政策取向更加明显,社会各界对儿童福利领域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政府各项投入不断加大,儿童福利事业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局面。儿童福利机构是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主要载体。我国儿童福利机构基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收养性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如儿童福利院、儿童村;主要职能是对孤儿、弃儿进行收养,并使其享受教育的权利。第二类是教育性的儿童福利机构,如残疾儿童寄托所、特殊教育学校;主要职能是使残疾儿童受到足够的教育,增强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使之作出对社会有益的贡献。第三类是康复性的儿童福利机构,如聋童语训中心、弱智儿童智力开发中心等;主要职能是对那些可以康复的残疾儿童实施治疗和康复,使其回归社会。近年来,随着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十一五”规划暨蓝天计划的顺利实施,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服务宗旨,“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功能逐步完善,各机构更注重服务内容的拓展和服务内涵的深化使机构养育质量不断提高。
妇女救助机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和生活,并扶持她们逐步走向自立生活。
按照专业化服务功能进行分类,可将社会福利机构划分为治疗型、康复型、收养型、利用型、疗养型、信息咨询服务及文化教育机构。
治疗型福利机构是以提供治疗为目的福利设施,以需要接受治疗的特殊福利对象为主要服务对象。
康复型福利机构介于治疗型和收养型机构之间,一般以在治疗阶段基本结束之后,转入身体机能恢复时期的人为主要对象。这种机构比医院经济、方便,服务对象也可采取日间利用的方式接受康复服务。
收养型福利机构以因无人照料或者没有住房等原因希望入住机构的人为对象,如老人公寓、养老院、福利院、护理院等。
利用型福利机构是指社区内的托老所、日间照顾、托儿所、公共食堂、图书室、老人活动室、儿童活动室等。它既是福利设施,又是公益场所和社交场所。
疗养型福利机构以健康老人或者有经济负担能力的老人为对象。比如,近年来在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和生态环境比较好的地区所出现的疗养型和休闲娱乐型养老机构,吸引了众多候鸟型老人。它既可以作避暑避寒型的短期利用,也可以作长期利用,目的是为有经济收入能力的老人提供多种选择。
信息咨询服务型福利机构包括医疗保健咨询站、福利服务利用咨询站、生活情报咨询站等。
文化教育型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群众文艺演唱队、老人大学等。
四、加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建设
社会福利事业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被称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社会福利事业是由政府包办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的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新路子,取得显著成效——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扩大了服务范围和内容,提高了服务质量。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过程,就是逐步走向社会化的过程。特别是1998年3月以来,民政部在各地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选择了13个城市进行社会福利社会化试点,出现了广东、上海、温州、苏州等一批各具特色的先进典型,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一个以国家、集体举办的福利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多渠道、多形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局面开始形成。与此同时,国家、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社会化为方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强化管理,不仅自身活力明显增强,也为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福利事业创造了条件。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在对各类特殊困难人群提供福利性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迅速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待改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存在资金不足、福利机构少、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引起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