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通义(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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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书名《刑事诉讼法通义》,前辈陈瑾昆、徐朝阳先生已经用过,这里不过效颦而已。

楼桐孙先生曾解释说,“‘通’这一个字,是最通俗不过的。某事办得通办不通;或某文不通,等等:大家差不多每日都要说到。通字的用法和解释,虽然很多,但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笼统’的意思;一类是‘明达’的意思。例如王充在论衡里所说:‘博览古今者为通人。’这种通人的通,是属于第一类的意思的,因为做通人的要件,是要对于新旧学问的书籍无所不读。”笼统之通,可谓静态的通;明达之通,如洞晓事理之通,为动态的通。[5]

本书将整部刑事诉讼法全面阐述,可谓“一笼而统之”,通字做如是理解可也。至于明达,所谓洞晓事理,则非某所敢奢望。但书可以是静态的通,读者却不可不动态地通,即展卷畅读,相感于心而有所动,触类而旁通之,追求“洞晓事理”之境,此为楼桐孙先生的期望,也是笔者自我勉励并希望与各位读者共勉的。其实,通字还有一解:通者,脉络贯通之意也。本书主旨,曰惩罚犯罪,曰保障人权,一以贯之,络绎敷陈,故称通义。当然,本书虽曰通,未通之处也许不少,方家若不吝赐教,笔者之福非浅,在此先表谢忱。

或问:坊间此类书已经不少,何劳笔者缀网劳蛛?答曰:如今教材,多为集体著述,集腋成裘,快速成书,优点是集思广益,足可补一人之短,济一人之穷;不过,集体著述也有其短,个人风格几乎湮灭,故而坊间此类书,面目模糊、陈陈相因者居多。个人捉笔,独立成书,或繁或简,或巧或拙,总还能有点特色,有个鲜活的意思。此是否为“通论”,尚希各位看官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