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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史概述
破产法在法律研究和应用领域中长期处于边缘位置,只是近三十年才成为讨论的热点。[8]不得不承认,当代破产法无论在目标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历史上的破产法有很大出入。在这一背景下叙述破产法历史,主要有三个具体目的:其一,希望有助于探寻各国破产文化差异的根源;其二,希望通过对破产法历史沿革的分析,加深对破产法上一些关键制度,如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消费者破产制度等的理解;其三,希望对其他国家立法史的分析能使我们对立法过程的性质,尤其是立法过程中利益集团博弈等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现象有更深刻的认识,并对我国立法程序的改进有所助益。[9]
本书以下选取了德国和美国《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作为研究对象。德国《破产法》是欧陆破产法的典型代表,其立法过程很能代表欧陆破产法的发展进程。[10]而且,与德国《民法典》不同的是,《破产法》是帝国“司法法中的最卓越代表”(das trefflichste der Reichsjustizgesetze[11]):和其他司法法一样,这些法律都是“专业与伦理素养均属上选”[12]的法官的作品,而非学者的政治性与学术性的创作。其内容源自实务的需求以及对来自法国大革命的“德意志自由主义”[13]的贯彻,在立法理念上和后来的德国民法典保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其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值得特别关注。
相对应地,在美国,破产法从产生以来就受到民众、政客乃至其他专业人士的高度重视,其立法过程充满了政治博弈,是美国式立法的缩影。另外,除企业的清算、重整和自然人破产之外,美国《破产法》甚至还被赋予了社会保障等功能,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要远高于欧陆各国的破产法,因而其制定进程也值得专门研究。